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起訴對方需要哪些信息
起訴對方需要的信息如下:
1、民事訴訟必須要有明確的原被告,如果沒有被告的以下信息,法院不會受理;
2、名字、年齡、籍貫、常住地、聯系方式,其他的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復印件等不是必須材料。
起訴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起訴的主體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有關他人對自己子女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原告為不適格的原告,應更換為適格的原告。如果起訴人拒不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有明確的被告;
3、對原告在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中,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敘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補正,但不能以此為借口,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4、法律已明確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於不屬於受理范圍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要求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貳』 起訴被告需要對方什麼信息
法律分析:原告起訴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比如:名字、年齡、籍貫、常住地、聯系方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叄』 起訴需要知道對方什麼信息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必須要有明確的原被告,如果沒有被告的以下信息,法院不會受理:名字、年齡、籍貫、常住地、聯系方式。其他的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復印件等不是必須材料。其中名字和年齡不要求絕對正確,比如被告名字中某一個字錯誤,但是與被告本名中的字是音近或形近是沒有影響的,年齡也是如此,而聯系方式和住址是通知被告的主要方式,至少有一個是能夠聯繫上被告人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肆』 起訴一個人需要對方什麼信息
起訴一個人需要對方什麼信息
起訴一個人需要對方什麼信息,法律一直以來都是我們生活中很重要的事情,而且更多的人慢慢的被普及法律的相關知識,所以他們也會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起訴別人,那麼起訴一個人需要對方什麼信息?
一、民事糾紛起訴需要對方什麼信息
民事訴訟必須要有明確的原被告,如果沒有被告的以下信息,法院不會受理:名字、年齡、籍貫、常住地、聯系方式。其他的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復印件等不是必須材料。
其中名字和年齡不要求絕對正確,比如被告名字中某一個字錯誤,但是與被告本名中的字是音近或形近是沒有影響的,年齡也是如此,而聯系方式和住址是通知被告的主要方式,至少有一個是能夠聯繫上被告人的。
如果原告在起訴狀中的被告名字或年齡與被告實際名稱或年齡相差太大,導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者聯系方式與住址存在錯誤,導致無法將應訴通知材料送達,無被告應訴,則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裁定駁回起訴。
沒有被告上述材料的,可以通過委託律師到公安部門去咨詢了解和調查。
二、提起訴訟還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除上述被告個人資料外,需要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還需要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而證明訴訟請求和事實的,需要准備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借貸糾紛需要准備欠條、借條或協議等,並且向法院提交原告主體的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如果是企業單位需要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資料,以此通過上述證據證明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民事訴訟是需要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是居住地當地的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企業或其他組織,則需要到其登記企業或者經營地區當地法院起訴。
起訴一個人需要提供對方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工作單位等具體信息,還需要註明起訴理由,以及提供相應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准備以下材料:
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信息,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復印副本;
2、准備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你有利證據及復印件、及其他可能對你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如何起訴一個人
一、首先,你需要知曉被告的身份信息。
法律規定,起訴一個人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一般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住所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日常的生意往來或者其他經濟往來時,特別是比較常見的借款案件,務必首先掌握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至少需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碼,這樣有利益後期提起訴訟)。
實踐中,如果起訴狀載明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這里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被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等。
有了這些信息你起訴的被告才能明確,有些法院在立案時候還要求提供被告的戶籍證明或者居住證明,個人認為,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居住證明及戶籍證明均不現實,居住證明一般只有本人去居住地的社區或者居委會才會給你出具,戶籍證明派出所是不會給個人調取的,有些地方甚至律師都沒有辦法調取,所以,這兩個規定過於苛刻。
二、 被告明確以後,需要確定管轄法院,從而才能確定去哪個法院起訴。
很多人咨詢,上來第一句話就是我去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嗎?這個人太可惡了,我去最高院起訴可以嗎?
對於管轄法院,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不是說你想去哪個法院起訴就去哪個法院起訴,那麼,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呢?一般來說,管轄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約定管轄需要提前在合同中約定,一般沒有法律意識或者法律意識淡薄的人經常會遇到的.就是法定管轄。
法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我國人民法院的級別設置分為: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區(縣)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爭議標的大小、案件爭議性質對社會影響面的大小、分別由級別不同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許可權分工。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制度。《民事訴訟法》將地域管轄主要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1、一般情況下,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被告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
2、特殊情況下,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這是對「原告就被告」原則的補充,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案件存在諸多不便時,某些訴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些訴訟包括:
(1)對不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特殊地域管轄
是指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採用特殊的標准來確定管轄的制度。特殊地域管轄優於一般地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9類案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我國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內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由鐵路法院管轄。其他運輸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後果發生地。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一種特殊的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因產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由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了解管轄法院以後,就可以確定在哪個法院去起訴,從而在實踐中節約訴訟時間和訴訟成本。
三、被告身份信息明確、管轄法院確定後,需要先審查你的證據以後再去起訴。
很多人發生糾紛後,只想著起訴解決,但是起訴的目的是拿到勝訴的判決書。可能因為經驗缺乏等眾多原因,很多人簡單咨詢後立即起訴,立案後,法院通知被告以後,原告此時發現自己的證據可能不充分,再聯系被告,被告已經知道自己被起訴了,肯定不會再願意搭理你,那麼你如果要再從被告那裡搜集證據基本不可能。
所以,很多民事糾紛,在起訴前,雙方可能還沒有完全鬧掰,基本還可以聯系,特別是對於一些民間借貸案件,很多時候,對方欠錢不還,要錢往往是通過或者打電話要錢的,如果確定要起訴,在催告時候注意方式方法,也就是必須要說清楚某某人借了多少錢,現在還欠多少錢。
實踐中,很多人的聊天記錄就是,啥時候還錢,不還怎們怎麼之類的話語,而實際有用的記錄基本沒有,這樣的證據,即便起訴了,法官也很難給你認定。確保證據准備充分再寫訴狀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