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物業服務企業需要公開公示啥
(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持證上崗證書復印件,各項管理服務制度、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聯系方式等信息。(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公示時間為自接管小區後一個月內落實公示內容,至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三)提供特約服務的具體項目和收費標准等。公示時間,自提供特約服務的具體項目起,至停止該服務項目止。(四)機動車場地佔用費收取和使用情況。公示時間,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一個月。(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公示時間,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一個月。(六)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按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規定進行公示。(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運行狀況。公示時間,於每年第四季度進行公示,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一個月。(八)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酬金制的,應當至少每季度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收支情況。(九)節假日服務事項、社區文化活動安排,以及需要向業主提示的事項。(十)其他需要業主及時知曉的服務事項。
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決議等情況,應當按規定進行公示。
⑵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向業主公開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⑶ 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開哪些信息
業務有權要求物業公開的信息:業主請求查閱、公布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的相關義務及責任】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⑷ 物業需要向業主公開哪些賬目
物業需要向業主公開下列賬目:
1、物業公司向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和審計單位公布其在小區服務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收支、公共收益使用情況和明細賬目、所有相關財務原始憑證;
2、物業公司向全體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公布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業主知情權是指業主了解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及業主對物業共同部位、共同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⑸ 物業公司應向業主公示哪些內容
按照我國《物權法》:
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1,建築物及其附屬物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2,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為會員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3,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4,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5,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已作回答,謝謝採納。
⑹ 物業三公開指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公開物業服務標准和價格
二、公開投訴渠道和方式
三、公開公共收益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⑺ 使用公共收益物業公司需要向業主公示什麼內容法律依據
公共收益是歸屬於小區全體業主的,在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其實只是負責代收代管 ,物業服務企業定期公示小區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公示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停車位收益、租賃的攤位收益 、利用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收益、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
法律分析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因此,業主對於小區共有部分所產出的停車費、廣告費等公共收益享有共有權。物業公司在收取及使用相關公共收益後,理應向業主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雙方共同打造和諧美好生活環境。公共收益為全體業主共有,具體由誰支配需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在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受委託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代為管理該小區的公共收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大會可自行決定公共收益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或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第943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⑻ 使用期間物業管理過程中,需要向業主公示的內容有哪些
物業公示項目如下(長期公示項目)
1:、公司執照
2、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3、項目負責人證書(或物業經理上崗證)
4、物業服務標准
5、物業服務收費標准
6、物業有償服務收費標准(不提供有償服務的可以略過)
每年初(3月底以前),物業公司還需在公共區域向業主公示下列項目,公示期不少於15個自然日
1、上一年度物業管理物業管理費的收支情況
2、本年度物業管理費收支預算
3、上一年度物業管理合同履行情況
⑼ 物業應該公示的內容
法律分析:(一)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服務投訴電話;(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准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情況;(三)電梯、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及維護保養情況;(四)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情況、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車位、共用車庫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六)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