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於我們來說什麼是公共資源
公共資源是指在消費上不具有排他性,但具有競爭性的商品,如江河湖海里的魚蝦、公共草場等。公地悲劇(tragedyofthecommons)是指公共資源往往會被過度使用,導致公共資源枯竭的一種災難性情形。公地悲劇的產生和公共資源在消費上的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分不開。消費上的競爭性表明公共資源的數量有限,一個人增加對公共資源的消費會降低其他人對公共資源的使用量,但由於公共資源具有非排他性,因此無法阻止任何人對公共資源的使用,於是每個人都想盡可能多地使用公共資源來增進自己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必然導致公共資源被過度使用,從而造成公共資源枯竭這一災難性後果。
② 公共資源包括
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海洋資源、氣候資源、礦產資源,以及其他各種動植物資源等,都是公共資源。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③ 什麼是公共資源《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主要分為哪幾類
公共資源是指在國家或地區范圍內,在法律上不屬於個人或組織的全部資源,如公路、橋梁、河流、港口、水源、航道、森林、礦藏、空氣、陽光、文物古跡、自然景觀、文化典籍、科技成果等。公共資源交易一般可以分為四大類。政府采購交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當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項目和服務,應當進行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國有產權主要是指國有房屋、車輛、設備等動產和不動產,國有產權轉讓通常涉及所有權轉移,屬於可交易的公共資源,在實踐中已被納入公共資源交易范疇。此外,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轉移犯罪嫌疑人或者民事訴訟當事人財產的行為,通常也屬於公開轉移財產權的范疇。此外,國有房屋租賃、運輸能力交付、無線信道使用權轉讓、國有廣告牌租賃和其他公共信息資源使用權轉讓也屬於可交易公共資源范疇。當需要交易時,需要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建設工程交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土地及礦產資源交易,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可交易土地主要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除劃撥用地外,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有償出讓。
④ 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內容
行政信息系統是行政管理系統的基本構成要素,其本身又是將信息提供給行政管理者的職能系統,它由人、載體、技術和數據等要素構成。這些要素即行政信息管理的具體內容。
1、對信息工作人員的管理。
這包括三個方面:
(1)素質訓練,即職責教育與技術培訓;
(2)人員的組織,信息工作由不同崗位的工作者共同承擔,其組織是否合理,對信息工作的整體效益影響甚大;
(3)機構設置,即信息工作機構的健全與適時的調整。
2、對信息載體的管理。
行政信息載體包括紙張載體或印刷載體、電子載體和激光載體等。隨著科技的進步,後一類載體所佔比例與所起作用日益增大。
3、對信息技術的管理。
信息技術是現代科技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以電子計算機為中心,包括電訊、縮微復制、聲像等技術和手段,用於信息的收集、貯存、加工和傳遞。信息管理的系統方法、系統工程方法以及信息處理的網路技術、檢索技術等,都必須與信息技術相結合。信息技術的使用,是現代管理方法的不可或缺的條件。
4、對數據的管理。
數據作為各種信息的物理表現形式,是事物定量分析的依據。信息系統中數據的多少及其結構方式,是這個系統的管理規模和水平的重要標志。
⑤ 信息和信息資源的關系及區別在哪裡
、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概念界定 公共信息資源是相對於私人信息資源而衍生出的一種資源類型。通常意義上,私人信息資源主要是由私人生產和提供,其信息成本由私人承擔,遵循市場等價交換的供給模式,即「信息付費者=信息使用者」。公共信息資源一般是指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服務人民大眾而予以提供的信息資源。到目前為止,人們對公共信息資源概念的界定還尚未統一。從國外來看,美國的《田納西州公共信息法案》中指出,公共信息是在法律或法令以及與官方事務相聯系下所收集、組織和保管的信息,包括: ①政府部門產生的信息; ②為政府部門所生產以及政府部門所擁有的信息或有權獲取的信息。保羅·烏勒( PaulUhlir) 在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起草的《發展和促進公共領域信息的政策指導草案》中把公共領域的信息定義為「不受知識產權和其他法定製度限制使用以及公眾能夠有效利用而無需授權也不受制約的各種數據來源、類型及信息」。[1]實際上,公共信息資源與政府信息資源是兩個極易混同的概念。美國聯邦信息資源管理備忘錄中認為,政府信息是指為聯邦政府或者由聯邦政府創建、採集、加工、發布或處理的信息[2],而政府信息資源則是一切產生於政府內部或雖然產生於政府外部但卻對政府各項業務活動有影響的信息的統稱。[3] 從國內來看,對公共信息資源的概念界定主要從政府的角度、廣義的角度以及社會性的角度予以闡釋:(1)政府的角度。莫力科與王沛民在《科學學研究》中撰文指出:「以政府為主體的一切負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委託的組織,來源於納稅人稅款的政府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組織等公務事業法人和社會組織) 在行政過程中產生、收集、整理、傳輸、發布、使用、儲存和清理的所有信息,稱為公共信息。」[4](2)廣義的角度。謝俊貴在《公共信息學》中強調指出,「所謂公共信息是一種特定的實用型信息類型, 它是指所有發生並應用於社會的公共領域, 由公共事務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管理, 具有公共物品特性, 並能為全體社會公眾共同擁有和利用的信息」。[5](3)社會性的角度。從社會性角度解讀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即可將其細分為公共事業信息資源管理和公共資源信息管理。