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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信息包括哪些情形

發布時間:2023-02-06 19:46:10

① 泄露多少條個人信息可以判刑

法律分析:1、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2、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條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4、數量未達到前三條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5、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6、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五條規定標准一半以上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② 個人信息受侵犯的情形

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形有通過竊取和提供服務等方式獲取的公民信息出售或者其他手段提供給別人等非法行為。在日常生活中總會有一些個人隱私信息的存在,也因為種種原因導致個人信息的泄露問題,可是總有一些人為了牟利等原因通過非法途徑和渠道竊取個人信息,導致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受到非法侵犯。侵犯個人信息是犯罪行為,應當被依法懲處。
一、 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形有哪些?
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形有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將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信息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等情形。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該罪的立案標准為: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網路時代,互聯網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多種多樣的便利,同時也造成我們許多個人信息的泄露,這也是當今時代電信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的原因之一。我們既要注意個人信息的保護和維護,不要輕易泄露信息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也不能去利用別人信息來給別人的生活造成困擾。

③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標准有哪些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立案標准有: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④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內容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為情節嚴重;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也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⑤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 哪些行為將屬於違法

違法情形:1、非法收集使用他人個人信息2、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3、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4、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未取得個人單獨同意。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
法律分析
1、非法收集使用他人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一)取得個人的同意;(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過度收集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3、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並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4、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未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並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⑥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社會現象

