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8月20日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是社科院法學所「個人信息保護研究叢書」(三卷本)項目中的第三本。2003年初,國務院信息辦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個人數據保護法研究課題組承擔《個人數據保護法》比較研究課題及草擬一份專家建議稿,由周漢華研究員擔任課題組負責人。經過課題組成員近2年的工作,分別形成了中期與最終研究報告。這份報告也就是整個項目的精華。
㈢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出台的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出台的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出台的,當前時代,人們在日常消費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不可避免要將個人信息留存於各類經營者和組織機構。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出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對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作出規制,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等,充分回應了社會關切,為破解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據11月1日《經濟參考報》)
在熱火朝天的「雙十一」尾款之日,醞釀已久、期待已久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正式實施,無疑是給大家「安全剁手」增加了一些底氣。可能快遞單不會那麼容易泄露個人信息,可能營銷簡訊無法再那麼猖狂,可能「不同人不同價」的套路會少一些……畢竟,有法律護航和沒法律護航,感受是完全不同的,有了法律,無論如何,都有更為明確的邊界、更為堅實的保障、更為強大的底氣。
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總體規模超過10億,網站數量和App數量分別超過422萬和302萬。這個數量無疑是龐大的、驚人的。互聯網給大家帶來了難以想像的便利,也帶來了無法估量的風險。尤其是信息數據技術對個人隱私的侵擾,如今已經到了無孔不入的地步,相冊文件被掃描,大數據隨意對用戶看人下菜碟,看房買東西被監控……每個人在技術面前都很透明,彷彿在集體上演真人版《楚門的世界》,這種被窺探、被分析、被當成數據對待的`感覺,沒有人會覺得好受。
技術是服務於生活,讓生活變得更好,而不是為了謀求發展就踐踏個人權益,這是不容置疑的社會共識。因此,在不良商家的算計和大數據的傾軋之下,顯得十分弱勢的我們,都期待著法律的保護和規范,讓技術能夠抑惡揚善。
此前,關於個人保護的法律規定,比較散,不成系統,普通人很難全面了解,防範和維權都相對困難。《民法典》中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明確規定,做好了鋪墊,如今,《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彰顯了國家對於個人信息保護全方位的重視和強化。
有法和沒法,當然是不一樣的。專法專用,對於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的意義,不言而喻。這部法律也的確很有針對性地,劍指目前較為泛濫,民眾關切度很高的種種亂象,比如App「強制同意」向用戶索權、非法買賣、提供或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公共場所強制人臉識別等等。
更重要的是,法律明確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讓每件事真的有人管。而且對於一些涉及廣大人群利益的違法侵權行為,也提出了通過公益訴訟方式,解決個人訴訟動因不足的問題。種種舉措,就是要給脫韁亂跑的經營者套上籠頭,將「用戶知情、同意」「個人隱私不容侵犯」打在公屏上,刻在基因里,這既是對用戶合法權益的守護,也有利於數字經濟走向安全、規范的高質量發展之路。
如果說法律是一座堅固的堡壘,公正地保護著每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每個人也都應該去為它添磚加瓦,讓它更加威嚴,更有力量。在信息技術對生活高度滲透的當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要落實到每一個生活細節,切實地產生作用,需要大家一起來學法、懂法、用法。
在使用技術享受生活的同時,提升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警惕性和敏感度,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勇敢地以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為構建完善的信息保護體系,讓每個人安全而有尊嚴地上網,貢獻一份力量。這樣才能讓個人信息保護的現狀,得到根本性的、顯著的改觀,讓有法和沒法的區別一目瞭然,肉眼可見!
11月1日,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這是一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專門法律。該法與民法典、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共同編織成一張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網」。
當前,人們在日常消費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不可避免要將個人信息留存於各類經營者和組織機構。由於對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意識不強、保護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經營者受利益的驅使,導致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層出不窮,令人觸目驚心。
近年來,消費者反映比較突出的個人信息問題主要集中在手機APP過度索權、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業信息、大數據殺熟以及敏感個人信息的非法處理等方面。
例如,2019年2月,一家面部識別公司發生大規模數據泄露,680萬條包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家庭住址和照片等個人信息遭泄露;2020年5月,江蘇淮安警方破獲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某銀行員工以每條80元~100元的價格,將銀行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電話號碼、余額甚至交易記錄售賣謀利,涉及個人信息5萬余條。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後,上述問題有望得到進一步遏制。該法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等,並加大了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懲處力度。
為此,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也督促經營者,切實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深入學法、尊法守法,依法完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具體來講,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後,經營者應做到: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證消費者知情,並徵得消費者本人同意;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信息;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限制在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和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嚴格限制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要合法,杜絕大數據殺熟等行為;大型互聯網平台還要注意履行特殊義務,當好個人信息保護「守門人」。
同時,廣大消費者也要積極學習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養成「非必要不提供個人信息」的良好習慣。當自身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現經營者存在違法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的,要主動向個人信息保護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舉報,提供案件線索和相關憑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條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第七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第八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第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第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預防和懲治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參與個人信息保護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之間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准等互認。第二章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第十四條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第十五條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個人撤回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基於個人同意已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效力。第十六條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第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准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並且便於查閱和保存。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時間是2021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是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第十四條 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㈥ 哪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立法最先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原則
我無法確定哪個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最先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原則。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比較廣泛的話題,因此不同的地區和國家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和原則。例如,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規定了一些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此外,美國也有一些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例如《聯邦隱私法》(FIP)。
㈦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出台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出台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出台,隨著技術的發展和使用的深入,從手機APP到深度偽造技術、智能互聯設備,個人信息保護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出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全面納入保護范圍,為信息處理者的合規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方向性指導。
法律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對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作出規制,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等,充分回應了社會關切,為破解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個人信息保護法共8章74條,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網路安全所所長劉權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個人權益的保護構建了基本法律框架,也為相關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了具體的合規指引,標志著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步,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在數據領域的`立法體系。
針對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和人臉識別設備等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給出回應,包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
終於來了,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法今日實施,咱們的隱私終於可以得到法律保證,濫用隱私將受到法律制裁。 我們不用擔心自己的個人隱私信息得到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我們不用擔心被人肉搜索,我們正式告別「大數據殺熟」。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等。
法律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0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法律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媒體評稱:隨著技術的發展和使用的深入,從手機APP到深度偽造技術、智能互聯設備,個人信息保護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也是數字經濟發展必須直面的課題。為針對越來越多的企業利用大數據分析、評估消費者個人特徵用於商業營銷的「大數據殺熟」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給予明確禁止,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㈧ 個人信息保護法是第幾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只有一部,該法律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8月20日通過,並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