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單關健客戶信息缺失是什麼意思
就是一些信息不完整或者是有些變更的。
信息不完整就是指錄入的客戶信息不完整,沒有將關鍵的身份信息錄入進去,需要後面找這個客戶重新補充完整。而有些需要變更的是之前的錄入信息錯誤也會導致缺失的原因。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
㈡ 投保時如實告知哪些內容,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有什麼後果
一、投保時如實告知哪些內容
告知的內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實的告知。因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險人正確了解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關的重要事實。就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凡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情況,即為重要事實。從各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投保人所應告知的事實,通常包括以下四項:
(1)足以使保險危險增加的事實;
(2)為特殊動機而投保的,有關此種動機的事實;
(3)表明保險危險特殊性質的事實;
(4)顯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實。
需要進行區分的是,此處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同於保險合同成立後,危險程度增加或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人所負的通知義務,也不同於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對投保人所負的說明義務。
二、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有什麼後果
投保人對於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所為詢問,應為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實告知,即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主要情形有:故意為非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過失為非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無過失為非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故意為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過失為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無過失為重要事項的不實說明;對已知的事項不作說明或者作部分說明等。 原則上,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僅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所規定的義務,與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意思表示無關,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請求繼續履行或損害賠償。
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三、四款採取相同的立場: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投保人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或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應當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後的合理期間為之。若保險人已知或者怠於知道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沒有及時或者在法定期間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再主張解除保險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應該適用。
依照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這里沒有區別投保人未告知保險人的事項是否為「重要事項」,保險人均得請求法定的救濟。英國十八世紀所適用的保險合同因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的原則僅以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過失隱匿重要事實為限,已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現代保險理論和實務已普遍認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過失隱匿非重要事實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考慮到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已經將如實告知限定於「重要情況」,保護保險人的利益,應當公平兼顧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對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故意隱瞞事實」和「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應當作出限縮解釋,投保人故意隱瞞或虛偽陳述的「事實」,僅以「重要事實」為限。
㈢ 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一、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和要求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即對保險人作出是否承保決定和確定保險費率有影響的事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保險人做出真實表述。針對這一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的如實告知義務:(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出險通知義務。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並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二、對如實告知義務中重要事實的認識
在如何確立重要事實告知范圍的問題上,各國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無限告知注意,即告知義務人不以保險人的詢問事項為限,必須將有關危險的一切情況都如實告知保險人。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所有影響一個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決定是否承擔某項風險的情況均為重要事實。」在英國,具體講,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有:(1)所投保的風險,就其性質或險別比人們通常預計的要大;(2)同樣,外部因素使得風險大於通常狀況的;(3)導致預期損失金額大於通常估算的金額;(4)以往其他保單項下發生的損失和賠償;(5)以往投保時曾遇到其他保險人的婉拒或提出的不利條件;(6)因被保險人免除第三方本應承擔的責任而影響到保險權益轉讓的事實;(7)是否存在其他非補償性保險單,如壽險或人身意外險保單;(8)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全部事實及相應的介紹。二是詢問告知主義,即告知義務人只須對保險人的詢問如實回答即可,瑞士和我國台灣地區採用此做法。
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為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從該條可以看出,告知的內容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實;第二種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
判斷「重要事實」的標準是什麼?一般有兩種證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風險增加法,二是影響損失法。
1、風險增加法。這是一種使用較為普遍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一個事實要構成重要的事實必須引起承保風險的增加。紐約州保險法規定:除非保險人了解到不實陳述的事實會導致其拒絕達成(保險)合同,否則不能被看作是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在確定重要性時,(法庭)允許以保險人簽訂合同時是否會接受,抑或拒絕類似風險的習慣做法作為證據。馬薩諸塞州保險法規定:除非不實陳述增加損失風險,否則不能視為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使用這種方法,如果投保汽車保險,家中有一個20歲的青年人與投保人共開一輛車,而投保人告訴保險人家中沒有25歲以下的人開車,由於汽車保險人按慣常做法對於年輕、單身駕車人收取較高的保費,顯然,投保人所陳述的事實已經增加或嚴重影響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構成了被保險人的不實陳述。
2、影響損失法。這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方法使用不如前一種廣泛。這種方法通常規定:不論事實本身的重要性如何,如果這種不實陳述從本質上並未造成承保財產損害的增加或導致其滅失,就不能使保險合同失效。
三、如實告知義務導致解除合同的免責性與一般性免責條款的關系
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致使保險人有權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結果看似與被保險人違反免責條款而導致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相同,因此審理案件時容易將二者混淆。投保人常以保險人未盡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來作為抗辯理由,這顯然是對如實告知義務的錯誤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其構成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方面,但如實告知義務不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產生的義務,而是保險法直接規定的先合同義務,不構成保險合同的內容。而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違反免責條款中的義務是違約行為,其結果導致保險人有權不支付保險金,而且一般不存在退還保險費的問題。
