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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信息公開有哪些要求

發布時間:2023-01-27 03:20:02

⑴ 應予以公開的信息包括哪些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規 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3、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圖板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 拆遷 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宅基地 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 債權債務 、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首先,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的話,受理之後是需要盡快的做出決定的。法律所明文規定的,受理之後的60日之內就必須要做出決定,當然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具體考慮。

⑵ 法院公開執行信息

法律分析:可以公開的。首先,申請執行,需要法院審理庭移交立案庭審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後移交執行庭(局),執行系統內部還需要制定承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⑶ 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一、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提到政府信息公開原則,耳熟能詳的一句話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對此需說明兩點:第一,所謂「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是一個通俗的說法,不是法言法語。《條例》第5條的表述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二,這一通俗的說法總體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體的辨別和界定。 (一)政府責任原則。即在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法中應從政府責任的角度去設計相關制度,要將信息公開明確為行政機關負有的職責,以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如果從公民權利的角度規定信息的公開,則不易落實為政府的積極行為,成為某些工作人員逃避公開信息的責任的借口。要明確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開及使用方面的權利義務。即行政機關有權收集、獲取、傳播發布以及保密相關的信息,公民有權要求控制相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這些信息,政府機關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這些信息。 (二)一般公開原則。所謂一般公開原則,就是指除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不予公開的事項外,政府信息一律公開。不宜公開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國家的安全、行政活動效率以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世界各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在適用范圍上都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關於如何科學地界定不公開信息的范圍,是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所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有必要借鑒國外的經驗對不公開事項的標准作進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決定是否公開相關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 (三)政府各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共享原則。由於受到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各部門各自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響,各部門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嚴重的部門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統。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影響了行政效率,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了行政決策的效率和質量,不利於依法行政的實現。政府信息立法要強化各部門間的信息互通共享,節約信息公開制度運作的成本,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 (四)及時公開原則。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國信息公開法都對信息公布的時限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也應當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另外,為了保證信息及時公開,除了規定時限外,還應當建立政府信息登記制度,對現有信息進行科學的整理、分類,編制政府信息目錄。一旦公民提出公開信息的申請,政府工作人員能及時地檢索該信息並提供給申請人,方便老百姓。 (五)保證公民能夠便捷知道有關政府信息原則。政府信息公開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政府信息公開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產、生活,減少信息封閉給公民生產、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在立法時應充分考慮便民原則,保證公民能及時、准確地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要發揮網路優勢,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的信息公開功能。 二、政府信息分類 政府信息可以分為兩類——公共信息與個體信息。 (一)所謂公共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製作的,適用於不特定多數人的信息。 《條例》第10、11、12條所列舉的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個別項目外,都屬於公共信息。對公共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共信息原則上都應主動公開,其不公開的例外情形有兩類:一類是國家秘密;另一類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條例》第8條所規定的「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所謂個體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製作或者獲取的個人信息、企業信息,這類信息首先是個人的、企業的信息,這是第一性的,然後才是政府信息,這是第二性的。因這類個體信息往往屬於或者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因此,行政機關對這類信息應該「以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例外」。個體信息原則上不予公開,其公開的例外情形也是兩類:一類是經權利人同意後,依申請公開。操作中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在征詢權利人意見過程中,權利人逾期不予答復,是視為同意還是不同意?按照保護優先的理念,應當「以不公開為原則」,視為不同意公開。另一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即權衡的結果是公開所保護的公共利益大於不公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可以決定主動公開。 (二)關於個體信息,這里沒有把企業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入個體信息范疇。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和企業相似的具有商業秘密的經營性主體,如工商個體戶、合夥制經濟實體。在以往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這類主體都是參照企業執行的,無需特別申明。 2、具有公益性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行政機關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等,因其組織的公益性質,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其信息也是以公開為原則的,而且應當屬於主動公開的范圍。 3、自治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其依法承擔公共管理職能所產生的信息,應當屬於政府信息范疇,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涉及個體信息則以不公開為原則。 (1)《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公民有權要求對關涉自身不準確政府信息記錄予以改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 證據 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條例同時規定,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根據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 身份證 件或者證明文件。 (3)公民可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政府信息量大面廣,涉及社會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於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除了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根據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4)條例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4種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條例同時明確,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所列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確立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基本原則,進而構建具體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則指導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建設,是目前該項立法工作的重點。

⑷ 信息公開時限的規定都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1、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延長答復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⑸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一、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建立相應的保密審查機制,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事前審查原則和依法審查原則,嚴格執行信息提供部門自審、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專門審查、主管領導審核批準的工作程序。

二、對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機關、單位應加強公開發布信息保密審查的組織領導,落實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員,規范審查程序,加強監督管理。

⑹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內容是什麼

我們國家的法律要求的是各級的政府都需要進行信息公開,各省的政府對信息公開都做出了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辦法。湖北省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辦法的內容是說明了如果涉及到國家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是不能夠進行公開的,對於國家規定的主動公開的內容是要積極的去公開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政務公開,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府機關)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掌握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政府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便民和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室)、負責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監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監察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議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政府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處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務,並建立信息公開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 第七條下列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一)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城鎮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各類專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准; (五)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經濟發展等有關的基本情況; (六)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狀況; (七)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及調整、變動情況; (八)影響公眾安全的疫情、災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以及處理情況; (九)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情況、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十)政府采購目錄、限額標准、采購結果以及監督情況; (十一)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准、條件及實施情況; (十二)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序、結果的有關情況; (十三)政府機關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政府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有條件的政府機關,可以編制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適時調整和更新。 第九條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新聞媒體和固定設施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公開。 第十條省、市人民政府設立政府門戶網站。政府門戶網站應當定期進行內容更新。 第十一條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報刊、電視、電台、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刊登和報道。 第十二條政府機關應當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設置公共查閱室或者公共查閱點,方便公眾檢索和查閱。有條件的政府機關可以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第十三條省、市人民政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定期發布政府信息。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和本地區新聞發言人制度。未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地區和部門,如遇突發公共事件,可以臨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事件的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在信息生成後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能遲於信息生成後15日。政府機關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要求政府機關及時公開,並有權向有關監督機關投訴。 第十五條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政府機關應當將擬決定的方案向社會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後進行調整,再作出決定。 第三章政府信息的依申請公開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本規定,要求政府機關公開其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或口頭向有關政府機關提出。口頭申請的,政府機關應當作好記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等,以便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查詢和答復。 第十七條政府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登記,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答復申請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後當場公開;不能當場公開的,應當在申請人辦理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公開。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有關監督機關反映。 第十八條政府機關應當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和實際需要,結合信息的特點,決定採取適當的公開形式。 第十九條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政府機關信息公開專門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期限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決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不得自行或者通過第三方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 第二十一條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政府機關應當公開可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政府機關及時更改。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應當提供條件,方便申請人當場查閱或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列印、復制等服務。申請人要求出具查閱證明的,政府機關應當提供。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其他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製件的,政府機關應當依照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的,政府機關可以選擇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信息聯系會議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並定期對政府機關信息公開情況實施檢查和評價,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中關於公開內容、方式、程序和時限規定的; (二)有償或變相有償提供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違反規定收費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四)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對偽造、篡改政府信息,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對於湖北省的信息公開可以了解到,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是分為三個方面,主動公開申請公開和不公開,並且對於一些偽造篡改政府信息公開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相關部門是需要進行依法處理,如果是構成了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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