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記者法)規定,什麼樣的信息屬於內幕消息
所謂「內幕信息」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該信息未向社會公開;二是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即一旦公開,將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三是符合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所作的列舉式或概括性規定。
首先,關於信息怎樣才算公開,根據《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其次,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一般而言,內幕信息與小道消息之間的界限模糊,關鍵在於該消息是否明確、敏感、重大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信息」。如兩家公司剛剛開始接洽合並事宜,目標公司完全可能拒絕合並,另一方介入不深,可能隨時取消合並計劃,所以,該消息本身沒有過多實質價值,則該消息尚不能成為內幕信息;如果兩家公司合並事宜被雙方董事會開會多次磋商,並明確合並計劃表,該消息就具有實質內容,足以影響投資判斷。本案中,A告知妻弟乙,本單位與外單位合作意向書內容及雙方簽章信息,已屬重大、敏感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消息,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內幕信息」。
第三,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作出列舉式和概括性規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貳』 內幕信息包括哪些
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包括:1、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2、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3、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二)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
『叄』 內幕信息范圍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並;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並或者分立先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於內幕信息。
第五十三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肆』 內幕信息的核心特徵是什麼
內幕信息的特點是:
1、內幕信息一般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知曉;
2、屬於未對外公開、具有保密價值的保密信息;
3、已經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4、其他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於內幕信息。
第五十三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伍』 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哪些屬於內幕信息
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於內幕信息。
(5)哪些事項屬於內幕信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一條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四)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陸』 內幕交易罪的概念是什麼,哪些信息屬於內幕信息
內幕交易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時,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並對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包括: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 變更;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性超過該資產的30%;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證券法規定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等。
『柒』 什麼是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是認定內幕交易的基礎。內幕交易案件的認定,首先要識別是否存在內幕信息。新《證券法》第52條採取概括和列舉的方式來定義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一般認為,內幕信息具有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性和非公開性兩個重要特徵。重大性指該消息一旦公開,會導致證券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的顯著波動。非公開性則意味著該消息在證券價格敏感期內不為社會公眾及交易對方所知。
此外,新《證券法》「第80條第二款、第81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於內幕信息。」此處所列重大事件分別指「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以及「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新《證券法》具體列舉的重大事件共計23種。
『捌』 在證券交易中,哪些信息是公司內幕信息
你好,下列信息屬於證券交易內幕信息:
(1)《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a)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b)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c)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d)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e)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f)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g)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h)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i) 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j)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k) 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l)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玖』 哪些信息屬於內幕信息
《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具體來說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法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