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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戶口本沒有什麼信息

發布時間:2022-12-22 17:28:01

A. 戶口本有哪些信息

法律分析:戶口本裡面有扉頁、索引頁、內頁;扉頁記載本戶的戶主、家庭住址、戶口性質;索引頁記載全戶成員的基本信息;內頁記載個人的情況(姓名、與戶主關系、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高、血型、服兵役情況、服務處所、變動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B. 我女兒的戶口已遷入我家!但我的戶口本上沒有我女兒的信息!這是咋回事呀

只有一種解釋,晚上做一夢,女兒戶口遷入了你家,醒來後去看戶口本,當然沒有女信息。如果是通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把女兒戶口遷移入了你家,那戶口本上就必有你女兒一頁,因為戶口遷移,最後一道手續是落戶上戶口,沒有上到戶口本上就沒有辦完遷移手續。

C. 戶口本沒有全戶人員基本情況

法律分析:按規定戶口本上有首頁信息、戶主和家庭成員信息,全國各地戶口本上都沒有全員基本情況這一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D. 在公安局查我戶口的信息,顯示沒有任何家庭成員,查我哥的戶口所有的家庭成員都顯示了,但是沒有我

如果你的戶口和你家人的戶口在一起的話,就都是一個戶口本上,那麼你這種情況應該就是派出所在戶口錄入的時候出現了失誤,如果是你們的戶口本身就沒在一個戶口本上的話,那麼這種情況就是很正常的

E. 現在給小孩上戶口,戶口本上怎麼沒有具體的地址

是你搞錯了,戶口肯定是有戶口地址的!你拿到的是小孩子戶口本人頁!上面肯定是沒有戶口地址的!戶口地址要看戶口本首頁的!戶口本首頁已經有的了,這個是不會重新發放的!要使用的話,是跟首頁一起使用才行的!你的如果不是集體戶就是分拆式的家庭戶口本!這樣你只能拿到小孩子本人頁的!本人頁上面是沒有戶口地址的!

F. 戶口本上沒有父母信息是怎麼回事

法律分析:要看你的戶口本上面的戶主是誰,戶主是不是你自己,如果是的話有可能父母是有另外的戶口本的只不過你的戶口被遷出來了,具體的你也可以跟父母詢問一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G. 沒有戶主信息的戶口本有效嗎

沒有戶主信息的戶口本是無效的。
戶主都是在戶口本正頁的第一頁。如果原戶主去世,在注銷戶口時,如果沒有特殊請求,派出所一般是直接把戶口本上第二頁上的人登記為新的戶主。如果發現戶口本沒有戶主頁應當及時去戶口登記派出所進行戶口本更換。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H. 成年人的戶口本還有父母的信息么

如果是家庭式的戶口本,成年人沒有獨立戶口,是會顯示父母信息的
居民戶口簿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Under Superv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P.R.C)。居民戶口簿是中國公民的重要證件,用於登記住戶人員的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具體職稱、職業等內容的簿冊。在上學、結婚、領取護照、以及辦理很多重要事情時均需使用。
常住人口登記表信息:
1.戶別——分「家庭戶」和「集體戶」。以家庭關系為主的公民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或單身居住獨立生活的填「家庭戶」;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集體宿舍的公民,填「集體戶」。
2.戶主姓名----填寫戶口登記立戶的戶主姓名。戶主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擔任。
3.與戶主關系——本人是戶主的,填寫「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系等寫明具體稱謂。具體排列順序為:戶主,戶主的配偶,戶主的子女,戶主的孫女,戶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姊妹,戶主的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等。
4.姓名——填寫本人姓名的全稱。少數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國家的習慣取名,但應在本欄中填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寫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本欄中填寫。
5.性別——填寫「男」或「女」。
6.曾用名——填寫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7.民族——用國家認定的民族的名稱填寫全稱。本人是什麼民族就填寫什麼民族。新生嬰兒填寫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選填其中一方的民族。棄嬰,民族成份不能確定的,應按照收養人的民族成份填寫或由收養機構確定一個民族。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與中國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寫某一民族,如「朝鮮族」;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麼民族就填寫什麼民族,但應在民族名稱後加註「入籍」二字,如「烏克蘭(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本人出生的具體時間,如「1992年6月27日8時20分」。本人只記得農歷日期的,須換算成公歷後填寫。
9.監護人——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以及16周歲以下的公民補建常住人口登記表時,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填寫或補填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10、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及16周歲以下公民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11、出生地——填寫本人出生的實際地點,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鎮至鄉、鎮,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山東省煙台市福山區」、「河南省鄧州市」。
12、公民出生證簽發日期——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公安機關簽發公民出生征的具體日期(從頒發公民出生證之日起填寫)。
13.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住址前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北京市朝陽區勁松二區206樓2單元308號」。集體戶口須填住所的詳細地址名稱,不能寫單位名稱。如北京汽車製造廠某職工住該單位集體宿舍,其住址應為「北京市朝陽區延田西里7號樓2門301號」,不能寫成「北京汽車製造廠宿舍7號樓2門301號」。對省會市或自治區首府所轄范圍的住址登記,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區的名稱或通用簡稱。
14.本市(縣)其他住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縣其他住所的詳細地址。
15.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又稱或通用簡稱。
16.宗教信仰——信仰什麼宗教就填寫什麼宗教的名稱,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證件編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公民編定的個人身份證件編號。
18.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填寫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據國家正式承認的學歷等級,按本人現有學歷根據學歷證書填寫。如「研究生」、「大學本科」、「大學專科」、「中專(中技)」、「高中」』、「初中」、「小學」畢業(肄業)等等。
20.婚姻狀況——根據本人的情況,已結婚的填「有配偶」,結婚後配偶死亡的填「喪偶」,結婚後離婚的填「離婚」,離婚後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狀況——按本人情況填寫。系退出現役的,填「退出現役」;服預備役的,據情填「士兵預備役」或「軍官預備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歲以上公民按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填寫本人登記時的身體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據本人的血液類型,分別填寫O、A、B、AB或衛生部門規定的其他血液類型。
24.職業——填寫本人所在的行業、做的具體工作,工人、農民、個體商人、知識分子、管理、兵役、公共服務、綜合服務。
25.服務處所——填寫本人所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具體名稱,應寫全稱。經工商管理部門批准營業的個體勞動者,填寫「個體戶」。
26.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入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原因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27.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戶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詳細地址及遷入落戶的時間、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寫「久居」。
28.何時何因遷往何地——填寫本人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時間、原因和遷人地的詳細地址。
29.何時何因注銷戶口——據情填寫注銷戶口的時間。原因,如「出國定居」、「應征入伍」、「死亡」等。
30.申報人簽章——申報人對常住人口登記表的登記項目確認無誤後,應在本欄中簽字或簽章。
31.承辦人簽章——戶口登記機關具體承辦人應在本欄中簽字或簽章。
32.登記日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時的具體日期。
33.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除姓名的變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應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之後),其餘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後的項目內容、時間,並由申報人和承辦人簽字或蓋章。
34.記事——填寫登記項目中需要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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