其中, 公共事業信息管理研究的是社會公共服務事業部門的信息管理問題, 包括社會醫療保險、社會勞動保障、社會保險、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服務等公共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信息管理。公共資源信息管理主要研究的是社會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問題, 包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如標准信息資源、專利信息資源、文獻檢索系統、信息搜索引擎等應用系統的建立與維護。[6] 綜上所述,盡管國內外對公共信息資源概念的理解不盡相同,但其表達的本質內涵是相互一致的。首先,公共信息資源的「公共性」決定其反映的是社會公共性問題。在邏輯上遵循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有關公共政策的推行、公共議程的設置、相關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制度的合理安排都可將其納入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范疇。其次,公共信息資源的「邊界性劃分」是同公共生活演進的過程相聯系。盡管早期政府信息資源與公共信息資源在內涵和外延上沒有明顯區別,但是,進入現代性社會以後,隨著相關社會事務日漸復雜, 政府生產和掌握的信息資源並不能覆蓋所有社會公共事務領域,特別是隨著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第三部門的空前活躍, 這為整個社會信息資源管理權力體系的平衡和公共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創造了組織條件和社會環境氛圍,政府信息資源與全面反映公共生活的公共信息資源在外延和內涵上的區別漸漸明顯。[7]當前看來,傳統意義上的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僅僅局限於政府內部信息資源的循環流動,強調官僚體系對信息流動過程的監控,這已經在某種意義上嚴格限定了管理的目標、對象以及價值取向,我們應採用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創新傳統意義上的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體制和模式,拓寬信息管理的對象和內容,以保證公共信息資源的效用得到最大化發揮。 二、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基本特徵 (1)公共性: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本質特徵。在整個信息資源運作體系中,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對象只針對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即一定時期內與社會共同體成員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信息,以滿足和服務於社會每個個體成員對信息的普遍性需求,比如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以及公共利益變化狀況的信息報道等。正是由於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公共性特徵,其必然反映的是社會公共事務、公共議題以及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信息報道,信息的管理狀況直接關乎每個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事實上,「公共性」構成了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最本質概念,只要邏輯上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相應的制度安排以及相關的公共事務信息均可列入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范疇,並組構成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范疇體系。 (2)廣泛性: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特徵。傳統意義上都把政府作為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但「公共部門在管理信息資源時有自身獨有的問題, 公共部門管理者比私人部門管理者要處理更大的系統間相互依賴性、更多的繁文縟節、采購硬體時的不同標准以及更廣泛的組織外連接」。[8]事實上,隨著「行政國家」的興起以及政府公共性職能的擴張,政府的相關公共事務日益膨脹和復雜化,這必然決定了政府在應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局限性和有限性,使得傳統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由單一化走向多元化。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不再局限於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法機關等國家機關以及各種非政府組織(NGO)、第三部門等都應當成為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 (3)互動性: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運作特徵。隨著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主體的日益多元化,社會成員主體更加積極全程參與和監督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運作,這種參與方式和監督方式使得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呈現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政府以「競標」和「外包」的方式將公共信息資源的開發和管理轉移給社會上的企業運作,此外,政府還鼓勵和引導更多社會組織實現社會公共信息資源的自我管理與服務,加快政府電子政務系統的開發和建設,擴大信息共享空間,提高公眾信息的辨識能力與獲取能力,與此同時,第三部門、企業和社會大眾自覺關注和參與公共信息資源的開發和管理,這些「互動性行為」進一步促推了政府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效率提高和開放程度。 