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辦養豬場需要什麼手續
辦養豬場首先應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二、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2、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並且在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5、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迴流。
三、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1、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2、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設備;
3、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5、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6、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四、工作人員: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五、檔案: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葯、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應提交書面材料:
1 、《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
2、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經營場所污水、污物排放管道布局走向說明圖;
3、設施設備清單;
4、土地使用證明 。
5 、管理制度文本(有關防疫制度、設備設施和執行無菌操作制度、操作人員及環境場所消毒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病死動物、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制度等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管理制度的文本材料);
6 、人員情況(企業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務、職稱、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書面材料及健康證明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 、申請單位技術人員的原件及復印件(學歷、職稱、執業經驗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