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已成新興產業
中國社會科學院2009年3月2日發布「法治藍皮書」。藍皮書指出,信息處理和存儲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國個人信息濫用問題日趨嚴重,社會對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現狀專門組成課題組,在北京、成都、青島、西安4個城市進行調研,結果讓課題組成員頗為「驚心」。他們將我國個人信息濫用情況大致歸納為如下類別:
第一種是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有關機構超出所辦理業務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無關的個人信息。比如,一些商家在辦理積分卡時,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號碼、工作機構、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子女狀況等信息;一些銀行要求申辦信用卡的客戶提供個人黨派信息、配偶資料乃至聯系人資料等。
第二種是擅自披露個人信息。有關機構未獲法律授權、未經本人許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他人個人信息。比如,一些地方對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人員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單位以及違法行為進行公示;有些銀行通過網站、有關媒體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證件號碼、通信地址等信息;有的學校在校園網上公示師生缺勤的原因,或者擅自公布貧困生的詳細情況。
第三種是擅自提供個人信息。有關機構在未經法律授權或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所掌握的個人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比如,銀行、保險公司、航空公司等機構之間未經客戶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共享客戶信息。
更為惡劣的還有非法買賣個人信息。調查發現,社會上出現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務人士信息、車主信息、電信用戶信息、患者信息的現象,並形成了一個新興的產業。比如,個人在辦理購房、購車、住院等手續之後,相關信息被有關機構或其工作人員賣給房屋中介、保險公司、母嬰用品企業、廣告公司等。
調查發現,雖然絕大多數人認為自己有權了解個人信息的存在情況,如果濫用造成損失可以請求賠償,但在是否有權拒絕提供信息上,不少人認為自己沒有這個權利。
42.5%的受訪者對課題組表示,曾遇到過有關機構不當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情況。不過,課題組認為,這一數據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那些明確感受到自身個人信息被濫用的公眾的情況,並不能夠反映出那些自身個人信息雖被濫用、但自己尚不知情的公眾的情況。
受訪者普遍感到,有關機構在處理個人信息過程中問題不少。例如不明確告知個人信息的用途;很多信息與所要辦理的業務無相關性;有關機構超出原有的目的使用個人信息;有關機構的個人信息保管機制不健全,存在信息被泄露、篡改的可能等。這種情況在政府機關也相當數量地存在著。
在調查過程中,很多受訪者表達了希望有關機構刪除本人的部分或者全部信息的想法。因為他們或者不再接受其服務,或者經常遭受電話、郵件的騷擾。「個人信息被濫用正在威脅著我的生活安寧、生命財產安全,令自己感到壓力或者心情不愉快。」一位受訪者說。
需要注意的是,在個人信息曾被濫用的被調查者中,僅有4%左右的人進行過投訴或提起過訴訟。導致公眾在進行投訴、訴訟時遇到困難或不願意投訴、提起訴訟的因素有:無法確定哪些機構應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向什麼機構投訴或者以誰為對象提起訴訟、無法獲得有力的證據、投訴或者訴訟成本過高等。
即便採取了投訴或者訴訟等救濟手段,也僅有8.1%的人獲得了救濟或者達到了目的,其他的或者因為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推諉、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為預料到無法通過投訴或訴訟獲得救濟而中途放棄。
課題組認為,這種結果和現行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存在缺陷關系很大。由於個人信息保護尚缺乏專門性規定,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遵循怎樣的原則、信息主體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對濫用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如何予以制裁、由什麼機構負責執法等,都存在疑問。
另外,現行的各類規定一般僅限於禁止泄露個人信息,但是,個人信息主體在信息收集、保存、利用中的知情權、同意權、請求更正錯誤信息和刪除不必要信息乃至獲得救濟的權利等,幾乎都沒有得到確認。
調查中,幾乎所有接受調查的公眾都贊成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工作(佔99.3%),希望政府機關能夠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執法,嚴厲打擊濫用個人信息的現象(佔99.3%),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對濫用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查處(佔93.8%)。
2009年2月25日電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進行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規定,單位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將受刑懲。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對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審議中,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單位從事上述行為的情況也比較嚴重,應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故草案增加規定:單位有以上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規定處罰。
曝光垃圾簡訊源頭
·運營商:一提起發送廣告簡訊,客戶經理們都顯得頗為謹慎。濟南移動公司的態度有些遮遮掩掩,但是在山東省內的其他移動公司,只要一提起發送商業廣告路的簡訊,工作人員都很直截了當。
·關鍵字:小區簡訊:為了能夠提高簡訊發送速度,有些移動公司還採用了一種方式——小區簡訊。小區簡訊就是以基站作為發送中心,向基站覆蓋區域內的移動用戶發送簡訊。
黑名單:除了對發送的地域進行限制之外,他們還對一些特殊的用戶進行了一些特殊的處理。可能涉及到一些高層領導一般是禁發的,有黑名單會直接過濾。
違法信息照發:這是一張寫著外企公司代開增值稅發票等的內容。在德州移動公司的營業廳里,這位馬主任正在熱情地為信息的發送牽線搭橋。
外賣信息:不僅移動公司在發送垃圾簡訊,有一些與他們合作的廣告公司也能發送垃圾簡訊。
電信等單位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將受刑罰
根據報道,自2003年起國務院就委託有關專家開始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2005年專家建議稿已經完成,並提交國務院審議,啟動了保護個人信息的立法程序。在每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有人大代表大聲疾呼。這都在相當程度上折射出,我國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和濫用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甚至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在此之前,我國的法律中還沒有關於個人信息的專門規定。以往<民法通則>第101條關於個人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這樣籠統而模糊的規定,已顯得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至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所確認的「隱私權」,只有當個人信息確實被侵犯,並發生了實際損害之後,才能主張侵權責任賠償,這樣的保護既不及時便捷,也談不上足夠有效。
2008年8月25日,首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專門增加規定,明確提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機關與公共服務單位收集與儲存個人信息本意是為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質量及效率,可是另一方面,也使個人信息泄露成為可能。世界上國家或地區已經有超過50個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通過限制公權力的途徑來保護個人信息已經是通用做法。在這樣的背景下,草案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極具現實針對性。刑法的作用也僅局限於防範、阻止和懲罰犯罪行為。而現有刑法的規定集中於規范公權力,對於尚未觸犯刑律的行為,再威嚴的刑法也無能為力。刑法與個人信息法的組合乃至信息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形成才是改變信息保護失序環境的根本。
在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上,我國基本還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個人信息在收集、處理、傳輸和利用等環節中。概括起來,對網路隱私權的侵犯主要表現在:非法獲取、傳輸、利用用戶的個人數據資料、非法侵入用戶的私人空間、干擾私人活動以及破壞用戶個人網路生活的安寧和秩序等方面。
涉及這一問題的,只有信息產業部於2000年11月7日發布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提及「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違反此規定者,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上網用戶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30萬考研者信息被叫
130萬考研信息15000賣
2014年12月份研究生名單數據包一共有130萬條信息,全部是當年報名參加考研的學生,覆蓋全國范圍。打包賣15000元.為了證明資料庫中數據的真實性,考研信息「賣家」貼出了部分考研學生信息的截圖。從截圖中可以看到,除了考生姓名、性別外,能夠買到的信息還包括手機號碼、座機號碼、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郵編、學校、報考專業等敏感信息,非常詳細。至於這些信息是從何而來,賣家並不願多說 。
面對當前的環境,企業應當增加在信息系統有關網路信息安全防範的投入,建立專門的安全團隊;如果自身缺乏相關的專業人員來維護,就應當將網路安全維護外包給專業的安全公司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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