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息公開方式有什麼內容
1、政府公開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2、【法律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4、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更多關於信息公開方式有哪些內容,進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430e501616093295.html?zd查看更多內容
❷ 什麼叫信息公開
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及時、准確地公開發布。
❸ 什麼是信息公開
以下內容不知是否有參考價值:
4月24日,新華社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規定,《條例》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從此,中國的政務信息公開步入「有法可依」時代。
在推進中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如何評價《條例》的出台?《條例》為改變政府和公眾的社會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如何防止行政機關規避《條例》的規定,不公開本應公開的信息?如何修訂《保密法》,協調其與《條例》的立法精神?《條例》有沒有可能在不遠的將來上升為國家立法?
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汪玉凱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國務院電子政務示範工程專家組成員
莫於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參與信息公開立法
《條例》為維護知情權提供法律依據
背景:2006年底,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在積極起草中。然而此後數月,一直沒有下文,引起輿論的極大關注。現在,該《條例》正式出台,中國政務信息公開從此進入「有法可依」時代。
新京報:《條例》為改變政府和公眾的社會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
汪玉凱:一是政務公開有了法律依據。政務公開以前靠行政權力推動,缺乏法律基礎,一些應該公開的政務信息沒有公開;法律的明確規定,會約束政府行為,一些公共權力行使的非理性會受到一定抑制。其實,一些地方存在公權力被濫用,很大程度就是政府和公眾信息不對稱狀態造成的;信息不對稱狀態被打破後,公眾知情權得到尊重,就可以自由表達,從而制約政府權力行使的非理性。
二是為公眾知情權提供法律保障。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公眾可以追究有關部門責任。過去公眾完全處在被動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開有關信息,公眾也無能為力。《條例》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甚至互動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再次,貫徹實施《條例》,為構建陽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礎。有了這個基礎以後,政府不斷公布信息,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互動權不斷得到保障,有助於改變過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權行使過大導致的腐敗現象。
當然,《條例》實施過程還會面臨很多困難和阻礙。比如「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政府將掌握的信息作為獲取資源的手段,千方百計維護舊體制的慣性。所以伴隨《條例》實施,會有一個各方博弈的過程。
防止例外范圍隨意擴大化
背景:《條例》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新京報:有人擔心第八條會成為一個不公開的理由,威脅公民知情權的實現。如何看待這種擔心?
汪玉凱:這可能是《條例》實施過程中比較關鍵的一個問題。任何一個現代國家都有國家安全、國家主權、信息安全、公共秩序的問題,不公開的例外就是指這一塊。我們擔心的是「例外」范圍的不當擴大化,所以應該制定配套的具體制度辦法,將《條例》規定的內容細化。在信息不公開方面,哪些信息不公開?特別不公開的信息應該分類別細化,使政府各個機構有可操作的依據。這樣也能經得起公眾檢驗,保證國家信息安全和主權,防止例外范圍擴大化,消除人們的擔心。
姜明安:對這些規定的解釋必須與《條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且遵循「公開是原則,保密是例外」的現代行政的要求,所謂「例外」,即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具體規定,發生爭議,最終由司法判斷。
《保密法》和《檔案法》應盡快修改
背景:《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新京報:有人認為,這是「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機制條款」,是「信息公開與保密條款的抵牾」。對此你怎麼看?
莫於川:要看到,《保密法》規定的保密制度,是分級分類確定密級並自覺遵守為主,只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審查,但許多情況似乎可以理解為是保密工作部門來協助做好保密工作。這次正式公布的《條例》第14條的規定,實際上是與《保密法》一致的:首先要求行政機關自己進行審查,只是在遇到疑難問題,自己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依法報給包括保密工作部門在內的有關部門確定,這種情況也可理解為是一種行政協助機制,協助該行政機關做好公開工作,不必將其理解為一種保密審查機制。
新京報:修改《保密法》的基本思路應該怎樣?如何與《條例》的立法精神相協調?
莫於川:在堅持若干底線的基礎上更加民主、更加開放。這里的底線基礎是保守國家秘密和安全、商業秘密和安全、私人權益和安全。誰違背這個原則都是不行的,都會失去平衡、造成損害,增大社會成本、影響社會和諧。至於是通過新的立法來補充,還是修改現有法律,這都是有可能的。面對法律文件的立、改、廢,仍然需要強調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基本法理。
姜明安: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取決於修改《保密法》、《檔案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制定相關的配套法規和規章。《條例》屬於行政法規范疇,其位階低於《保密法》和《檔案法》。《保密法》和《檔案法》都是上世紀制定的,有些規定與政務信息公開原則有沖突。如果我們不對這種立法精神和體現這種立法精神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修正,《條例》的實施就可能遇到難以克服的障礙。此外,為保證《條例》在各個部門、各個領域的全面實施,還必須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法規和規章,如前不久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行政訴訟是《條例》有效貫徹的關鍵
背景:早在《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後不久,就有學者撰文直指法律實施中有法不依的現象,擔心良好的法律被成功規避,立法者的智慧總是趕不上執法者。同樣的疑問也存在於《條例》的貫徹實施。
新京報:怎樣避免貫徹實施《條例》出現有法不依的問題?
