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信息如何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網路安全法》
第40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41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42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44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我們國家近幾年不僅頒布了對於個人信息泄露的相關舉措,同時對於網路方面的保障也有一定的規定,文章中也強調了民法總則之個人信息是怎麼保護的,其實我作為讀者,我們就應該知道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維護個人的信息。
Ⅱ 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作為最為嚴厲的法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了規定。該規定明確,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屬於犯罪行為,若工作人員將自己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則從重處罰。犯此罪者,根據情節不同分別被處以罰金以及有期徒刑。《刑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最嚴厲的法律,其將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歸罪的做法充分顯示了我國對於個人信息安全的關注。
二、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於2016年正式施行。其在第四章以專章的形式對網路信息安全進行了系統規定。個人信息安全作為網路信息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其中得到了體現。首先,網路運營商一方掌握著大量的用戶個人信息,根據《網路安全法》規定,其必須確保這些個人信息的安全,妥善保管,在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的同時,也必須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再者,網路運營商對於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必須遵循必要性原則,不得收集從事該項業務的任何非必要信息,並且需要在使用完畢後定期清除,確保掌握最少數量且最短時間的用戶個人信息。再者,網路運營者對於用戶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以用戶同意為前提,不得有任何威脅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也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進行轉讓、泄露等。網路的匿名性以及信息傳遞的快捷性對於個人信息安全來說,本身即存在著未知的風險。因此,對於個人信息安全而言,《網路安全法》中在網路信息安全專章中對於網路運營商的規制,對維護個人信息安全十分重要。
三、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於2018年正式施行,其中也對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有所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我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法律的保護,非信息主對於個人信息的獲取,必須確保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同時也不得非法使用、收集、加工、買賣他人的個人信息,也不得在未經信息主同意的前提下對他人的個人信息進行公開、轉讓等。可見,在個人信息安全這一問題上,我國法律中保護的立法傾向十分明晰。
四、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之其他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我國法律體系中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還有許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將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作為違法行為予以列舉,並進行相應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中明確讀者個人信息應得到妥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中明確對於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隨意泄露;《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明確,需要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依法保密。可見,實踐中對於個人信息的運用十分廣泛,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十分重要。但同時,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也對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在實踐中個人信息安全的問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通過對應的法律來進行行為規制。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幾項基本原則
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8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列舉一下,第一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七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第八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Ⅳ 信息保護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內容如下:
1、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
2、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
3、個人行使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
(一)處理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個人信息處理者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或者保存期限已屆滿;
(三)個人撤回同意;
(四)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客戶信息保護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一部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條款,涉及法律名稱的確立、立法模式問題、立法的意義和重要性、立法現狀以及立法依據、法律的適用范圍、法律的適用例外及其規定方式、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關系、對政府機關與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不同規制方式及其效果、協調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信息自由流動的關系、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特定行業的適用問題、關於敏感個人信息問題、法律的執行機構、行業自律機制、信息主體權利、跨境信息交流問題、刑事責任問題。對個人及行業有著很大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四條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第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第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七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第八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第九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預防和懲治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參與個人信息保護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之間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准等互認。
Ⅵ 個人信息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
第三節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
第四章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第五章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第六章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七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第八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第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預防和懲治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參與個人信息保護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之間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准等互認。
Ⅶ 我國計算機系統實行哪種保護制度
我國計算機系統實行等級保護制度,主要有物理安全、運行安全、信息安全、安全保密管理。
1)物理安全。
物理安全主要包括環境安全、設備安全、媒體安全等方面。
處理秘密信息的系統中心機房應採用有效的技術防範措施,重要的系統還應配備警衛人員進行區域保護。
2)運行安全。
運行安全主要包括備份與恢復、病毒的檢測與消除、電磁兼容等。
涉密系統的主要設備、軟體、數據、電源等應有備份,並具有在較短時間內恢復系統運行的能力。
應採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查毒殺毒軟體適時查毒殺毒,包括伺服器和客戶端的查毒殺毒。
3)信息安全。
確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抗抵賴性是信息安全保密的中心任務。
4)安全保密管理。
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管理包括各級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管理技術三個方面。
要通過組建完整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安全保密管理人員,制定嚴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利用先進的安全保密管理技術對整個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等級保護制度基本內容:
簡單來說,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是對網路進行分等級保護、分等級監管。有以下幾個關鍵詞:定級。網路運營者對信息網絡、信息系統、網路上的數據和信息,按照重要性和遭受損壞後的危害性分成五個安全保護等級,從第一級到第五級,逐級增高。備案。等級確定後,第二級(含)以上網路到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對備案材料和定級准確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頒發備案證明。建設。備案單位根據網路的安全等級,安全國家標准開展安全建設整改,建設安全設施、落實安全責任、建立和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測評。備案單位選擇符合國家要求的測評機構開展等級測評。監督。公安機關對第二級網路進行指導,對第三級、第四級網路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2.0新特徵
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實施以來,已經成為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國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等級保護制度已進入2.0時代。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2.0在1.0的基礎上,實現對新技術、新應用安全保護對象和安全保護領域的全覆蓋,更加突出技術思維和立體防範,注重全方位主動防禦、動態防禦、整體防護和精準防護,強化「一個中心,三重防護」的安全保護體系,把雲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工業控制系統、大數據等相關新技術新應用全部納入保護范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條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第七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第八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第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第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預防和懲治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參與個人信息保護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之間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准等互認。第二章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第十四條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第十五條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個人撤回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基於個人同意已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效力。第十六條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第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准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並且便於查閱和保存。
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了九項安全保護制度分別是什麼
1、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2、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准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3、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4、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5、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6、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7、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8、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歸口管理。
9、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