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補辦死亡戶口注銷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一、死亡銷戶所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驗核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鑒定書或者屍體火化證明書、死者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並辦理;
2、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去注銷戶口;
3、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者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戶口注銷;
4、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人的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
二、一般死亡證明丟了怎麼補辦?
需要補辦死亡證明,途徑如下:
親屬需要攜帶患者的「戶口注銷證明」或醫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單」復印件或患者直系親屬書寫的補辦申請、補辦人身份證原件、補辦人與患者屬直系親屬的證明資料,到醫務處查詢病案資料。醫務處開具證明後,可到本地的大冊坦派出所或者區公安分局的戶籍檔案管理中心補開死亡證明到相關科室補辦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三、申請辦理死亡證明,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死者單位人事、勞資或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信,內容包括:申辦死亡公證的目的、用途;申請人與死亡人的關系;死者的姓名、性別滾桐、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點及死亡原因;
2 、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3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戶口簿及其復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四、偽造處罰:
據公安部門介紹,對制售 假證者的處罰力度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而有分輕重。制售 假證情節較輕者將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以罰款或拘留。而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五、死亡證填寫說明
甲、本證明應於死亡發生後即由醫院(診所)之醫師或由行政、司法等機關之相驗人員依式填列。
乙、如屬行政或司法相驗者?欄以下之證明改由該等機關及相驗人員負責簽名蓋章。
丙、填寫數字請一律以中文大寫為之,以符規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丁、填寫時請注意各欄間之關系。
戊、本證明書之各欄填寫方式如下:
(一)、欄填寫死亡者之姓名。
(二)、欄填寫死亡者之性別,如為男即在後之空白格內加打鉤,余類推。
(三)、欄填寫死亡者之國民身份證之統一號碼。
(四)、欄填記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之詳細地址。
(五)、欄填記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並就 兩欄計算出滿若干歲填於最後( )內。
(六)、欄姿派填記死亡者之死亡詳細時間。
(七)、欄填記死亡者死亡之詳細地點及在何場所死亡,如為醫院即在後之空白格內加打鉤,余類推。
(八)、欄填記死亡者死亡之種類,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 後之空白格內加打鉤,余類推。
(九)、欄填記死亡者之詳細工作情形 欄填寫在何處,並填出辦理何種行業,填寫何種工作及職務的詳細名稱。
(十)、欄填記死亡者之婚姻狀況,如為未婚者即在 後之空白格內加打鉤,余類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貳』 補辦死亡戶口注銷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驗核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鑒定書》或《屍體火化證明書》、死者 居民身份證 、居民戶口簿辦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戶口注銷;非正常死亡的喊數公民,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社區民警應及時掌握情況,督促社區內常住人口為死亡親屬注銷戶口。 (1)公民因被害、自殺、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應根據死者家屬或發現人的申報和《法醫鑒定書》或死亡地公安機關其他有關證明,經過核實,辦理死亡登記手續。 (2)公民在遷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單身遷移的由死亡地戶口登記機關在其遷移證上註明途中死亡情況,洞侍將其遷移證寄給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全戶遷移的應在遷移證上註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點,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3)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和死亡兩項登記,但不在戶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計算機上登記,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則不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 利害關系人 持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 戶口所在地 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上述兩項,應在人民 法院判決後 30天內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鄭顫首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