姜明安:《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均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要得到嚴格貫徹執行,政府必須進行認真扎實的工作:要設立信息公開的專門工作機構;要建立信息收集、儲存、保管、交換、查閱、設立、發布的專門制度、場所、設施;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清理、分類和對未來的信息源進行預測,確定公開方案等。
另外,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取決於對違反《條例》行為責任的嚴肅追究和對侵犯公民信息獲取權的有效救濟。政府信息掌握在政府機關手裡,如果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由於種種原因,不願將其掌握的應當公開的信息公開。那麼,必須要有督促、監督和保障措施,如考核、評議、監察、行政相對人舉報、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在所有這些措施中,行政訴訟應該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行政相對人依法申請獲得某種信息,行政機關違法拒絕的,可訴諸司法審查;法院經審查,如認為相應信息屬於依法應公開的范圍,可判決行政機關限期提供,如行政機關拖延提供造成相對人損失的,法院還可判決行政機關賠償。只有做到了這些,才能避免「有法不依」。
審判、檢察信息公開也應受法律調整
背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政務信息公開法》是作為由國務院起草或提請審議的二類立法項目被寫入規劃的。而今年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的最後一年,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政務信息公開法》並沒有被列入。
新京報:《政務信息公開法》沒有如期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有哪些原因?
莫於川:政務信息立法的思路主要有兩種:有人主張先在行政機關內部搞《條例》,待實施一段時間,總結經驗教訓之後再制定法律。也有人認為,經過一些地方的試驗,信息公開立法的某些問題已很清楚,所以主張制定一部政務信息公開法就可以。實踐證明,後一種思路還是有相當難度。
《條例》雖然只是行政機關對自己的約束,把各地進行的探索統一規范,但即便這樣的做法,難度也是很大的,光是協調一些部門的看法都很困難。還要看到,該法在立法規劃中列為第二類計劃,也即著手進行一些研究起草工作,如果條件成熟就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未能在規劃期內制定出來是很普遍、很正常的事情。
新京報:《條例》上升為法律還需要哪些條件?
莫於川:上升為法律是一個必然的過程。由全國人大這樣的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法律,比政府自己給自己做出規定當然好得多;但這需要經驗教訓的積累過程。從《條例》出台到法律出台,正好有一個時間周期。這個周期內可以形成三步三台階:一是一些地方的積極探索,如上海、廣州等地方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與實施過程,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教訓,同時為《條例》出台創造了條件;二是在此基礎上制定出行政法規,也就是剛公布的《條例》;三是在《條例》實施過程中積累經驗,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出有關法律創造更好的條件。這樣一種前進步子可能更穩當,也是大家更能接受的行政模式、行政行為方式的改變路徑,阻力也會少一些。
十一屆人大立法規劃正在起草過程當中,我估計《政務信息公開法》還是會寫進去的。因為經過五年左右的探索,將《條例》上升到法律應該說會比較成熟;待到法律出台,不僅行政機關,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內的其他國家機關,政務信息公開行為都應受到法律調整。
❹ 什麼是信息公開
將應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按規定及時公布,這樣可以做到相對公平,讓大家都知道這個公司發生了什麼事情,從而更好地選擇買賣操作方式.
❺ 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❻ 信息公開名詞解釋
信息公開指的是有關機關單位組織,在行使管理職權的過程當中需要主動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政府信息應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製作的。若需由相關部門「加工、匯總」,則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
推行信息公開制度的意義,可以從歷史和現實兩個方面來總結。從歷史的角度看,在二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中,統治者一直推行的是「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信條,不與社會分享任何信息。從這種信息不對稱中,統治者謀取了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是對社會而言,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了巨大的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損失。
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是什麼
現在社會幾乎是一個信息非常發達的社會,並且這個信息變化的速度是非常快的,為了督促政府盡快的履行相應的職責,並且防止權力的濫用,所以需要政府將相關的信息予以公開,對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是什麼?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是什麼?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及時、准確地公開發布。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瞬息萬變的信息,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信息社會就是信息和知識將扮演主角的社會,作為最重要的信息資源的政府信息涵蓋全社會信息的80%,它既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因而,政府信息應該公開。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規 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縣級以上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市級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 拆遷 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鄉(鎮)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宅基地 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 債權債務 、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他指的是行政機關在履行相應的職責過程當中所記錄出來的,或者是獲取得到的信息,這些信息必須要及時的予以公布,當然它是有一定的范圍要求的。
❽ 信息公開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法律分析:信息公開是有關保障公民了解權和對了解權加以必要限制而組成的法律制度。這里的了解權是指個人或組織有權知悉並取得行政機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信息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❾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的什麼
一、政府信息公開是指的什麼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 法規 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信息公開;狹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公開內容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縣級以上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3、市級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 拆遷 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鄉(鎮)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宅基地 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 債權債務 、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我國是一個法治大國,相關的政府信息應該及時的進行公開處理,由我國的相關居民進行相應的監督,對相關的政府行為予以相應的指正。我國的政府也應對自身的的相關行政事件進行相應的公開,根據相關的國家規定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