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與下列業務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一)與利率管理相關的。
(二)與人民幣管理相關的。
(三)與外匯管理相關的。
(四)與黃金市場管理相關的。
(五)與國庫管理相關的。
(六)與支付、清算管理相關的。
(七)與反洗錢管理相關的。
(八)與徵信管理相關的。
(九)與上述第一項至第八項業務相關的金融營銷宣傳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
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
拓展資料: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開展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2. 金融消費者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本月9月18日,銀保監會消保局、人民銀行消保局主要負責人日前在答記者問時重申: 沒有高回報、低風險的金融產品,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詐騙。
此前,也有官方人士曾說過: 承諾保證本金的金融產品收益率超過6%就要打問號,超過8%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准備損失全部本金。
其實官方的多次提醒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目前金融消費者的投資素養普遍還是比較低的,仍然有很多的投資者被所謂的「保本高收益」的承諾所吸引,缺乏理性。
除了以上這一個提醒之外,官方還告訴了大家要學會根據四個「正規」 保護自身的權益。
第一個是:消費者要學會選擇正規的持牌機構。
在投資理財的時候不能盲目的相信產品的宣傳,還需要注意查驗相關的金融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防範非法的金融活動。
第二個是:選擇正規的銷售渠道。
也就是告訴大家要在正規的營業場所接受金融服務,通過正規金融機構官方的線上或者線下渠道購買產品,並且該錄音錄像的要錄音錄像,保留好相應的服務證據。
第三個是:選擇正規的從業人員。
我們這接受服務的時候要注意查驗提供銷售服務的人員的相關金融從業資質,防範詐騙風險。因為也有一些銷售人員根本不具備這樣的業務資質,那就難免會存在一些風險。
另外,還需要對不明的電話、鏈接、郵件推銷行為保持警惕。不隨意提供個人信息、金融賬戶信息,不輕易點擊不明鏈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轉賬匯款。
第四個是:通過正規投訴渠道反映問題。
在我們發現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後,可以通過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投訴渠道反映問題,依法合理維護自身權益。
希望大家能夠對以上這四個「正規」有所重視,提高自己的風險防範意識,保護好自身的權益。
3. 銀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措施
法律分析:銀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措施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中進行了詳細解釋,該實施辦法於2006年頒布,具體條文詳見該辦法。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5〕81號)等,制定本辦法。
4. 人民銀行如何處理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案件
人民銀行處理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案件方法如下:
1、將《信用卡業務服務指南》中的相關要求告知客戶,非本人只能查詢信用卡賬務(不包括明細),且需提供持卡人授權其代為查詢的授權委託書(家人代辦可提供戶口簿等與持卡人關系證明的相關材料);
2、建議該客戶可以讓其丈夫通過電子渠道查詢明細,例如手機銀行、微信銀行等渠道,方便快捷,且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
3、我行將《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建總函〔2011〕182號)文件及《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銀發〔2011〕17號)文件相關內容告知吉女士,表示我行執行受理個人客戶到櫃台查詢列印個人金融信息時,需由個人客戶持本人賬戶介質(銀行卡、存摺存單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辦理,不得代辦這項制度的目的是從消費者權益角度出發,為了保護客戶個人信息安全,且是在人民銀行制度的大框架下制定的,希望客戶可以理解。
5.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示書二:個人金融信息安全很重要
01
為什麼個人金融信息安全非常重要
個人金融信息主要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為個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產生的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衍生信息。個人金融信息與個人的資產、信用狀況高度相關,一旦泄露可能會對個人財產安全構成極大威脅,如不法分子可能會利用掌握的個人金融信息實施精準詐騙。個人金融信息安全是財產安全的基礎,因此,國家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都明確要求金融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個人金融信息安全。
