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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網公開了哪些信息

發布時間:2023-04-27 09:36:21

『壹』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

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貳』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哪些

政府未來的管理規劃等方面;和公眾利益相關的政策方面;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和監督等方面;各政府部門機構之間的人事溝通協作方面;國家規定的各個法律規定等方面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包括: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公民要求公開以上幾個方面的信息是合理的,但是需要向當地的行政部門提交相應的一份書面申請。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記錄或保存,申請人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向其他機關申請則不符合規定,如人大、法院、政協等就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信息公開義務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具備生產、生活科研需要政府信息的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主動公開的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除主動公開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請人應當與所申請的信息具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則可能因不具備利害關系無法獲取相關信息。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果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作出答復,申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尋求救濟。
申請政府公開信息的時候需要提交一份書面申請,但並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能夠公開,所以在申請時要注意所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是否會危害到國家利益。現在很多政府都公開了刊物或網站,以便群眾能夠及時的掌握民生信息。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
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叄』 政務公開的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政務公開的范圍主要包括決策公開,辦事公開和信息公開。
公開工作應突出以下重點:
1、規范公開的內容,方式,程序,時限和監督保障措施;
2、重點部門,重點部位和重點事項的政務公開;
3、政務公開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政務公開四個主要載體的作用如下:
1、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公開辦事大廳的作用;
2、充分發揮電子政務的作用;
3、充分發揮政務公開欄的作用;
4、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
決策公開就是行政權力的透明運行,辦事公開就是在整個辦事過程中讓行政相對人能夠知曉應該知道的事情,信息公開就是用信息,文字的形式公開行政機關不涉密,不涉及隱私,不危害國家和他人的各種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一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肆』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應公開的信息內容有哪些

一,所有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必須公開的重點內容: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例、數量、程序,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9)重大建設項目的標准和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和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的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其他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貸、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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