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選聘和公開招聘的區別是什麼
選聘和公開招聘的區別是:
1、方式不同:選聘是在招聘崗位時,招聘單位要給予被招聘人員一定的編制,公開招聘是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拔人才,是事業單位引入的公平競爭機制,把住了人員進口關,提高了新進人員的整體素質。
2、人事關系不同:公開招聘是正規的人事關系,而選聘屬於單位內部自主的人事關系。
3、錄用流程不同:公開招聘必須要經過國考、省考或事業單位考試等考試,選聘進入編制不用參加筆試,直接面試通過就可以被錄用。
所謂公開招聘是指企業向企業內外的人員公開宣布招聘計劃,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擇優錄用合格的人員擔任企業內部崗位的過程。
以教師公招為例,公招是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統一組織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教師的考試,公招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內容以各地教育局公告為准,基本考教育學心理學,和報考學科的專業知識。
❷ 簡述信息公開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一)信息公開的概念
信息公開也稱信息披露,主要是指為發行人在發行市場、交易市場依法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投資者報告自身經營、財產以及財務等狀況而設置的一種制度。
(二)信息公開的內容
1。上市公告書。公司證券上市時應公告上市公告書。
2。中期報告。中期報告是反映公司上半年生產經營狀況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況的文件。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是依法編制的反映公司整個會計年度的生產經營狀況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況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公司概況;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4。臨時報告。臨時報告是反映公司重大事件的法律文件。重大事件是上市公司發生的可能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事件。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❸ 什麼是信息公開
以下內容不知是否有參考價值:
4月24日,新華社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規定,《條例》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從此,中國的政務信息公開步入「有法可依」時代。
在推進中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如何評價《條例》的出台?《條例》為改變政府和公眾的社會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如何防止行政機關規避《條例》的規定,不公開本應公開的信息?如何修訂《保密法》,協調其與《條例》的立法精神?《條例》有沒有可能在不遠的將來上升為國家立法?
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汪玉凱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國務院電子政務示範工程專家組成員
莫於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參與信息公開立法
《條例》為維護知情權提供法律依據
背景:2006年底,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在積極起草中。然而此後數月,一直沒有下文,引起輿論的極大關注。現在,該《條例》正式出台,中國政務信息公開從此進入「有法可依」時代。
新京報:《條例》為改變政府和公眾的社會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
汪玉凱:一是政務公開有了法律依據。政務公開以前靠行政權力推動,缺乏法律基礎,一些應該公開的政務信息沒有公開;法律的明確規定,會約束政府行為,一些公共權力行使的非理性會受到一定抑制。其實,一些地方存在公權力被濫用,很大程度就是政府和公眾信息不對稱狀態造成的;信息不對稱狀態被打破後,公眾知情權得到尊重,就可以自由表達,從而制約政府權力行使的非理性。
二是為公眾知情權提供法律保障。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公眾可以追究有關部門責任。過去公眾完全處在被動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開有關信息,公眾也無能為力。《條例》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甚至互動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再次,貫徹實施《條例》,為構建陽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礎。有了這個基礎以後,政府不斷公布信息,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互動權不斷得到保障,有助於改變過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權行使過大導致的腐敗現象。
當然,《條例》實施過程還會面臨很多困難和阻礙。比如「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政府將掌握的信息作為獲取資源的手段,千方百計維護舊體制的慣性。所以伴隨《條例》實施,會有一個各方博弈的過程。
防止例外范圍隨意擴大化
背景:《條例》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新京報:有人擔心第八條會成為一個不公開的理由,威脅公民知情權的實現。如何看待這種擔心?
汪玉凱:這可能是《條例》實施過程中比較關鍵的一個問題。任何一個現代國家都有國家安全、國家主權、信息安全、公共秩序的問題,不公開的例外就是指這一塊。我們擔心的是「例外」范圍的不當擴大化,所以應該制定配套的具體制度辦法,將《條例》規定的內容細化。在信息不公開方面,哪些信息不公開?特別不公開的信息應該分類別細化,使政府各個機構有可操作的依據。這樣也能經得起公眾檢驗,保證國家信息安全和主權,防止例外范圍擴大化,消除人們的擔心。
姜明安:對這些規定的解釋必須與《條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且遵循「公開是原則,保密是例外」的現代行政的要求,所謂「例外」,即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具體規定,發生爭議,最終由司法判斷。
《保密法》和《檔案法》應盡快修改
背景:《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新京報:有人認為,這是「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機制條款」,是「信息公開與保密條款的抵牾」。對此你怎麼看?