金融消費者也要牢記 「三個切勿」「三個務必」 ,共同守護金融信息安全。
「三個切勿」: 一是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證件、銀行卡等轉借他人使用;二是切勿隨意向他人透露銀行卡號、賬戶密碼、簡訊驗證碼等個人金融信息;三是切勿委託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辦個人金融業務,謹防個人信息被盜。
「三個務必」: 一是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辦理各類業務時,務必在復印件上註明使用用途,以防被挪作他用;二是在下載APP或登錄網站時,務必謹慎填寫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金融信息;三是在丟棄刷卡簽購單、取款憑條、信用卡對賬單等金融業務單據前,務必要先完全撕碎或用碎紙機銷毀。
02
為何要及時更新在銀行預留身份信息
客戶身份信息是動態變化的,每一次身份識別所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只反映客戶在被識別那一時刻的身份信息。客戶身份持續識別,是動態掌握客戶交易情況的需要,為客戶風險評級和交易監測提供基礎性的評估依據,有利於打擊利用銀行賬戶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防範不法分子冒名開戶,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如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或存在身份信息無效的情況下,銀行將對客戶賬戶採取中止業務或關閉其非櫃面業務等管控措施。
目前銀行支持個人客戶更新身份信息的渠道通常包括:網點櫃面、智能自助機具、手機銀行、微信銀行、直銷銀行等主流渠道;單位客戶更新身份信息以櫃面為主。客戶完成信息補錄後,將同步解除管控措施,便於客戶更新信息和賬戶正常使用。
03
如何防範新型電信網路詐騙
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屢禁不止,詐騙分子極其狡猾,詐騙手法不斷翻新,讓廣大群眾防不勝防。為了不讓詐騙分子有可乘之機,請對常見詐騙手法保持警惕:
1. 仿冒身份類詐騙: 詐騙分子常冒充領導、冒充親友、冒充公檢法、民政、教育等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冒充銀行、證券公司等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詐騙,還會偽造身份詐騙,如偽裝成「白富美」或「高富帥」,加為好友騙取對方感情和信任後,隨即以資金緊張、高收益項目投資、誘導在虛假博彩網站投錢等各種方式騙取錢財。
2. 購物類詐騙: 詐騙分子常通過假冒代購、低價購物、開設虛假購物網站、虛假退貨等方式進行詐騙,如在疫情期間就有不法分子通過微信等渠道以售賣口罩等防疫物質為幌子,待受害人支付價款後,就找各種理由不發貨或拉黑受害人。
3. 虛構險情類詐騙: 詐騙分子常會通過虛構親友遭遇車禍、綁架、手術等,利用受害人焦慮心理騙取錢財。如不法分子謊稱受害人子女或父母突發疾病需緊急手術,要求轉賬方可治療,受害人往往因為擔心、心急便按照不法分子指示轉款。
4. 利誘類詐騙: 詐騙分子通過發布各類中獎信息、積分兌換、分享鏈接或掃描二維碼領紅包、高薪招聘等方式利誘受害人,騙取錢財。如利用網路直播間人員混雜,使用彈幕評論等形式發送輕松高薪的兼職招聘等虛假廣告,一旦有人上鉤,就要求交納「保證金」「介紹費」等,騙取錢財。
5.其他類詐騙: 主要利用各類新生事物、 社會 熱門事件進行詐騙,如刷單及代運營、「校園貸賬戶注銷」、虛假投資平台、虛假愛心捐款等。如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簡訊、社交軟體等渠道廣撒網,邀請受騙者加入群聊,所謂的專家、操盤手在群中在線講股,逐步以股市行情差等理由,誘導受騙者轉至虛假投資平台進行操作,宣稱交易自由、門檻低、高回報,剛開始會讓受騙者得到收益,獲取信任後,便會逐漸讓其加大投資,最終令受騙者損失慘重。
廣大消費者一定要從自身做起,保護財產安全,在我們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要做到 「三保持」、「三務必」 。
「三保持」: 一要保持高度警惕,對於打電話、發微信自稱「是某身份」的人員,不能盲目輕信;二要保持沉著冷靜,聽到親友發生事故、財產損害等緊急信息,不能驚慌失措;三要保持清醒頭腦,看到中獎、領紅包、超低價、超高薪等好信息,不能貪圖小利。
「三務必」: 一是務必多留心疑似電信網路詐騙信息,可通過撥打官方電話、官方網站查詢、與親友討論等方式核實確認各類信息真偽;二是務必多學習防範電信網路詐騙知識,並及時提示家裡的老人、小孩,共同提高安全防範意識;三是務必及時尋求幫助,一旦發現可能遭遇電信網路詐騙,要盡快撥打110報案,並准確提供騙子的賬戶、賬戶名稱。
04
如何確保網路交易安全
隨著網路交易的普及,消費者除了使用銀行卡支付外,也經常使用手機銀行、支付寶、微信等方式進行支付,網路交易更加便捷,但也有不少不法分子伺機利用網路交易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
為了保障網上交易安全,請牢記 「八個應該」 :
一是 支付密碼應設置高強度密碼,不使用生日、電話號碼等作為密碼,不同支付方式設置不同密碼,並定期修改;
二是 網路交易前應確認網址是否正確,要選擇正規的網站進行網上支付業務,避免通過虛假、釣魚網站進行交易;
三是 完成網上交易後,應及時安全退出,避免發生後續風險交易;
四是 在進行境外網上交易時,應通過安全途徑,開通相關認證服務;
五是 應避免通過公用WIFI進行支付,不在網吧等公共場所進行網上交易,以免泄露賬號及密碼等信息;
六是 應注意不要掃描來源不明的二維碼、登錄不明網站,避免被不法分子植入木馬病毒;
七是 辦理網路購物、退貨、退款時,應認清官方渠道,切勿輕信不明身份的電話、網路聊天工具或其它形式提供的非正規的網路鏈接;
八是 收到可疑網上交易提示時,應謹慎確認,如有疑問應直接撥打銀行、支付寶、微信等客戶服務熱線查詢,切勿直接回復消息或點擊鏈接查詢。
