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戶籍上的學歷怎麼改
法律分析:更新戶口本上的學歷方法如下: 所需材料: 1、本人或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居民戶口簿》。 受理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⑵ 戶口本上的學歷怎麼更改
如果要更改戶口本上的學歷,需要帶上你或家裡的戶口本、身份證、畢業證書(學歷證明)等資料,去你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相關工作人員的提示和要求,辦理戶口本信息更新即可更改學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⑶ 戶口本上的學歷可以改嗎
【法律分析】
可以。戶口登記的內容包括學歷,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有學歷的話帶著畢業證原件去戶籍地派出所更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⑷ 如何修改戶口上學歷
修改戶口上學歷如下:
可持經國家教育部門出具、可證明學歷的材料(如畢業證書)、戶口本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
所需材料:
1、本人或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居民戶口簿》 。
受理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更改戶口本學歷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戶口項目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收原件)
2、《戶口簿》 (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居民身份證》 。(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學歷證書。(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⑸ 戶口本上的學歷怎麼更改
更改戶口本上的學歷需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更新戶口本上的學歷方法如下:
1、本人或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報告;
2、提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提供《居民戶口簿》。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⑹ 戶口本學歷怎麼改
法律分析:戶口本可以更改學歷,可持經國家教育部門出具、可證明學歷的材料(如畢業證書)、戶口本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
戶口簿是指登記住戶人員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等內容的薄冊。中國的戶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戶人口個人身份、親屬關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戶政文書。修改戶口本學歷項目,需要申請人提交變更申請,並提供相關學歷原件,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實後才可修改。
更新戶口本上的學歷方法如下:
所需材料:
1、本人或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居民戶口簿》。
受理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更改戶口本學歷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收原件)
2、《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學歷證書;(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