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網路上傳播淫穢內容觸犯了我國哪一條法律
根據情節的不同,可能會觸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或者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以自己在家看,但是在網路上傳播肯定是違法犯罪的行為,網路並非不法之地,還請遵紀守法。
Ⅱ 傳播淫穢信息判刑怎麼判
傳播淫穢物品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兩個獨立罪名,不以牟利為目的的傳播淫穢物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向他人傳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Ⅲ 傳播淫穢怎麼定罪!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淫穢視聽資料和書籍在我國是屬於違禁的物品,我國是禁止淫穢信息傳播的,傳播淫穢信息可能會構成犯罪的,那麼傳播淫穢信息如何判刑?
一、傳播淫穢信息怎麼判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傳播淫穢信息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對犯罪分子一般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 【淫穢物品的范圍】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二、傳播淫穢物品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布。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郵寄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里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
2、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3、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
4、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5、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
6、發錶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7、郵寄行為,指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
8、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傳播行為,《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淫穢的信息。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傳播淫穢物品罪多少以上達成犯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
一、概念
傳播淫穢物品罪(刑法第364條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對於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危害,也極易誘發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行為,對於維護社會治安,凈化社會空氣,保護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精神文明,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本罪的對象包括各種淫穢物品,如各種淫穢的書刊、報紙、畫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淫穢玩具、娛樂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穢文字、圖案的生活用品等等。傳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傳播赤裸裸的淫穢物品,也可以改頭換面,在藝術品中故意加入淫穢情節,或者在小說中故意加入淫穢描寫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布。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里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
2、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3、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
4、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5、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
6、發錶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7、郵寄行為,指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
8、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傳播行為,《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淫穢的信息。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八種行為,都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經常地傳播淫穢物品;所傳播的淫穢物品數量較大;雖然傳播淫穢物品數量不大、次數不多,但被傳播的對象人數眾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在未成年人中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但行為人不必出於牟利目的。一定情況下,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比如行為人自己觀看淫穢物品,對於他人圍觀不聞不問,因而造成惡劣影響的,即可按本罪論處。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討好他人或引誘他人墮落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因為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誤將有淫穢物內容的書刊、圖片等傳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范圍。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第二,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並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第三,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二)本罪與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而後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前罪作為一個新罪名而獨立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一彌補後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於嚴格的不足。使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不論主觀是否存在以牟利為目的,都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12.28)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 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12.17 法釋〔1998) 30號)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准, 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從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Ⅳ 「傳播淫穢影像罪」是怎麼規定的
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Ⅵ 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信息,是只要傳播的一個就可定罪嗎還是有最低數量的要求
這個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視頻超過10個以上,或者非盈利性質的傳播20個以上,即屬於傳播淫穢物品罪。
Ⅶ 新刑法對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Ⅷ 傳播淫穢物品罪現在新刑法怎麼規定的
新刑法傳播淫穢物品罪一般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傳播淫穢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