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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被拘留了沒發信息

發布時間:2023-02-19 14:04:17

㈠ 為什麼被警察抓了三天了沒消息

公安機關帶走三天沒有消息,那隻是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了。
是否有罪要看公安調查的情況,確定是否有罪要最終由法院認定。拘留以後,一般會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但現實中一般是向家屬寄送通知書,實際收到時間可能會晚。如果知道被關押的地點或者辦案機關,可以直接委託律師介入,或者家屬直接向公安機關領取拘留通知書。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如果逮捕的收到通知有可能是在第38天(辦案單位電話通知領取的)或是更長(辦案單位郵寄的)。從司法實踐而言,刑事拘留時間很長的,一般是案件比較復雜或者取證難度大,建議耐心等等或主動詢問辦案單位。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㈡ 為什麼被拘留了沒有通知家人

法律分析:被拘留沒有通知家人可能是因為犯罪嫌疑人並沒有告知公安機關其真實的地址,公安機關無法通知;也可能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動犯罪,處於保密,通知可能會有礙偵查。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拘留案犯或者嫌疑人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及無法通知時,都可以不通知其家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㈢ 我老公被派出所送去拘留所了,為什麼派出所不給通知呀

派出所詢問按規定可以扣押48小時。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具體情況,家屬可主動向派出所了解情況。
法律分析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符合法定情況,即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調查,則無需依法通知。在其他情況下,除非無法通知,原則上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未經通知排除上述情形的,公安機關有違法嫌疑的,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具體情況下,家屬可主動到派出所了解情況。法律規定在指定住所實施監視居住的,應當發出監視居住通知,但無法通知的除外。決策機關應當在實施監視居住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人的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知:一是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無親屬的;二是無法聯繫到所提供的親屬聯系方式的;三是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通知的。無法通知的情況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民的家屬。無法通知家屬的,應當在監視居住通知書中說明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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