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怎麼填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
(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
納稅人編碼: 稅款所屬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人民幣 元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 適用於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該納稅人應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後的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 。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 主要項目填表說明 (一) 表頭項目
1. 納稅人編碼:按稅務機關編排的代碼填寫。
2. 項目名稱:填寫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項目全稱。
3. 經濟性質:按所有制性質或資本構成形式分為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股份制、外商投資企業等類型填寫。
4. 業別:按納稅人的行業性質分為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企業、個人等。 5. 主管部門:按納稅人隸屬的管理部門或總機構填寫。外商投資企業不填。 (二) 表中項目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 的各主要項目內容,應根據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項目作為填報對象。納稅人如果同時轉讓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的,應分別填報。
1. 表第1欄「轉讓房地產收入總額」,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額填寫。
2. 表第2欄「貨幣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貨幣形態的收入額填寫。
3. 表第3欄「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族或取得的實物形態的收入和無形資產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額填寫。
4. 表第5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納稅人為取得該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補交) 的土地出讓金(地價款) 數額及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填寫。
5. 表第6欄「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根據《條例》和《細則》等有關規定,按重置成本法評估舊房及建築物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評估價格的數額。本欄由第7欄與第8欄相乘得出。如果本欄數額能夠直接根據評估報告填報,則本表第7、8欄可以不必再填報。
6. 表第7欄「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是指按照《條例》和《細則》規定,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
7. 表第8欄「成新度折敏衫扣率」,是指按照《條例》和《細則》規定,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舊房及建築物的新舊程度折扣率。 8. 表第10欄至表第13欄,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實際繳納的有關稅金的數額填寫。
9. 表第16欄「適用稅率」,應根據《條例》規定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所適用的最高一級稅率填寫。
10. 表第17欄「速算扣除系數」,應根據《細則》第十條的橋穗腔規定找出相關速算扣除系數填寫。
三、本表一式三份,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後,兩份由地方稅務機關留存,一份退納稅單位。
Ⅱ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核查登記表怎樣填寫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稅源情況登記表填表說明
一、總體情況說明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均需填報《房產稅稅源情況登記表》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情況登記表》。每個登記表按照納稅人對房屋(土地)的擁有和使用情況分為自用、出租、無償使用和承租四種情況,納稅人需按照自己生產經營房屋(土地)的權屬關系對應各項目詳細填寫。其中「自用情況」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情況;「出租情況」指將自有房屋(土地)有償出租他人使用的情況;「無償使用」情況指納稅人無償(無租)使用他人房產(土地)的情況;「承租情況」指有償租賃他人房產(土地)用於生產經營的情況。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數量較多,超過本表欄目的,僅填寫「小計」、「合計」欄,但須根據本表所列項目單獨附表登記房屋、土地明細。
二、分項說明
1、登記類型:凡初次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含換發稅務登記證)的,在初始登記框中劃「√」;辦理初始登記後,凡對本表所涉及項目的變動情況進行登記的,在變更登記框中劃「√」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欄目分兩個子欄目。其中「行政區域」一欄中,填寫房屋坐落行政區域,市內四區按照「中山逗亂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填寫,縣市區按照各自行政區域填寫,例如金州區、普蘭店市等等。「詳細地址」一欄中,納稅人應按照房屋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上登記地址進行填寫,具體到門牌號。填寫格式××區(市)××路(街)××單元××號
3、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證號:按照房屋產權證書或《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上註明的編號進行填寫,未辦理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土地)權屬未明確的,應註明。
4、房屋原值:按照現行房產(城市房地產)稅有關規定應計入財務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的房屋原價(含單獨核算的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設施)。對未辦理竣工結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為房屋預算價值。
