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多久消除
根據《最高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這一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另外,無財產可供執行也是可以刪除失信名單的一種情況。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
拓展資料: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Ⅱ 被執行人信息多久消除
法院被執行人多久消除的時間並不固定,要看被執行人何時履行完義務。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後,法院會在三日內取消黑名單,刪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Ⅲ 強制執行記錄徵信多久消除
一、強制執行記錄徵信多久消除
1、法院強制執行影響徵信一個月可以消除。結案信息是由執行法院上報上級法院,最後由最高院向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上報,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會將結案信息載入到徵信系統中,整個過程可能需要一個月時間。
2、法律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二十二條
徵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並採取有效技術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對其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許可權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情況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查詢工作人員的姓名,查詢的時間、內容及用途。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查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取的信息。
二、個人徵信不良記錄後果有哪些
1、如果有不良徵信記錄,會影響貸款;
2、影響出行,無法乘坐飛機、火車等;
3、影響家庭不良徵信記錄除了對自己有影響外,對家庭也是有一定影響的。
Ⅳ 執行信息多久會消除
法律分析:失信被執行人失信信息多久消除是沒有具體時間的,一般是二年內消除,但如果失信情節嚴重的,會延長1-3年,如果履行了判決書的,會在三天內刪除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Ⅳ 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多久消除
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通常會在5年內消除。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徵信不良行為終止的,自不良徵信行為終止之日起5年內刪除不良記錄。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一、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多久消除
1、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通常會在5年內消除。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徵信不良行為終止的,自不良徵信行為終止之日起5年內刪除不良記錄。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2、法律依據:《徵集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九條
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採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二、影響個人徵信的行為有哪些
影響個人徵信的行為具體如下:
1、拖欠水費、電話費等其他的相關費用;
2、借款人負債過高;
3、借款人申請辦理個人貸款違約。
在購車貸款與買房貸款還款額超過借款人的月收入百分之五十,還有信用卡每月還款金額超過借款人的月收入百分之五十一樣會被列入不良信用報告系統中。
Ⅵ 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多久消除
法律分析: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在履行判決後五年內消除。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徵信不良行為終止的,自不良徵信行為終止之日起5年內刪除不良記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八、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Ⅶ 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多久消除
一、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多久消除
1、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通常會在5年內消除。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徵信不良行為終止的,自不良徵信行為終止之日起5年內刪除不良記錄。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2、法律依據:《徵集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九條
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採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二、影響個人徵信的行為有哪些
影響個人徵信的行為具體如下:
1、拖欠水費、電話費等其他的相關費用;
2、借款人負債過高;
3、借款人申請辦理個人貸款違約。
在購車貸款與買房貸款還款額超過借款人的月收入百分之五十,還有信用卡每月還款金額超過借款人的月收入百分之五十一樣會被列入不良信用報告系統中。
Ⅷ 失信被執行人要多久才能消除
失信被執行人失信信息多久消除是沒有具體時間的,一般是二年內消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如果履行了判決書的,會在三天內刪除信息。
法律分析
存在以下行為的,有效期為兩年: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如果第1條情節嚴重,或者存在以上多項失信行為,那麼有效期延長一至三年。二、積極履行義務可提前消除不良記錄:1.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Ⅸ 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多久消除
法律分析:被法院執行後個人徵信記錄在履行判決後五年內消除。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徵信不良行為終止的,自不良徵信行為終止之日起5年內刪除不良記錄。
法律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