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派出所報失蹤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派出所報人口失蹤需要的材料有: 1、失蹤人近期照片二張。 2、戶口簿。 3、填寫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公安機關要根據初查情況,確定是否為失蹤警情,並將失蹤警情按照分級管理要求開展查找工作。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五條 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的報案報警後,應當登記受理,開展查找工作。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接到有關失蹤人員的報案報警後,也應當登記受理。其中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情況的,應當報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審批後,移交刑偵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貳』 家人失聯報警需要什麼
家人失聯報警需要失聯人的詳細資料。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麼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一)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二)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三)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四)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叄』 報失蹤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法律依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肆』 報警失蹤需要什麼條件
報警失蹤需要的條件,具體如下:
1、失蹤人的基本信息;
2、性別、職業、身高、體貌;
3、失蹤時間;
4、出走時衣服顏色、款式、褲子顏色、鞋的款式型號;
5、將失蹤人員資料及信息登錄警綜。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