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有哪些構成條件
法律分析:1.構成犯罪的主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讓自己或者他人從中牟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內幕交易或者泄漏內幕信息的行為。
4.行為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B. 什麼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法律分析:對刑法意義上內幕信息的認定,是判定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重要前提。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劉憲權認為,內幕信息須滿足「秘密性」和「重大性」兩個特徵。首先,「秘密性」是指信息「尚未公開」,尚未被證券、期貨投資者所知悉。具體判定上,判斷信息已公開的標准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全國性的新聞媒體上公布該信息,二是通過新聞發布會公布信息,三是市場消化了該信息且已作出反應。其次,「重大性」是指信息「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需要指出的是,「可能有」重大影響是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要件,而「有」重大影響才是內幕交易犯罪行為的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C. 刑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判罪標准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D. 內幕交易罪的概念是什麼,哪些信息屬於內幕信息
內幕交易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時,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並對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包括: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 變更;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性超過該資產的30%;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證券法規定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等。
E. 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有哪些構成條件
法律分析: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 刑法中關於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2.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G. 泄露內幕信息罪怎麼量刑
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處罰:一般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處以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H. 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有哪些構成條件
法律分析: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構成條件是:1.構成犯罪的主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2.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讓自己或者他人從中牟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3.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內幕交易或者泄漏內幕信息的行為。4.行為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I. (記者法)規定,什麼樣的信息屬於內幕消息
所謂「內幕信息」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該信息未向社會公開;二是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即一旦公開,將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三是符合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所作的列舉式或概括性規定。
首先,關於信息怎樣才算公開,根據《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其次,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一般而言,內幕信息與小道消息之間的界限模糊,關鍵在於該消息是否明確、敏感、重大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信息」。如兩家公司剛剛開始接洽合並事宜,目標公司完全可能拒絕合並,另一方介入不深,可能隨時取消合並計劃,所以,該消息本身沒有過多實質價值,則該消息尚不能成為內幕信息;如果兩家公司合並事宜被雙方董事會開會多次磋商,並明確合並計劃表,該消息就具有實質內容,足以影響投資判斷。本案中,A告知妻弟乙,本單位與外單位合作意向書內容及雙方簽章信息,已屬重大、敏感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消息,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內幕信息」。
第三,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作出列舉式和概括性規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J. 什麼是泄露內幕信息罪
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的處罰標准:一般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處以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