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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公告後如何收集信息

發布時間:2022-12-13 03:11:35

㈠ 政府征地的流程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徵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辦理。
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6、佔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7、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受理申請並審查有關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表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審批用地: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文件,按規定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征地實施:
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征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安置農業人口;
4、徵收用地單位的費稅;
5、直轄市征地爭議。
簽發用地證書: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3、用地單位持使用土地證書辦理土地登記。
征地批准後的實施管理:
建設用地批准後直至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1、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
3、處理征地過程中的各種爭議;
4、填寫征地結案報告。
頒發土地使用證:
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㈡ 征地程序詳細流程

征地的流程主要包括審批程序和實施程序,具體來講: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2、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4、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在補償方案獲批後,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補償款需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拓展資料:國土局征地科征地拆遷流程?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

㈢ 對於土地徵收僅有公告居民怎麼辦

土地徵收僅有公告居民維權可以注意收集違法徵收的相關證據,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收集徵收方程序操作中的違法點;或者撥打國土部的法律熱線12336向當地國土部門反映情況,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㈣ 土地徵收公告怎麼查

《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因為這一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依照這一規定,「公告」程序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1)公告主體是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公告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排除了省級政府為公告主體;如果將「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中的「市」收縮解釋為「縣級市」,那麼「省轄市」也被排除在公告主體之外。(2)公告內容是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用「等」加以修飾,應解釋為「等」之前所列舉的內容是法定公告的內容,公告機關必須全部予以公告;其他與征地有關的內容是否需要公告,可以由公告機關裁量決定。(3)公告地點是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作為法定公告地點的「鄉(鎮)、村」,前者是一個行政區域,後者是一個基層群眾性自治區域,它們不是一個特定的地點。為了保證必要的行政效率,同時也要顧及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知悉、了解被徵收土地的情況,這里的「鄉(鎮)、村」被規章解釋為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所在地和村民委員會辦公所在地。

㈤ 征地程序詳細流程

【法律分析】:(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㈥ 土地做完征地告知,下一步做什麼

征地告知後,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6)徵收公告後如何收集信息擴展閱讀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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