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信息公開時限有什麼規定
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時限的規定是20個工作日。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申請公開的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