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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信息公開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2-12-08 16:40:50

⑴ 政務公開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政務公開的具體內容:一是公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能、職責;二是公開工作紀律;三是公開辦事規則、程序、時限和結果;四是用人、財務、分配,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應予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⑵ 哪些屬於政府信息公開內容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1.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4.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准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⑶ 政務公開內容有哪些

政務公開的具體內容包括:一是公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能、職責;二是公開工作紀律;三是公開辦事規則、程序、時限和結果;四是用人、財務、分配,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應予公開。政務公開是行政機關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全過程公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信息公開;狹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⑷ 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⑸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 法規 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三)市級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 拆遷 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四)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宅基地 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 債權債務 、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其實嚴格來說,不同的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范圍的這一塊都是有一定的差別的,比如說計劃生育部門信息公開就應該有 社會撫養費 的收費標准,而如果是國土資源部門的話,在國土資源部門公開的這些信息當中,就應該包括國有土地的使用情況以及國有土地收費標准,畢竟各行政單位都是在各司其職,行政管理的職能也不一樣。

⑹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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