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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信用卡信息資料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02 23:50:19

1. 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有哪些

行為人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是犯罪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並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信用卡信息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2.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1、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2、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3、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為犯罪對象。信用卡信息資料是關於發卡行代碼、持卡人賬戶、密碼等內容的加密電子數據,由發卡行在發卡時使用專用設備寫入信用卡磁條中,成為POS機、ATM機等終端機識別合法用戶的依據,是行為人實施信用卡偽造犯罪的重要資料,因而,竊取、收買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屬於偽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遊行為。4、客觀行為方式包括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三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3. 信用卡的司法解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法律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第一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晶元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後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信用卡的使用有嚴格的規范,持卡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償還欠款。針對信用卡詐騙犯罪,除了刑法外,最高法也有專門的司法解釋。其中對不同類型的犯罪手段的情節認定、立案標准作出了詳細劃分。個人持卡惡意透支一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

4. 非法獲取信用卡信息罪有哪些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懲罰: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5. 什麼是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律分析: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秘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1、其中的「竊取」是指以秘密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2、「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3、「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6. 刑法規定中的信用卡是指具有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所以說在刑法上的信用卡是指我們平時所說的銀行卡。在刑法上,信用卡是一個有特定內涵的法律術語,與金融行業對信用卡的理解並不一致。
對金融行業而言,銀行卡分為借記卡與信用卡兩種,其中,借記卡(DebitCard)是指沒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卡,任何人均可申領,需要持卡人先在卡內存款,然後才能在存款限度內持卡消費、取現。信用卡(CreditCard)又叫貸記卡,具有透支功能,即無需持卡人事先存款即可在銀行給予的信用額度內持卡消費、取現。金融機構會對貸記卡的申領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審核,僅對資信狀況合格的人士發放貸記卡。可見,對金融機構而言,信用卡與借記卡是兩種不同的銀行卡。
然而,無論是信用卡還是借記卡,都可能被他人偽造,或者持卡實施詐騙行為,會給持卡人或者金融機構造成損失,對借記卡也有動用刑法加以保護的必要。與金融行業的理解的不同,在刑法上,借記卡也屬於信用卡。簡言之,由銀行發行的一切具有全部或者部分金融功能的銀行卡,在刑法上都屬於信用卡。行為人誤以為借記卡不屬於信用卡,進行實施相關信用卡犯罪的,不影響行為人信用卡犯罪的成立。
有關信用卡犯罪的具體罪名
為了實現對信用卡的全面保護,刑法對信用卡犯罪規定了嚴密的刑事法網
1.在製作環節,刑法對於偽造信用卡的行為設置了偽造金融票證罪;在信用卡的申領、取得、持有環節,刑法設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在信用卡的使用環節,刑法設置了信用卡詐騙罪;在信用卡信息資料保護環節,刑法設置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7. 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刑法中規定哪些

竊取信用卡信息罪量刑具體細分成以下標准:1、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2、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8. 司法解釋信用卡信息罪

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竊取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復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收買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非法提供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明確 信用卡詐騙罪 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標准。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 證據 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9.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秘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其中的「竊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復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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