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形式和種類有哪些
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形式和種類如下: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9、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10、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11、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3、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4、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㈡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信息公開方式有哪些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信息公開方式有哪些? 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 本行政機關還將採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通過《 深圳 市人民政府公 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機關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 法規 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范圍以外的政府信息時,可以向本行政機關申請獲取。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本行政機關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作其他處理。 申請的提出 為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信息的提示。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差散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本行政機關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主要職能;機構領導及分工;內設機構設置及其職能;直(下)屬單位設置及其職能等。 (二)規章文件。 主要包括:本市制定的規章;以本行政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行政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等。 (三)規劃計劃。 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落實情況;本行政機關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重點安排、工作總結;本行政機關年度公共服務白皮書及落實情況等。 (四)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本行政機關各項行政服務事項內容、法律依據、數量及方式、條件、申請材料、申請表格、申請受理機關、決定機關、程序、時限、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費、年審或年檢等。 (五)統計數據。 主要包括:業務工作相關的統計信息;專項統計公報;統計年鑒等。 (六)資金信息。 主要內容:本機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信息;專項資金信息;業務相關的其他資金信息。 (七)其他。 主要包括:本行政機關工作動態、重要會議、活動信息;人事任免、人員招考等人事信息;以及或慶豎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如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采購、重大建設項目、監督檢查、重點領域、應急管理等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行政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機關編制了《深圳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首先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了政府衫大的信息公開的方式,它主要是存在著兩種方式,第一種就是涉及到當事人自身的一些權益的事,可以由當事人自己來提出申請公開的,還有就是一些涉及到群眾利益的政府會主動進行公開。
㈢ 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在我國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有主動公開和依法申請公開兩種方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好源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胡孝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褲襪稿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㈣ 政府信息公開幾種方式是哪些
法律分析:1.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內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信函、傳真等途徑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3.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㈤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內容,都包含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公開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㈥ 公開類型有哪些
信息公開的種類劃分的類型有基於知情權的信息公開、作為具體的行政程序環節的信息公開、作為行政處罰方式的信息公開、作為專門公共服務的信息公開、作為行政管理措施的信息公開;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源前、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野裂答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頌慧》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是非常多的,公民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來獲得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發布信息公開的相關情況時,應當通過官方的渠道進行處理,因為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權威性的,如果造成了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不安定,是需要追究相關責任的。
㈦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賀冊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 法規 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禪枝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姿並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託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綜上所述,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主要有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等大家便於接收和查找信息的方式。並且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了這一制度,表明了政府對政務公開的決心,這對公眾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消息,並且群眾還可以通過相關的條例來監督政府政務公開工作的進行,也是依法治國的體現。可見法律就在生活中的每個角落存在著,我們要善於知法用法。
㈧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政府公開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敗和》第三章: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枝扒當按照猛枯昌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㈨ 信息公開包括哪兩種形式
1、依職權主動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2、依申請公開: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㈩ 信息公開方式有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得出政府公開信息的主悶迅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最常見的是各省市的政府平台網站,裡面有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各級政府需按照信息公開條例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對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需要有專門的部門進行審核整理後公開政府信息。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螞雀此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信息公開平台。
我們可以通過很多途徑獲取政府信息,政府也應該保持信息的公開,一方面能夠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也能起到監督作用,提高政府辦事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歲笑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