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葯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具體透露出哪些信息呢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葯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具體透露出哪些信息呢?
3.《辦法》規定,從事網上葯品銷售的,應當是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保障網上葯品銷售安全能力的葯品經營企業。即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可以開展葯品網路銷售業務。第三方平台作為「平台管理者」,在葯品網路銷售活動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是實現葯品網路銷售規范健康發展的關鍵環節。壓實平台主體責任,加強平台內部管理,對葯品網路銷售活動的規范和市場的有序發展至關重要。
2. 國家實行疫苗安全信息什麼制度
法律分析:國家實行疫苗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國家實行疫苗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疫苗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疫苗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疫苗安全信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全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情況,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公布重大疫苗安全信息,應當及時、准確、全面,並按照規定進行科學評估,作出必要的解釋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疫苗安全信息,應當立即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等進行核實、分析,並及時公布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疫苗安全信息。
3. 違反葯品gmp如何處罰什麼程度
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收回GMP證書,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國家葯監局將不定期開展飛行檢查。
【拓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葯:
(一)葯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葯品標准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葯品冒充葯品或者以他種葯品冒充此種葯品;
(三)變質的葯品;
(四)葯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葯:
(一)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
(二)被污染的葯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葯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葯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葯品;
(七)其他不符合葯品標準的葯品。
禁止未取得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葯、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葯品。
第九十九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葯品研製、生產、經營和葯品使用單位使用葯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葯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的葯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應當採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並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一百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對葯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抽樣應當購買樣品。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及其有關材料,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查封、扣押,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葯品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葯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公告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對葯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葯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葯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葯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葯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葯品檢驗機構應當在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一百零三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等遵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其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百零四條國家建立職業化、專業化葯品檢查員隊伍。檢查員應當熟悉葯品法律法規,具備葯品專業知識。
第一百零五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和醫療機構葯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並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一百零六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一百零七條國家實行葯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葯品安全總體情況、葯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葯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葯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葯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
公布葯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准確、全面,並進行必要的說明,避免誤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葯品安全信息。
4.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及管理是怎樣規定的
(1)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同時應當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具體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衛生部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第二,省級衛生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對於影響限於本轄區的食品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對於影響限於本轄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第三,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2)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
第一,報告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通報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5. 信息公開堅持什麼和先審查後公開的原則
一、政府責任原則;
二、一般公開原則;
三、政府各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共享原則;
四、及時公開原則。
公安部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時准確、便民利民的原則,公安機關作為執法機構,應該對相關信息及時公布,方便公眾查詢。如果群眾沒有得到信息,可以嘗試申請。
一、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三、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使社會廣為知曉執法公開的范圍、期限和途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法信息。
6.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有哪些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
一、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的信息有
1、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2、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對食品安全標准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6)葯品安全信息應當怎麼公布擴展閱讀
一、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
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獲知本法規定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7. 醫療器械捐贈的有關規定
醫葯企業與醫療衛生機構可依規定簽訂協議。在捐贈尚不普遍、經驗不足的現階段,醫葯企業與醫療衛生機構以非「隔離帶」方式捐贈與受贈時,協議中的各項約定應當充分體現自願無償和公益目的,醫葯企業與醫療衛生機構對此要務必注意,以免因協議條款的缺陷而涉嫌商業賄賂和(或)不正當競爭。
一、進行醫療物資捐贈時的四點注意事項:
1、受贈單位應合法合規;
2、捐贈醫護物資應符合質量標准;
3、遵守捐贈程序;
二、捐贈程序流程:
1、捐贈單位內部決策;
2、受贈單位預評估;
3、簽署捐贈協議;
4、接受捐贈;
5、信息公開,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七條 國家實行葯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葯品安全總體情況、葯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葯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葯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葯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
公布葯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准確、全面,並進行必要的說明,避免誤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葯品安全信息。
8.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哪個部門公布
法律分析: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的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應當公開徵求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食品安全地方標准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准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准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食品安全地方標准依法廢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布廢止情況。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對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目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
9.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什麼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是哪些部門
1、與農業部的有關職責分工。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葯、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
2、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准制定。
3、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
4、與商務部的有關職責分工。商務部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5、與公安部的有關職責分工。公安部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葯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
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
2、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3、制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4、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妝品的審批工作。
5、負責葯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制定葯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
6、負責葯品、醫療器械注冊和監督管理,擬訂國家葯品、醫療器械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葯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葯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
7、負責制定中葯、民族葯監督管理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中葯、民族葯質量標准,組織制定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葯飲片炮製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中葯品種保護制度。
8、監督管理葯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葯品、麻醉葯品、毒性葯品及精神葯品,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9、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10、指導地方食品葯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11、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葯師注冊工作。
12、開展與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國務院及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
1.承擔依法實施葯品審批和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檢驗和復驗工作。
2.負責標定和管理國家葯品標准品、對照品。
3.負責組織葯品、醫療器械的質量抽查檢驗工作並提供質量公告的技術數據。綜合上報葯品質量信息和技術分析報告。
4.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檢驗所及口岸葯品檢驗所進行實驗室技術考核及業務指導;對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中的葯品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5.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承擔生物製品批簽發的具體業務工作。
6.對有關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葯用輔料的葯用要求與標准進行實驗室復核並提出復核意見。7.承擔司法機構委託的對涉嫌「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葯進行葯品含量和雜質成份等的技術鑒定。
8.承擔葯品、生物製品、醫療器械注冊檢驗;協助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參與葯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9.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承擔有關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技術監督。
10.對有關葯品、生物製品注冊標准進行實驗室復核並提出復核意見。
11.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承擔葯學研究、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的評審;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承擔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科技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12.承擔國家委託的檢定、生產用菌毒種、細胞株和醫用標准菌株的收集、鑒定、保存、管理和分發。
13.承擔國家嚙齒類實驗動物保種、育種、供種和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工作。
14.承擔國家葯物安全評價工作。
15.承辦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條
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10. 葯品捐贈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對捐贈葯品的管理規定,捐贈葯品、醫療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受贈人應為省級以上民政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及其各省級以上分支機構。受贈人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驗收制度和分發記錄,並指導、監督使用單位使用。捐贈的葯品、醫療器械不得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七條 國家實行葯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葯品安全總體情況、葯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葯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葯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葯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
公布葯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准確、全面,並進行必要的說明,避免誤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葯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