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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局信息收集需要哪些材料

發布時間:2022-12-13 12:47:10

Ⅰ 銀行要收集客戶什麼資料信息這些資料各有什麼作用詳細一些。

家庭住址,聯系電話,身份證信息採集。如果你要貸款,需要填寫兩個緊急聯系人信息。看你是否符合理財產品然後對你推薦,也可能是你貸款後,當然要採集你的詳細信息。 根據要求,銀行需要實名制,所以要採集個人身份證號碼。
個人徵信系統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的,提供給各家銀行、數據主體本人、金融監管機構、司法部門以及其他政府機構使用。這種銀行間通過第三方機構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動就是徵信。有了徵信機構的介入,你再向銀行借錢時,客戶經理就可在徵得你同意後,查詢你的信用報告,這樣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告訴你是否可以提供貸款,節省了時間。
從法律上講,銀行在用戶申請信用卡時會收集必要的個人信息,這非常方便銀行審核信用卡手續。但是,如果銀行收集了不必要的個人信息,那麼銀行的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相關法律。值得注意的是,與銀行收取的債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並未得到妥善保護,而是在信用卡用戶逾期後轉移或出售給「身份不明」的人,這無疑是對與銀行債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的侵害。債務。最重要的是,這些「身份不明」的人利用銀行轉移或出售這些個人信息進行犯罪行為。從法律上講,這種行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刑法第253條規定:「國家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的。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取得的公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拓展資料:
1、 作為一名合法的中國公民,我們強烈譴責銀行的行為,因為它不僅違反法律,而且還縱容和教唆他人的犯罪行為,銀行應該為他們的行為負責。
2、 因此,基於監管的合法權益,我們要求有關部門嚴查銀行的此類犯罪行為,還消費者和中國公民一個私密、和平、信息安全的生活環境。

Ⅱ 辦理申請金融業務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
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
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
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Ⅲ 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信息來源有哪些

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信息來源如下:
1、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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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銀行採集個人信息是必須的嗎,銀行個人信息維護是什麼意思

很多時候人們在去銀行辦理各種業務時,都需要採集個人的信息。有時當想使用銀行卡時,會發現銀行卡因為銀行個人信息維護的問題而暫時無法使用。那麼銀行採集個人信息是必須的嗎?銀行個人信息維護是什麼意思呢?現在就來了解一下吧。

銀行採集個人信息是必須的。通常情況下,銀行要將採集到的個人信息放到個人徵信系統。一般銀行都會採集家庭住址,聯系電話,身份證等信息,然後將這些信息提供給金融監管機構、司法部門或者一些其他的政府機構。

銀行個人信息維護的意思就是銀行為了防止黑客入侵而進行定期維護系統,從而達到保護客戶個人信息安全的作用。銀行進行定期的維護是比較正常的現象,一般個人信息維護的時間不會太久。維護結束後,用戶就可以正常使用銀行卡。

總的來說,銀行採集個人信息是必須的,銀行個人信息維護意思就是銀行定期維護系統,達到保障客戶個人信息安全的目的。銀行採集個人信息也有利於個人在貸款時銀行可以快速判斷個人是否有貸款的條件,節省了貸款人的時間。

Ⅳ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金融監管信息交流辦法》的通知

一、總則
(一)為了實現總行現場監管信息和非現場監管信息順暢交流,促進兩類監管手段緊密銜接、職能互補、避免信息收集和加工的重復與遺漏,全面提高金融監管工作效率,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規程》和《金融監管工作分工原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規范總行非現場監管司局(銀行司、非銀行司、保險司、外資司、農金局等機構司局)和現場監管司局(稽核局)之間信息交流的內容、操作程序和監督辦法。
(三)金融監管信息交流過程分為工作規劃與總結交流、信息交換、信息調閱、監督反饋四個階段。
(四)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信息指涵蓋准入監管、營運監管和退出監管各階段的信息,包括各自的常規信息和非常規信息。
「非現場監管的常規信息」是指各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行定期上報的非現場檢查原始報表和經機構司局加工的各類監管指標。
「非現場監管的非常規信息」是指臨時或緊急發生的金融機構設立、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動、解散、撤銷、破產等信息。
「現場監管的常規信息」是指稽核局根據稽核工作計劃對各金融機構進行常規稽核後取得的現場檢查資料、完成的稽核報告、稽核結論和處理處罰決定。
「現場監管的非常規信息」是指在稽核工作計劃以外的現場檢查資料、報告和結論。
(五)各監管司局應認真遵照辦法規定,密切協作,做好金融監管信息交流工作。二、工作規劃與總結交流
(一)時間要求。
年度交流。各機構司局和稽核局應於每年1月20日前交換本年度工作規劃和上年工作總結,並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半年交流。各機構司局和稽核局應於每年7月20日前交換下半年工作規劃和上半年工作總結,並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二)工作規劃與總結的主要內容。
各機構司局:對上期(年度、半年)銀行、保險、信用社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數量、結構、地區分布、發展動態和市場需求情況的概述;對所管轄金融機構存在的主要風險因素和金融市場動態的分析和預測;對下期機構審批和非現場監管工作的具體工作安排。
稽核局:上期全國金融稽核系統現場檢查的主要情況;對金融機構違規和經營風險成因和趨勢的分析;對下期現場稽核工作的具體工作安排。三、信息交換
(一)常規信息交換
常規信息實行季度交換和年度交換相結合的方法。
各機構司局應於每年2、5、8、11月5日前向稽核局抄送上年4季度和本年1、2、3季度的主要監管信息。每年2月5日應同時抄送上年主要監管信息。
季度監管信息的主要內容。
銀行司: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監管報告。
非銀行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季度非現場檢查報告(含非現場檢查指標考核表)。
保險司: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務統計表。
外資司:各類外資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機構統計表。
農金局:農村信用合作社監管報告。
年度監管信息內容(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全國前30家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前20家財務公司和所有的租賃公司,不包括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
年度末各類金融機構名錄;各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名錄;各類金融機構(含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年度監管報告或非現場檢查報告;保險公司長期人身險利潤分析年報。
稽核局應採取不定期方式和定期方式相結合的形式向各機構司局抄送信息。稽核報告、稽核結論和處理處罰決定應於現場檢查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機構司局抄送;根據季度稽核情況所整理的稽核材料(包括所檢查機構的名稱和基本情況)、下季度稽核立項情況應於每年2、5、8、11月5日前向相應機構司局抄送;並於每年2月5日同時抄送上年年度現場監管信息(年內所檢查機構名稱和基本情況)。
(二)非常規信息交換
各機構司局和稽核局應迅速、及時交換非常規信息。
各機構司局應把所監管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撤銷、破產的情況、非現場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突發情況通知稽核局;並主動向稽核局提供適用於刊載《金融監管通報》的材料。稽核局應將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所存在的重大違規、高風險問題及時通知相應機構司局。各監管司局針對現場或非現場監管工作起草的重大非常規專題報告,應在定稿前向對應非現場或現場監管司局征詢意見,定稿後向對方抄送。