05
如何確保刷卡消費安全
由於刷卡消費非常方便,受到眾多消費者的青睞,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POS機復制、盜刷他人銀行卡,給持卡人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為了保障刷卡消費安全,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 務必在正規商戶進行交易,刷卡消費時請勿讓銀行卡離開自己視線范圍,要留意收銀員的刷卡次數,避免誤刷多刷;
二是 在刷卡消費輸入密碼時,應盡可能用身體或另一隻手遮擋操作手勢;
三是 簽署簽購單時,要仔細核對是否是本人的卡號、日期和金額,如發現有誤,應要求收銀員當面撕毀憑證並取消交易;
四是 交易完成時,要確認收銀員交還的是否是自己的銀行卡,並保存好簽購單,以便日後與對賬單核對;
五是 開通簡訊提醒服務或通過銀行應用軟體,及時掌握賬戶動態信息,當賬戶發生異常變化,要及時聯系發卡銀行查詢交易。
06
如何使用轉賬「延時到賬」功能
為了防止電信詐騙分子迅速轉移資金,更好地守護百姓資金安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通了轉賬「延時到賬」功能。目前常見的轉賬方式「延時到賬」功能有:
一是 通過銀行網點櫃面、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轉賬,到賬時間可以選擇實時、普通、次日到賬等,選擇非實時到賬的,在到賬前可自行撤銷轉賬。每一筆轉賬時,如果默認的是實時匯款,客戶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選擇調整到賬時間。
二是 通過銀行自助櫃員機 (ATM機) 向非本人同行賬戶轉賬的,資金統一為24小時後到賬,在24小時內可以在ATM機或銀行櫃台等申請撤銷轉賬。
三是 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系統默認的到賬時間通常為實時到賬,用戶可以自行開啟「轉賬延時到賬」功能,選擇2小時後到賬或24小時後到賬,但用戶轉賬後無法自行撤銷轉賬,需要聯系客服申請撤回。
廣大群眾可以充分使用轉賬「延時到賬」功能,保護自身財產安全,但也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這一功能實施新式詐騙。如不法分子在ATM機旁等待來取款的客戶,稱自己取款額度用完,希望將錢轉到受害人卡上,請受害人幫忙取現,待受害人交付現金後又偷偷撤銷轉賬。又如不法分子先以轉賬發放「中獎」獎金並提供轉賬憑證誘騙受騙者交納個人所得稅等名目的費用後,又馬上撤銷匯款。切記:與他人交易,一定要以賬戶實際到賬為准,不能夠輕信轉賬憑證。
07
為何不能租售、租借個人賬戶信息
部分群眾認為身份證、銀行卡屬於自己的私人物品,不管是出售還是租借,都是個人的私事,但是這樣的行為潛藏著巨大的風險:
一是信息泄露風險。 身份證、銀行卡及賬戶內都存儲了大量的個人信息,如因貪圖小便宜出售、租借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及賬戶,可能會導致個人信息泄露、個人信用受損等,並危害自身財產安全。
二是法律責任風險。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身份證、銀行卡及其賬戶都是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個人出售、租借身份證、銀行卡及賬戶的,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還會構成刑事犯罪。如果他人將相關證件、卡片用來從事非法活動,持卡人可能還要連帶承擔民事賠償、刑事處罰等法律責任。
三是 社會 危害巨大。 出售、租借身份證、銀行卡等會為不法分子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洗錢、非法集資、網路賭博等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成為幫凶,將會嚴重侵害其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公平誠信的 社會 環境。
08
如何查詢及領取已故存款人存款
為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中國銀保監會、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107號) ,簡化了近親屬查詢已故存款人的存款的流程: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 (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 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持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查詢業務。查詢范圍包含銀行存款余額、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發行或管理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產的余額。
但為保護客戶存款安全,領取已故存款人存款仍需按照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號) 等相關辦法,繼承權無爭議時,繼承人可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證明文書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支取,若繼承權發生爭議的,需先由人民法院裁決,繼承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支取。
09
如何正確使用小額支付免密免簽功能
