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
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B.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主要包括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能夠反映本行政機關的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的信息,財政預算,社會發展統計信息,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以及實施情況。涉及一些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是不能公開的。C. 政務公開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政務公開的具體內容:一是公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能、職責;二是公開工作紀律;三是公開辦事規則、程序、時限和結果;四是用人、財務、分配,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應予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D. 應予以公開的信息包括哪些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規 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3、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圖板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 拆遷 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宅基地 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 債權債務 、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首先,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的話,受理之後是需要盡快的做出決定的。法律所明文規定的,受理之後的60日之內就必須要做出決定,當然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具體考慮。
E.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哪些
政府未來的管理規劃等方面;和公眾利益相關的政策方面;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和監督等方面;各政府部門機構之間的人事溝通協作方面;國家規定的各個法律規定等方面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包括: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公民要求公開以上幾個方面的信息是合理的,但是需要向當地的行政部門提交相應的一份書面申請。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記錄或保存,申請人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向其他機關申請則不符合規定,如人大、法院、政協等就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信息公開義務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具備生產、生活科研需要政府信息的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主動公開的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除主動公開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請人應當與所申請的信息具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則可能因不具備利害關系無法獲取相關信息。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果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作出答復,申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尋求救濟。
申請政府公開信息的時候需要提交一份書面申請,但並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能夠公開,所以在申請時要注意所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是否會危害到國家利益。現在很多政府都公開了刊物或網站,以便群眾能夠及時的掌握民生信息。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
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F. 行政機關應當重點公開的信息有哪些
行政機關應當重點公開的信息因級別和職責不同而不同,一般情況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等屬於重點公開內容。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G. 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政府依法應該公開的信息有哪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府應當向被徵收人公開哪些信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市縣人民政府政府作出行政決定,將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房屋予以徵收並給與補償安置的行為,徵收行為影響著被徵收人的根本利益,徵收行為中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公開以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那麼政府在房屋徵收中應當向被徵收人公開哪信息呢?
我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住建部《關於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您作出歸納如下:
第一、政府主動公開的范圍:
(一)房屋徵收補償法規政策;
(二)房屋徵收決定;
(三)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徵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准;
(五)徵收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徵求公眾意見的情況匯總
(六)根據公眾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
(七)徵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
(八)被徵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九)對未經登記建築物的調查、處理和認定情況
(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十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十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十三)城鄉規劃
(十四)專項規劃
(十五)各戶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十六)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辦法
第二、被徵收人可以依申請獲取的公開的政府信息有:
1、徵收建設項目的項目批准文件
2、市縣政府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復
3、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審批、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4、有關徵收補償方案修改的聽證資料
5、房屋徵收范圍紅線圖
6、有關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圖紙
掌握了以上信息,您對房屋徵收的有關事項已經了解的比較全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