Ⅵ 外匯管理局現場核查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 企業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主動配合外匯局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1)外匯局要求企業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企業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資料。書面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出口及收付匯情況、資金流入或流出異常產生的原因;

    (2)外匯局約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說明相關情況;

    (3)外匯局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相關資料的,企業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准備好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人員工作

    (4)外匯局採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企業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准備工作。

  2. 現場檢查是指監管人員直接深入到金融企業進行制度、業務檢查和風險判斷分析,通過核實和查清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和疑點,達到全面深入了解和判斷金融企業和經營和風險情況的一種實地檢查方式,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3. 場檢查按檢查的范圍和內容劃分,可分為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4. 全面檢查是銀監會為全面系統評價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而實施的對該金融機構某一時期內所有業務活動進行實地檢查,通過檢查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經營狀況有了全面地掌握,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出總體評價,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依法給予處罰。

  5. 專項檢查是指銀監會針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能或者已經出問題的業務到實地進行詳細現場檢查。專項檢查要重點突出,抓住那些對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影響較大,涉及面較廣的業務或問題來開展檢查工作。按被檢查業務來分為:內部控制檢查、貸款業務檢查、存款業務檢查、現金檢查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受全面或者專項的現場檢查。

Ⅶ 金融機構申請接入徵信系統應報備哪些材料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3〕45號),具備接入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村鎮銀行等機構(簡稱「小微金融機構」)應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要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省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回相應材料,包括:申請函(答要說明機構性質、業務現狀、業務系統和網路條件、申請接入的徵信系統名稱及接入理由等)、金融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然後等待分中心聯系介面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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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管理,規范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程序,提高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質量和時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所規定的兩類案件的信息。
案件風險信息是指已被發現,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確認案件事實的風險事件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非正常原因無故離崗或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發生異常;收到重大案件舉報線索;媒體披露或在社會某一范圍內傳播的案件線索;大額授信企業負責人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確認的情況;其他由於人為侵害可能導致銀行或客戶資金(資產)風險或損失的情況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應當堅持及時、真實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稱銀監局)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告工作。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負責本系統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告工作。
第五條銀監局應當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和風險事件,指定專人全程負責案件(風險)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告工作。

Ⅸ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的記錄和資料;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
。1、 客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2、 交易記錄原則性要求有兩部分,金融機構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以及交易記錄的損毀毀壞,防止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外泄。金融機構應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採取切行可十的措施以便反洗錢調查和監管管理。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有關於每筆交易的業務數據信息、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對真實情況反映的合同、單據、業務函件和業務憑證和其他資料保存期限是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一次性交易記賬從當年計起 最起碼要保存五年 。
拓展資料: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1、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客戶盡職調查、監測分析交易、調查可疑交易活動以及查處洗錢和恐怖融資案件所需的信息。
2、 對業務關系採取持續的盡職調查,審查業務存續期間發生的交易,以確認客戶發生的交易符合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客戶資料、業務情況、風險狀況以及資金來源等信息。
3、 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4、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遵循大額現金管理的相關規定。

Ⅹ 金融機構必須收集開戶客戶的九項基本要素信息,具體是哪九項

金融機構必須收集開戶客戶的九項基本要素信息指的的對自然人客戶開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政策法規的來源是《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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