三、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制建構與模式創新 公共信息資源的配置與管理,其涉及到信息共享的秩序與信息公平問題。由於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目標主要是為實現信息的共享性與信息利用的效用最大化,由此,要確保信息的共享性與效用最大化,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就必須防範公共信息的部門壟斷和私人壟斷。當前看來,公共信息資源的有效管理有賴於體制的建構,以保障信息流通的秩序與信息共享的公平。隨著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趨向多元化,這種涉及多方主體參與的管理活動其管理體制的建構也應多元化,即構建一個政府主導,第三部門輔助,企業積極參與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綜合體系。 (1)政府主導: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系的核心。毫無疑問,政府主導下的公共信息必然是公共信息資源的主要組成部分,與社會共同體成員密切相關的公共基本信息,比如相關法律法規條例,住房改革政策,醫療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都是關乎民生利益所需的最基本的公共信息。對這類涉及民眾利益和關乎社會公平的信息資源的管理和把關,政府扮演著重要的核心角色和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此外,政府應設立專門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機構,對社會整體的
⑥ 什麼是政務信息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有哪些
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府中與信息採集能力,信息處理能力,信息利用能力,以及信息交流能力有關的一切資源,包括人員、設備、資金、信息及技術。換而言之,政務信息資源並不僅僅指政..府信息而言,其涵義和涉及的范圍比信息本身更要廣泛得多。相應地,政務信息資源的管理也包括對人員、設備、資金及技術的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看作是等同於政..府.部.門的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和財務資源的組織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從支持政..府職能發展到政府的管理職能,同政..府的其他重要職能一樣重要。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的關鍵標准包括 6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第1部分:總體框架」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的總體結構、基本功能等內容;「第2部分:技術要求」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建設的基本技術要求;「第3部分:核心元數據」規定了公共資源核心元數據和交換服務資源核心元數據應當遵循的內容標准;「第 4部分: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與編碼;「第5部
分:政務信息資源標識符編碼方案」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唯一標識符編碼方案;「第 6部分:管理要求」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的基本管理要求。
(1) 總體框架
「總體框架」給出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所涉及的關鍵術語,定義了政務信息資源、公共資源、交換資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等關鍵概念,明確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管理者、提供者和使用者三個角色及其職責。各級政務部門工作人員和相關的技術開發人員在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時,可按照「總體框架」規定的總體結構建立起符合其概念模型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並要實現對目錄內容的編目、注冊、發布、查詢和維護等基本功能。
(2) 技術要求
目錄技術要求的核心是目錄服務規范,它能夠整合分布在各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並形成完整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為政務信息資源的交換建立良好的基礎。
目錄服務規范主要定義由發現和管理兩大類介面組成,並為其提供外部介面。其中,發現服務是對政務信息資源的查找、瀏覽、定位功能。發現服務對政務信息資源的查找、瀏覽及定位是通過元數據進行的,提供對政務信息資源的元數據級的訪問。管理服務提供對目錄本身的管理功能,如修改目錄信息、增加或刪除目錄等。根據不同的應用需求,目錄服務規范規定了針對公共資源的服務介面規范和交換服務資源的服務介面規范兩部分的技術規定。
(3) 元數據
從組成上來說,元數據的主要內容包括信息資源的標識、內容、分發、數據質量、數據表現、數據模式、圖示表達、限制和維護等信息。
標識是信息資源的一個重要特性,包括信息資源的唯一標識符、信息資源的摘要信息、創建信息資源目的、信息資源的狀態等信息。內容重點描述信息資源的基本數據組成,包括信息資源包含哪些具體的數據。分發著重說明使用者如何獲得信息資源的信息,包括數據分發格式信息、分發者信息以及用戶獲取數據集的途徑。數據質量信息包含數據志信息以及數據質量報告等內容,數據志說明的是信息資源的生產依據和過程,數據質量報告給出了按特定的數據生產標准進行評價的結果。數據表現確定了數據的展現方式,包括圖形、影像、文字等方式的說明。數據模式信息包含有關數據的物理模式的信息。圖示表達則進一步說明了採用圖形進行數據表達的具體規則。限制和維護信息既包括信息資源本身也包括元數據的使用以及日常維護方面的信息。
一般來說,元數據的具體組成需要結合具體的領域、部門以及具體的信息資源的情況來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