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記錄和信息傳輸應符合哪些規定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記錄、信息傳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記錄表5-26中規定的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記錄容量不應少於10000條,記錄備份後方可被覆蓋。
(2)應具有產品維護保養的內容和時間、系統程序的進入和退出時間、操作人員姓名或代碼等內容的記錄,存儲記錄容量不應少於10000條,記錄備份後方可被覆蓋。
(3)應記錄表5-27中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系統內各個消防設備(設施)的製造商、產品有效期,記錄容量不應少於10000條,記錄備份後方可被覆蓋。
(4)應能對歷史記錄列印歸檔或刻錄存檔歸檔。
(5)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在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或聯動信號後1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
(6)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在接收到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後10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
(7)當具有自動向監控中心傳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時,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在發出傳輸信息指令後10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
(8)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接收監控中心的查詢指令並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將表5-26、表5-27規定的信息傳送給監控中心。
(9)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有信息傳輸指示燈,在處理和傳輸信息時,該指示燈應閃亮,在得到監控中心的正確接收確認後,該指示燈應常亮並保持直至該狀態復位。當信息傳送失敗時應有聲、光指示。
(10)火災報警信息應優先於其他信息傳輸。
(11)信息傳輸不應受保護區域內消防系統及設備任何操作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