5、可扣除的免稅房產原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等規定屬於免稅房屋的房屋原值。
6、應稅原值:為房屋原值減去免稅部分原值的差額。
7、自用情況年應納房產稅:應稅原值×70%×1.2%
8、承租單位(個人)名稱:按照房屋(土地)租賃合同填寫房屋(土地)承租方的全稱。
9、出租(承租)期限起止時間:合同規定的租賃時間,格式為××××年×月至××××年×月
10、出租情況年應納房產稅:年租金收入×12%(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及華僑、港、澳、台同胞等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產按自用房屋年應納房產稅計算公式計算繳納房產稅)。
11、是否代繳納房產稅:無償使用他人房產,若實際肢銷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則填寫「是」;若產權所有人繳納房產稅,則填寫「否」。
12、無償使用情況年應納房產稅:年應納房產稅=應稅原值×70%×1.2%
13、出租單位(個人)情況:出租方為單位的,應填寫出租方的單位名稱、納稅代碼、聯系電話;出租方為個人的,應填寫出租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14、土地等級:市內四區土地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和稅額標準的通知》(大政發[2006]61號)明確的土地等級進行填寫。其他縣市區土地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進行填寫。
15、實際擁有土地面積:按照土地使用證列明的土地面積進行填寫,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以實際佔地面積進行填寫。
16、免稅面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政策規定屬於免稅土地的面積。
17、自用情況應稅土地面積:應稅土地面積=實際擁有土地面積-免稅面積-無償提供他人使用面積
18、無償使用情況應稅土地面積:應稅土地面積=實際擁有土地面積-免稅面積
19、適用稅額:按照土地等級填寫適用稅額
20、應納稅額=應稅面積×適用稅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在華機構用地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1、凈噸位/載重噸位:根據船籍證書登記的相應項目,機動船填寫凈噸位,非機動船填寫載重噸位。
22、免稅車輛(船舶)須在備注欄中註明免稅原因。
23、營運性質:營運車輛或者是非營運車輛。
24、辦理變更登記的,須在備注欄中註明變更項目和變更時間。
25、各欄中如有不能填寫或者需要說明的事項,應在備注欄中註明。
26、車輛類山飢檔型:按《機動車行駛證》上註明的車輛類型填寫。
27、船舶類型: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明的船舶類型填寫。
Ⅲ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採集怎麼填
1、企業登錄電子稅務局,選擇其他申報,在申報表列表中選擇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採集,點擊右側的填寫申報表。Ⅳ 土地使用稅稅源採集怎麼填寫
1、首次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採集:
申報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採集→提示「未找到該納稅人的宗地信息」→【確定】→進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採集(優化版)」界面→【新增】→進入「宗地總體信息維護」界面,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納稅人類型、土地使用權人識別號、土地使用權人名稱、土地使用權證號、地號、土地名稱、土地取得時間、土地取得方式、佔用土地面積、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行政區劃為「萊城區」,所屬街道為「鵬泉街道辦事處」,土地坐落詳細地址為該宗土地坐落地址,所屬主管稅務所為萊蕪市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局分局管理科→【保存】→提示「維護對應土地應稅明細信息」→【確定】→進入「維護土地應稅明細信息」界面→【新增】→選擇土地登記為城市土地—一級土地(12.00),土地面積,有效期起、止,自動帶出→【保存】→【確定】,本流程結束。
2、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
申報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採集→【確定】→進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採集(優化版)」界面→【維護應稅】→進入「維護土地應稅明細信息」界面→【修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信息→【保存】,本流程結束。
3、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
申報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採集→進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採集(優化版)」界面茄配余→【進入申報表】→提示「未發現有當期申報數據」→【確定】→進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優化版)」界面,稅費所屬時期起為「每季初」,稅費所屬時期止為「每季末」,納稅期限為「按季申報」→【進入申報表】→進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界面,檢查申報數據確認→【申報】→【確認】→【列印】即可列印「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優化版)回執」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繳款】,完成申報繳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信息填寫:
申報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採集→進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採集(優化版)」界面→【進入申報表】→提示「未發現有當期申報數據」→【確定】→進入「顫滾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優化版)」界面,稅費所屬時期起為「每季初賣褲」,稅費所屬時期止為「每季末」,納稅期限為「按季申報」→【進入申報表】→【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根據實際減免稅情況進行填寫→【保存】
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