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構成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亦為復雜客體,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播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編造,是指無中生有的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必須是產生虛假的即與事實不相符、不真實、不全面的消息。所謂傳播,是指以各種途徑加以宣傳、散布或誤導。傳播,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的手段,既可以單個傳播,又可以當眾傳播。既可以當面傳播,又可以不當面如將所編造的事實書面張貼或寫於公共場所等。但無論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夠達到將所編造的事實加以擴散、公開的目的,即應認定為本罪中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信息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信息但這信息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布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信息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屬內幕信息,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論處。行為人所編造並傳播的虛假信息必須會對證券、期貨的交易產生影響即屬於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如果所編造並傳播的信息與證券、期貨交易無關,不會對之產生影響,仍然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信息,主要是指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期貨合約的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虛假信息,如涉及發行人的增資計劃、重大的投資行為、資產的重大損失、經營環境的重大變化、分配股利信息、減資、合並、分立、破產、解散等等。本罪為結果犯,其構成須以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的行為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會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仍然決意編造並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一般是為自己或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但也不排除諸如故意製造混亂、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巨大波動等其他動機,然而不論其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❷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❸ 網路發布不實信息如何處理
一、發布虛假信息如何處罰
1、在網路上發布虛假信息時,要怎樣處罰依據情節而定;
2、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可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按刑法規定處罰。
二、編造四種特定類別虛假信息或入刑
1、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藉助信息網路平台,謠言散播的速度、廣度及危害性都進一步加大。為此,我國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特別新增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第二款。該條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該罪主要的構成要件有三:其一,編造的虛假信息為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四種中的一種,原因在於這些虛假信息危害性較大,更易引起社會公共秩序的混亂;其二,主觀上需為故意或明知,不知道為虛假信息而傳播的不構成此罪;其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
3、編造、故意傳播警情等特定類別的虛假信息,即使尚未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之程度,也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同時,該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可見,只要故意散布了以上所述的四種特定類別的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將至少需要承擔行政拘留或罰款等治安管理處罰後果,達到嚴重後果的則很可能需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行為人是否處在酒後狀態下或動機如何,均不會影響相關違法犯罪事實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