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警察通過身份證可以查到那些信息
一般來說警察查身份證只能是查出相關的個人信息。但是有相關的許可權的警察還可以查出祥派輪身份證對於的居民是否有違法記錄等。
公民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報出正確身份信息,除身份證之外,可以出示駕駛證、護照、工作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證明身份,如果實在什麼證件都沒帶,能說出身份證號碼,或者說出詳細信息都是可以的。
警察在查驗身份時會使用警務通,公民信息可以隨時查驗,說出正確的名字、工作單位甚至戶籍等信息都可以查出身份,並不一定非要出示身份證。
在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中,第一條規定有人民警察查驗羨睜居民身謹信份證,應當向被查驗人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執法身份,並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嚴禁超越法定范圍隨意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
㈡ 警察局能查到個人的哪些信息
法律分析:公安局是可以查一個人的身份證的。但是必須要相關程序和合理的理由依法查詢。比如人口失蹤、發布通緝令、依法接受舉報、相關人員與偵辦案件有關聯、辦理相應的業務(出入境、戶口本、身份證件補領等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培李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肆中輪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裂信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㈢ 派出所能查到哪些個人信息
法律分析: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查。能查到的個人信息有:1、個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出生地(籍貫)、居住地、家庭成員等;2、如果個人涉嫌犯罪時:可以查駕駛證件、賓館登記記錄等與辦理具體案件相關的信息。派出所知道一個人的姓名能查到他的個人信息的,因為現在的警察手裡都有一個武器叫警務通的(當然電腦上也可以查詢的)能夠輸入姓名或身份證號就可以查到他的信息的,譽慶但這些信息只能是其登記過的信息或被處罰過的信息應當是有電話號碼的登記的,但不一定就是現在用的號仔敏碼了,還可以查詢:配偶家庭情況戶籍變更情況暫住地址他在哪裡住的賓館治安處罰等情況。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念虛枝份。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㈣ 公安局調查個人信息都能查到什麼
公安機關是不提供私人查詢他人身份信息的,只有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才可以查詢的。
1、如果涉及到違法犯罪需要個人信息時,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報案,由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詢。
2、因民事訴訟需要查詢個人信息的,可以申請法院查詢或者委託律師查詢。
如果以個人身份去公安局查個人信息:
(一)需要看許可權,有的所有警察只要能登陸內網都可以查到;有的只有特殊警種的警察才能查到;有的需要特別授權才能查到。
(二)比如開房記錄,歷史上所有的被治安,刑事拘留記錄,被拘役,管制,訓誡記錄,被傳喚記錄,是所有警察都能查到的。
(三)內網公開,全國聯網。但是各省同步更新和數據共享可能存在一定滯後性,跨省查可能會有誤差,本地查詢沒任何問題。
(四)比如銀行存款,工作單位,家庭關系,社會關系特殊警種警察能查到,比如銀行存款股票期貨什麼的,經偵可以直接查,戶籍警派出所就查不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閉絕茄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轎察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宏灶、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㈤ 派出所能查到個人的所有信息嗎
可以查到,但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查到,主要還是要看許可權。
警察局能查到的信息有個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出生地(籍貫)、居住地、家庭成員等;
如果個人涉嫌犯罪時:可以查駕駛證件、賓館登記記錄等與辦理具體案件相關的信息。
在生活中,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應該報警。報案的目的一來是保護自己的權益,二來也是可以備案。一旦有更多的人遇到和你類似的情況,就可以一起處理。這樣不僅可以維護自己的隱私轎敬權,還可以避免更多的經濟損失。氏帆鏈
如果個人重要的信息丟失,而且知道怎麼丟失的或者是有很多線索,那麼就可以向專業的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律師給予肯定的答復,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所以,派出所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查到,一般的信息都是可以查到的,但是有些信息確是沒有許可權查的。
法律依據: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
第四條
公安派殲孫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范圍包括:
(一)責任區工作;
(二)戶籍室工作。
(三)值班、備勤;
(四)案(事)件處理。
(五)巡邏;
(六)治安檢查;
(七)特定勤務。
㈥ 警察能查出什麼個人信息
律師解析㈦ 公安系統能查到個人什麼信息
具體能查到的個人信息大體有:
1.個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出生地(籍貫)、居住地、家庭成員等;
2.如果個人涉嫌犯罪時:跡喚旁可以查駕駛證件、賓館登記記錄等與辦理具體案件相關的信息。
但是,公安網路管理很嚴格,要上網查資料都需要特定的數字證書。所以,個人的信息是非常安全的,並不會泄露自己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辦事人員若需要在系統上查詢信息時,首先需要經過領導同意,而且要遵守對公民個人隱私信息進行保密的責任與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6條的規定,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責。即此而言,正在從事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的人民警察當稱之為「網路警察」。
網路警察的出現是網路安全發展的結果,面對嚴峻的網路安全形勢,網路警察必須擔負起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這就要求網路警察必須有姿橡較高的政治素質、專業素質、業務素質、文化素質、身體素質以及其他方面的素質。只有這樣,網路警察才能對付日益猖撅的網路犯罪,才能真正勝任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根據1995年八屆人大第1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12項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鏈罩統的安全保護工作」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部主管中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三)管理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工作;
(四)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活動;
(五)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