「小額支付免密免簽」服務是中國銀聯為客戶提供的一種小額快捷支付服務。當您使用具有「閃付」標識的銀聯晶元銀行卡或支持「銀聯雲閃付」的移動設備,在境內指定商戶進行一定金額以下交易時,只需將銀聯晶元銀行卡在移動設備POS機等受理終端的「閃付」感應區揮卡,即可完成支付。支付過程中,您無需輸入密碼,也無需簽名。
根據中國銀聯相關業務規則,小額支付免密免簽功能是自動開通的,如您不同意開通「小額支付免密免簽」服務功能,可以到卡片所屬銀行的網點或通過網上銀行等渠道申請關閉此服務。
6.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與下列業務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一)與利率管理相關的。
(二)與人民幣管理相關的。
(三)與外匯管理相關的。
(四)與黃金市場管理相關的。
(五)與國庫管理相關的。
(六)與支付、清算管理相關的。
(七)與反洗錢管理相關的。
(八)與徵信管理相關的。
(九)與上述第一項至第八項業務相關的金融營銷宣傳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第三條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第四條金融消費者應當文明、理性進行金融消費,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開展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自治、行業自律、金融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同治理體系。第六條鼓勵金融消費者和銀行、支付機構充分運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金融消費糾紛。第二章金融機構行為規范第七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制定本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具體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職部門或者指定牽頭部門,明確部門及人員職責,確保部門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能夠獨立開展工作,並定期向高級管理層、董(理)事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第八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落實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二)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評估制度。
(三)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制度。
(四)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查詢制度。
(五)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
(六)金融知識普及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制度。
(七)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
(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事件應急制度。
(十)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應當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第九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機制,確保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設計開發、營銷推介及售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有效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事前審查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實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前審查,及時發現並更正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中可能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有效督辦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意見。
(二)事中管控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營銷宣傳中須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標准,加強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測與管控。
(三)事後監督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做好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售後管理,及時調整存在問題或者隱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規則。
7.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八大權益
法律分析:一、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二、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