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開征地報批信息范圍包括哪些
征地、土地報批信息公開范圍有:「國務院、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擬徵收土地公告」、「擬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一書四方案」、「徵收土地公告」等內容。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② 市區房屋拆遷要公開哪些信息
拆遷時政府需要公開的信息有徵地批文、征地告知書、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公告等內容。如果在拆遷時政府沒有公開其中的任何信息,相對人都有權請求政府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③ 申請征地信息公開都有哪些內容,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加強征地信息主動公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市、縣要在嚴格執行征地報批與實施程序的基礎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力度,積極主動公開征地中與群眾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征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④ 土地違法申請信息公開有幾項內容
征地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征地決定的批准過程、聽證事項,以及征地費用的補償等問題。《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⑤ 征地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有哪些
一、 征地 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有哪些? 征地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有必要支付搜索、復制和郵寄的費用。但是,申請人確有財務困難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審查批准,可以扣除相關費用。 二、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申請人應被告知並說明理由,如果申請披露的政府信息包含不應披露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申請人可以告知可以確定政府信息的公共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人應被告知作出變更和補充。 三、相關內容拓展 征地的信息公開范圍包括用地批文、擬征地公告、 征地補償 方案及征地公告等。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征地部門要及時公布,被征地群眾可以通過網上查閱的方式了解相關信息,在公示期內,群眾有異議的,應該及時反映出來。土地徵收是一項相當復雜的工作,及時披露信息是至關重要的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做好土地徵用信息宣傳工作的通知,積極披露征地信息,進一步規定申請征地的內容、程序和責任。 公告要求及時、全面、自願地徵用土地徵用信息,確保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並根據征地信息公開申請准確把握征地信息的范圍和責任,及時准確的處理。」征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今後,土地徵用制度將主動向社會公開,如《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土地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計劃》、《一書四則》、《征地公告》等。土地徵收等。 征地信息的公開是需要經過一定程序的申請的。征地信息的公開改變了以往的做法,這種做法的優點在於各項用地的最新政策以及征地補償的最新方案等政策能夠及時下發,並且做到了透明和及時。群眾有任何意見的都可以提出異議,這對於今後征地工作的進一步改善有著非常正面的作用。
⑥ 征地的信息公開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⑦ 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政府依法應該公開的信息有哪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府應當向被徵收人公開哪些信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市縣人民政府政府作出行政決定,將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房屋予以徵收並給與補償安置的行為,徵收行為影響著被徵收人的根本利益,徵收行為中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公開以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那麼政府在房屋徵收中應當向被徵收人公開哪信息呢?
我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住建部《關於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您作出歸納如下:
第一、政府主動公開的范圍:
(一)房屋徵收補償法規政策;
(二)房屋徵收決定;
(三)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徵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准;
(五)徵收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徵求公眾意見的情況匯總
(六)根據公眾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
(七)徵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
(八)被徵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九)對未經登記建築物的調查、處理和認定情況
(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十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十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十三)城鄉規劃
(十四)專項規劃
(十五)各戶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十六)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辦法
第二、被徵收人可以依申請獲取的公開的政府信息有:
1、徵收建設項目的項目批准文件
2、市縣政府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復
3、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審批、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4、有關徵收補償方案修改的聽證資料
5、房屋徵收范圍紅線圖
6、有關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圖紙
掌握了以上信息,您對房屋徵收的有關事項已經了解的比較全面了
⑧ 集體土地徵收如何申請信息公開呢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徵收申請信息公開:
應當向製作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對於國務院批準的征地行為,應當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公開征地批文等;
對於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行為,應當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公開征地批文等;
對於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製作的文件,應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公開。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