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第七次人口普查需要登記哪些信息
需要登記以下信息:
這次普查登記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性別、年齡、民族、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況。
此次普查的數據採集手段由以往普查的使用紙表登記,改為使用PAD或個人智能手機登記,登記完成後實時直接上報數據,這樣可以減少中間環節,有利於提高數據質量。
(1)人口信息登記需要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不同的普查對象和普查內容,具體分為四種普查表。
一是短表,反映人口基本狀況的項目,由全部住戶(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員)填報。
二是長表,包括所有短表項目和人口的經濟活動、婚姻生育和老齡化等情況的項目,在全部住戶中抽取10%的戶(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員)填報。
三是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員普查表,包括反映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員人口基本狀況的項目以及入境目的、居住時間、身份或國籍、就業情況等項目,由在境內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員填報。
四是死亡人口調查表,包括死亡人口的基本信息,由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間有死亡人口的住戶填報。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普查採用按現住地登記的原則,每個人必須在現住地進行登記。普查對象不在戶口登記地居住的,戶口登記地也要登記相應信息。
② 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在哪裡辦
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在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2、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3、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明時間規定如下:
1、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2、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一)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三)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四)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