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安手機信息採集能採集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簡訊,通話記錄,電話本等。信息採集是屬於人員信息提取,用於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找線索之用。五提取:人員身份確認(核實戶籍資料)。指紋提取。手機信息提取。DNA採集(有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有交通工具的排查是否屬嫌疑車輛。(有吸毒嫌疑的要進行尿液檢驗)。五提取主要針對在巡邏中發現的無法出示身份證或行跡可以人員,對破獲轄區內的案件提供有用的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㈡ 派出所採集手機信息是採集哪些內容
簡訊,通話記錄,電話本等。
信息採集是屬於人員信息提取,用於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找線索之用。五提取:人員身份確認(核實戶籍資料)。指紋提取。手機信息提取。DNA採集(有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有交通工具的排查是否屬嫌疑車輛。(有吸毒嫌疑的要進行尿液檢驗)。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㈢ 警察採集手機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警察採集信息的方式方法:應該是將你的手機SIM卡放在讀卡器中插入電腦主機中復制你的手機卡信息。手機卡中的:儲存簡訊、通訊記錄、通訊錄等資料都被復制。一般情況,這種信息採集是主要針對犯罪嫌疑人的,是對嫌疑人的一種監控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㈣ 派出所採集手機信息是採集哪些內容
派出所採集手機信息是採集哪些內容
一般警察採集手機都是案件的需要,警察不會對信息進行隨意查看。也不能向社會泄露。按照正常程序警察會對手機信息進行採集,包括手機內的所有軟體信息,圖片,通話聊天簡訊,地理位置信息等。派出所和公安局採集手機信息是屬於人員信息提取,用於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找線索之用。派出所作為司法機關,有權力也有義務依法查詢並採集您的包括但是不限於身份信息、履歷等信息,包括您的微信和刪除的信息等社交軟體的內容等。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准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