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信記錄指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失信被執行歸屬於徵信不良記錄,徵信不良記錄包含所有對徵信有損害的情況。
法律依據:《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㈡ 失信行為的類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失信行為有以下六類: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6、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㈢ 怎麼樣才算失信黑名單
徵信存在以下情形才算黑名單: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被執行人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被執行人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一、納入失信名單的期限
1、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若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2、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二、納入失信名單的後果
1.徵信受影響
人民法院應當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失信名單信息,供相關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2.日常生活受影響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行業發展受影響
行業協會、商會會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同時,會與第三方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按照行業標准、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勸退等懲戒措施。
三、如何查詢失信者名單
1.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2.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3.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4.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㈣ 失信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類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葯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第二類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路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第三類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