1. 可轉債申購規則
1、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可轉債實行當日回轉交易,當日買入的可轉債當日可以賣出。可轉債屬於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再加上實行「T+0」交易機制,投資者應充分關注相關交易風險,理性投資,切勿盲目跟風炒作。
2、根據《交易規則》3.4.15、3.4.16的規定,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一、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二、綜述
1、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2、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3、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2. 可轉債交易規則有哪些
可轉債交易規則如下
1.交易方式
可轉換債券實行的是T+0交易方式,其委託、交易、託管、轉託管、行情揭示、交易時間參照A股辦理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終止交易,終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可以轉託管參照A股股票交易的規則。
2.交易價格
買賣的時候用「手」申報,一隻手等於1000元,至少一次性買10隻可轉換債券。比如投資者以1100元的價格買入10隻面值為100元的可轉換債券,轉換價格為每股10元。
3.交易成本
投資者買賣可轉換債券要支付一定的傭金和手續費。深交所按成交總額的2支付傭金,上交所按1元(上海)或3元(場外)支付每次交易的手續費,成交按成交總額的2支付傭金。可轉換債券一般都有提前贖回的公告,投資者要時刻關注,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
4.盤進法
越來越多的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債券,購買可轉換債券的中簽率效應越來越低。投資者可以直接購買可轉換債券,類似於購買新股。他們也可以通過提前購買普通股獲得優先配售權,也可以通過一個通過賬戶在二級市場買賣可轉換債券。
雖然可轉換債券是通過股票賬戶的賬戶進行交易的,但可轉換債券沒有價格限制,轉的價格可以根據市場的供求自由變化。然而,可轉換債券的交易價格有一些限制。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在盤中無價格波動限制的其他債券交易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或者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暫停在盤中的交易。
盤中第一次暫停交易持續30分鍾。如果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 57,當天14: 57恢復交易。盤中第二次臨時停牌一直持續到當天14: 57。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盤中交易價格一次性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將直接觸發盤中,第二次臨時停牌,停牌時間將持續至當日14: 57。具體停牌和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的定價:
可轉換債券的理論價值是純債券價值和復雜期權價值總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了正股價格、轉股價格。正股和轉債規模等純債價值可以通過貼現轉換債券的約定,未來現金流計算得出復雜期權價值可以採用隨機模擬等數量化方法確定,可轉換債券的理論價值與純債券價值、轉股價值的關系,為當正股價格下跌時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向純債價值靠近,在政府價格上漲時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向轉股價值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