就如實告知義務而言,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重要事實進行隱瞞,即合同成立時已經存在保險事故或保險事故發生的極大風險,這明顯與保險合同的射幸性質和保險的目的相悖。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決定著保險人是否訂立合同,對保險人的利益有著重大影響,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礎,投保人真實告知關於保險合同的重要事實之義務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因此,保險人在合同中對告知義務本身及違反義務後果進行說明和提示後,無需對免責義務另外再作額外的明確說明。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導致合同解除,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此種免責並不屬於合同中特別約定的某些免責范圍內,而是合同約定和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對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導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後果。
四、有關保險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審查。
保險合同中的履行告知義務屬於雙向告知義務,即訂立保險合同,首先是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如實告知。《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對投保人應當告知的重要事實為「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險費配率的」,和該條第四款規定的「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
我國保險法依據投保人的主觀過錯,將不履行告知義務分為投保人故意不告知和過失不告知兩種,並對這兩種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無論是否發生事故,保險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並且可以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因過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只有當不告知的情況足以對保險人承保決定和費率確定產生影響,保險人才有權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則只有當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的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時,保險人才可以免於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並可以不返還保險費。由此可見,並非所有的未如實告知都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保險人都可以據以免除保險責任。
我國立法對故意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認定過於寬泛,對投保人的要求相當嚴格,也許是考慮到故意違反告知義務往往構成保險欺詐;而過失違反告知義務的規定較為合理,與各國保險法如實告知規則類似,其中關於「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認定,基本與關於重要事實認定的國際慣例一致。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發生保險事故之前,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沒有疑問。值得討論的是,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而未告知的事項對該事故的發生並無影響,則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於承擔保險責任。換言之,保險人依據投保人告知義務的違反而解除合同,是否以未告知的事項與發生的保險事故有因果關系為必要前提。
對此,各國立法主要有因果關系說和非因果關系說兩種相反的立場。我們認為,基於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的多方面考慮,因果關系說更為可取。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果未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關系,則承保風險並沒有因投保人的過錯行為而增加,保險人沒有理由不承擔已經發生的損失。
這樣的做法既考慮到告知義務賴以產生的誠信原則,同時也照顧到保險合同的利益均衡,是可取的。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但考慮到投保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同時考察告知義務違反與保險事故之間的因果聯系,而且行使解除權與承擔已經發生的保險責任並不必然沖突。
五、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
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其法律後果是:(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為過失未履行的,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險費,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並不產生保險合同無效的後果,保險人只是有條件地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人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稱之為保險人的解約權。因為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使得保險人承保風險後實際處於很不利的地位,保險人是在沒有了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繼續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對保險人不公平,反而會鼓勵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補救。
因違反告知義務所產生的解除權,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即已發生,不問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另外,此項解除權不限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才能行使,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也可以行使。保險人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發現有違反的事實,此時即有解除的必要。但為使法律關系早日確定起見,保險法應規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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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法對投保人的規定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㈤ 投保方未履行或者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㈥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的,應當如何處理
《保險法》第32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16條第3款、第6款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一、投保人應仔細評估自身的需要,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請認真考慮購買人身保險保障的目的,並根據自身的保險保障需求,尋求最合適的保險產品。
二、應根據需求和自身的經濟能力,選擇合適的保險金額。如選擇繳費期間較長的保險產品,請確認有穩定、足夠的財力支付。
三、應在填寫投保單時,如實申報所需資料。若隱瞞或虛報重要資料,保險公司日後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拒絕賠償。重要資料包括保險公司認為任何可能會影響其承保或理賠決定的資料。如您對部分資料無法判斷其重要性,亦不妨如實申報,以保障您的權益。
四、應在收到保單後,詳細審閱保險條款。您應注意的保單項目包括:簽發日期、生效日期、被保險人、保險金額、除外責任、猶豫期、現金價值表/退保金錶、保費金額及繳費年限、索賠手續及時限等。
五、應善用「猶豫期」權利。「猶豫期」是指您收到並書面簽收保單起算的10天。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都賦予您「猶豫期」權利,在「猶豫期」內,您仍可充分考慮所購買的產品是否符合需要,如在此期間撤單,可取回全部已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僅扣除少量的工本費(有的保險公司不扣)。
六、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繳付保費。在繳付保費後,謹記保留相關憑證。
七、應確保您選擇的保險公司已獲准在中國境內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如有疑問,可向當地保監局查詢。
八、不應以為保險產品的宣傳資料等同保單。宣傳資料通常只是保險條款的簡單闡述,有關保險責任及其它細節,應以保險條款為准。
九、不應讓任何人代替自己在投保單上簽名。否則,保險合同初始無效,您將無法獲得任何的保險保障。
十、不應忘記通知保險公司任何重要事項的改變。任何重要事項的改變,可能會影響您的保障權益,可能會導致合同失效,保險公司有權以沒有披露重要事項為由而拒絕賠償。
十一、不應忘記在繳費期內及時繳付續期保費。如超過繳費期六十日未支付續期保費,保險合同效力將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十二、不應隨便退保。根據現金價值表或退保金錶及退保規定,在保險單生效後特別是在前幾年內退保,您可能會損失退保費用。被保險人,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㈦ 保險告知違反條件
告知的違反有兩個條件:第一,這種事實是重要事實;第二,未告知、誤告、隱瞞或欺詐的事實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將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可採取的措施有:解除保險合同;不負賠償責任;若已受到損害,除解除合同和不承擔保險責任外,還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賠償;出於多種原因繼續維持合同效力或協商變更保險合同。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主要有三種情況:(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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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如果投保人告訴保險人的信息不符實,保險人可以怎麼做
《保險法》第十七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可以退還保費。
這個在保險法上有明確規定,你可以具體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