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息公開時限的規定都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1、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延長答復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Ⅱ 申請信息公開的條件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申請信息公開的條件如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Ⅲ 公開招標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嗎
根據《中敬灶隱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一章第三條之規定,查看全國公開招標信息,推薦使用劍魚招標訂閱。公開招標的條件如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亮廳利益、公眾辯含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另外,相關法律或者政府部門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Ⅳ 招標達到什麼條件必須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公開招標(Open Tendering),招標投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公開招標,也稱無限競爭性招標,是一種由招標人按照法定首銷程序,在公開出版物上發布招標公告,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參加投標競爭,從中擇優選擇中標者的招標方式。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公開招標需符合如下條件:
(1)招標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的科研項目的招標還公開招標可包括個人)發出公開招標投標邀請。招標人應當通過為會社會所熟悉的公共媒體公布其招標項目、擬采購的具體設備或工程內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請。任何認為自己符合招標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個人都有權向招標人索取招標文件並屆時投標。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以地區或者部門不同等借口違法限制任何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公開招標須採取公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明示其招標要求,使盡量多的潛在投標商獲取招標信息,前來投標,從而保證公開招標的公開性。實際生活中人們經常在報紙上看到"XXX招標通告",此種方式即為公告招標方式。採取其他方式如向個別供應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招標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應為公開招標人所採納。招標公告的發布有多種途徑,如可以通過報紙、廣播、網旅檔絡等公共媒體。公開招標的優點在於能夠在最大限度內選擇投標商,競爭性更強,擇優率更高,同時也可以者鎮游在較大程度上避免招標活動中的賄標行為,因此,國際上政府采購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Ⅳ 信息公開申請需要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信息公開申請需要哪些條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三條規定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Ⅵ 建築工程施工招標需要了解哪些招標條件
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是招標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已經履行審批手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落實;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滿足施工招標需要;以及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Ⅶ 施工圖可以信息公開嗎
法律分析:施工圖不算在信息公開范圍內,所以不可信息公開。若是施工圖的相關審查信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它是屬於在項目的實施情況內,是依法進行公開的;若是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是必須依法公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哪纖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段緩行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握嘩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徵收、房屋徵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Ⅷ 公開招標應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招標投標法》第9條規慎陸定,招標項目輪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簡單說,也就是招標項目進行招標前必須具備的兩項基本條件為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和落實資金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寬桐頃標法》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Ⅸ 縣政府信息公開應該符合哪些要求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部門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擬碼陵備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以及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等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准確的原則。 第六條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由具體工作部門承辦的,可以由該工作部門負責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工作部門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行政機關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撤銷、合並或者調整職權的,其製作、獲取的政府信息,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該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沒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 多個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參與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八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汪畝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他不予公開的。 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行政機關在製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對不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註明理由。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不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動態管理機制,對符合公開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開。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行政機關還應當重點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標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信息; (四)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 投標 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應當 招標 的項目等信息;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遲毀、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信息; (七)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徵收 集體土地 批准、 征地 公告、 征地補償 安置公示、 集體土地徵收 結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准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執行時間和范圍等信息; (九)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信息; (十一)行政機關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電子化管理,分類整合政府信息資源,營造公眾利用信息資源的良好環境,提升政府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 第十六條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程序,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 (三)新聞發布會; (四)報紙、廣播、電視; (五)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 (六)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七)政務微博等網路平台;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信息。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時公開、更新政府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服務。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他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 行政機關應當向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文本,移送主動公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紙質文本。 這類公開的信息除了要求實時的進行公開外,還應詳細的對這類事件進行公開,公開的范圍包括報紙、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渠道,為我國的公民提供政府的辦事原則和過程,進行實時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