莫於川:要看到,《保密法》規定的保密制度,是分級分類確定密級並自覺遵守為主,只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審查,但許多情況似乎可以理解為是保密工作部門來協助做好保密工作。這次正式公布的《條例》第14條的規定,實際上是與《保密法》一致的:首先要求行政機關自己進行審查,只是在遇到疑難問題,自己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依法報給包括保密工作部門在內的有關部門確定,這種情況也可理解為是一種行政協助機制,協助該行政機關做好公開工作,不必將其理解為一種保密審查機制。
新京報:修改《保密法》的基本思路應該怎樣?如何與《條例》的立法精神相協調?
莫於川:在堅持若干底線的基礎上更加民主、更加開放。這里的底線基礎是保守國家秘密和安全、商業秘密和安全、私人權益和安全。誰違背這個原則都是不行的,都會失去平衡、造成損害,增大社會成本、影響社會和諧。至於是通過新的立法來補充,還是修改現有法律,這都是有可能的。面對法律文件的立、改、廢,仍然需要強調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基本法理。
姜明安: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取決於修改《保密法》、《檔案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制定相關的配套法規和規章。《條例》屬於行政法規范疇,其位階低於《保密法》和《檔案法》。《保密法》和《檔案法》都是上世紀制定的,有些規定與政務信息公開原則有沖突。如果我們不對這種立法精神和體現這種立法精神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修正,《條例》的實施就可能遇到難以克服的障礙。此外,為保證《條例》在各個部門、各個領域的全面實施,還必須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法規和規章,如前不久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行政訴訟是《條例》有效貫徹的關鍵
背景:早在《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後不久,就有學者撰文直指法律實施中有法不依的現象,擔心良好的法律被成功規避,立法者的智慧總是趕不上執法者。同樣的疑問也存在於《條例》的貫徹實施。
新京報:怎樣避免貫徹實施《條例》出現有法不依的問題?
姜明安:《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均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要得到嚴格貫徹執行,政府必須進行認真扎實的工作:要設立信息公開的專門工作機構;要建立信息收集、儲存、保管、交換、查閱、設立、發布的專門制度、場所、設施;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清理、分類和對未來的信息源進行預測,確定公開方案等。
另外,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取決於對違反《條例》行為責任的嚴肅追究和對侵犯公民信息獲取權的有效救濟。政府信息掌握在政府機關手裡,如果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由於種種原因,不願將其掌握的應當公開的信息公開。那麼,必須要有督促、監督和保障措施,如考核、評議、監察、行政相對人舉報、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在所有這些措施中,行政訴訟應該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行政相對人依法申請獲得某種信息,行政機關違法拒絕的,可訴諸司法審查;法院經審查,如認為相應信息屬於依法應公開的范圍,可判決行政機關限期提供,如行政機關拖延提供造成相對人損失的,法院還可判決行政機關賠償。只有做到了這些,才能避免「有法不依」。
審判、檢察信息公開也應受法律調整
背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政務信息公開法》是作為由國務院起草或提請審議的二類立法項目被寫入規劃的。而今年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的最後一年,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政務信息公開法》並沒有被列入。
新京報:《政務信息公開法》沒有如期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有哪些原因?
莫於川:政務信息立法的思路主要有兩種:有人主張先在行政機關內部搞《條例》,待實施一段時間,總結經驗教訓之後再制定法律。也有人認為,經過一些地方的試驗,信息公開立法的某些問題已很清楚,所以主張制定一部政務信息公開法就可以。實踐證明,後一種思路還是有相當難度。
《條例》雖然只是行政機關對自己的約束,把各地進行的探索統一規范,但即便這樣的做法,難度也是很大的,光是協調一些部門的看法都很困難。還要看到,該法在立法規劃中列為第二類計劃,也即著手進行一些研究起草工作,如果條件成熟就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未能在規劃期內制定出來是很普遍、很正常的事情。
新京報:《條例》上升為法律還需要哪些條件?
莫於川:上升為法律是一個必然的過程。由全國人大這樣的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法律,比政府自己給自己做出規定當然好得多;但這需要經驗教訓的積累過程。從《條例》出台到法律出台,正好有一個時間周期。這個周期內可以形成三步三台階:一是一些地方的積極探索,如上海、廣州等地方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與實施過程,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教訓,同時為《條例》出台創造了條件;二是在此基礎上制定出行政法規,也就是剛公布的《條例》;三是在《條例》實施過程中積累經驗,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出有關法律創造更好的條件。這樣一種前進步子可能更穩當,也是大家更能接受的行政模式、行政行為方式的改變路徑,阻力也會少一些。
十一屆人大立法規劃正在起草過程當中,我估計《政務信息公開法》還是會寫進去的。因為經過五年左右的探索,將《條例》上升到法律應該說會比較成熟;待到法律出台,不僅行政機關,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內的其他國家機關,政務信息公開行為都應受到法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