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產品出廠包裝上需要寫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包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二)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生產企業所在地;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注產品規格、牌號和主要零部件的名稱、內容的,應當用中文標注;需要事先告知消費者的,應當用中文標注。外包裝上標明的,或者事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信息的;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限或者有效期;
(五)產品因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體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貼標簽的裸體產品,不得貼產品標簽。
(1)包裝箱上需要註明哪些信息擴展閱讀
作為第三套國家包裝教材之一,《包裝管理與法規》將案例與包裝相關管理知識、標准法規相結合,包括包裝管理的引入、包裝企業的成本管理等。包裝企業質量管理、包裝物流管理、包裝標准化和包裝法。法規等。
圍繞包裝行業的特殊要求,拓寬和深化包裝管理和經濟活動的相關內容,特別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介紹了與包裝行業密切相關的專利法和商標法。對散見於各種其他法律法規、報刊雜志中的法律法規進行了總結。有關包裝衛生、包裝箱等的法規和慣例。
《包裝管理規定》內容豐富,實用性強。可作為高校包裝工程及相關課程的教材,對生產、科研、設計等方面的技術人員、設計人員和管理人員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質檢流通部門人員及包裝。,
❷ 食品外包裝上必須體現信息有哪些
食品衛生法規定:第二十一條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持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也就是說,外包裝需要註明的有: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持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
還有其他的必要標志比如QS標志,其他通過的質量認證的標志。
❸ 貨物的外包裝上註明哪些標記
包裝標志
1、運輸標志,即嘜頭。這是貿易合同、發貨單據中有關標志事項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以及字母、數字等組成。嘜頭的內容包括:目的地名稱或代號,收貨人或發貨人的代用簡字或代號、件號(即每件標明該批貨物的總件數),體積(長×寬×高),重量(毛重、凈重、皮重)以及生產國家或地區等。
2、指示性標志。按商品的特點,對於易碎、需防濕、防顛倒等商品,在包裝上用醒目圖形或文字,標明「小心輕放」、「防潮濕」、「此端向上」等等。只是標志用來指示運輸、裝卸、保管人員在作業時需要注意到事項,以保證物資的安全。這種標志主要表示物資的性質,物資堆放、開啟、吊運等的方法。
包裝標志(根據國家唉標准GB190-73規定,在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外包裝上粘貼、塗打、釘附以下不同名稱的標志。如向上、防潮、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由此開啟、重心點、防熱、防凍等。 運輸包裝標志
在國際物流中則要求在包裝上正確繪制貨物的運輸標志和必要的指示標志。
標志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地:收貨人的最終地址、中轉地點、訂貨單號
(2)裝卸貨指示標志:特別是對於易碎商品,更應在包裝上標記出裝卸操作的方向以防商品損壞。
3、警告性標志。對於危險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在外包裝上必須醒目標明,以示警告。
4、危險品標志 危險品標志是用來表示危險品的物理、化學性質,以及危險程度的標志。它可提醒人們在運輸、儲存、保管、搬運等活動中引起注意。根據國家標准GB190-73規定,在水陸、空運危險貨物的外包裝上拴掛、印刷或標打一下不同的標志,如爆炸品、遇水燃燒品、有毒品、劇毒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
圖示標志的顏色一般為黑色。如果包裝件的顏色使圖示標志顯得不清晰,則可選用其他顏色印刷,也可在印刷面上選用適當的對比色。一般應避免採用紅色和橙色。粘貼的標志採用白底印黑色。
包裝標記和包裝標記的要求
(1)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我國對物資包裝標記和標志所使用的文字、符號、圖形以及使用方法,都有統一的規定。
(2)必須簡明清晰、易於辨認。包裝標記和標志要文字少,圖案清楚,易於製作,一目瞭然,方便查對。標記和標志的文字、字母及數字型大小碼的大小應和包裝件的標記和標志的尺寸相稱,筆畫粗細要適當。
(3)塗刷、拴掛、粘貼標記和標志的部位要適當。所有的標記和標志,都應位於搬運、裝卸作業時容易看得見的地方。為防止在物流過程中某些標志和標記被抹掉或不清楚而難以辨認,應盡可能在同一包裝物的不同部位製作兩個相同的標記和標志。
(4)要選用明顯的顏色作標記和標志。製作標記和標志的顏料應具備耐溫、耐曬、耐摩擦等性能,以致不發生褪色、脫落等現象。
(5)標志的尺寸一般分為三種。用於拴掛的標志為74×52.5(mm);用於印刷和標打的標志為105×74(mm)和148×105(mm)兩種。須說明特大和特效的包裝不受此尺寸限制。
標志的尺寸一般分為4種,見下表: 寬尺寸 號別 長
1 70 50
2 140 100
3 200 150
4 280 200
註:如遇特大或特小的運輸包裝件,標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規定適當擴大或縮小。
1、標志的標打,可採用印刷、粘貼、拴掛、釘附及噴塗等方法。印刷時,外框線及標志名稱都要印上;噴塗時,外框線及標志名稱可以省略。
2、箱狀包裝:位於包裝明顯處; 袋、捆包裝:位於桶身或桶蓋;桶形包裝:位於桶身或桶蓋; 集裝箱、成組貨物:粘貼四個
3、下列規定適用於標志6和8。 標志6「由此吊起」應標打在包裝件兩個相對側面的實際起吊位置上。 標志8「重心點」應標打在能正確標示出包裝件實際重心位置的四個面上。 危險品矢量包裝標志
4、標志的文字書寫應與底邊平行;出口貨物的標示,應按外貿的有關規定辦理;粘貼的標志應保證在貨物儲運期內不脫落。
5、運輸包裝件需標打何種標志,應根據貨物的性質正確選用。
6、標志由生產單位在貨物出廠前標打。出廠後如改換包裝,標志由改換包裝單位標打。
❹ 食品包裝袋上必須包含哪些信息
食品包裝袋上必須包含以下信息: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准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4)包裝箱上需要註明哪些信息擴展閱讀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❺ 產品外包裝上必須要載入哪些信息
總體說來產品包裝上要包含生產日期,條形碼,規格參數,保質期,成分,貯藏條件,批准文號,廠商,產品名稱,產品批號等。
1、要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要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