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網貸大數據上的申請記錄 會保留幾年
是網貸大數據是3-6個月更新一次
想要查詢網貸黑名單可以選擇去正規平台查詢,或者帶上身份證去央行查詢,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1、央行徵信報告。需要本人攜帶身份證件前往當地的央行網點即可查詢,徵信報告中會顯示出用戶過去5年的借貸平台,借貸金額,借貸期限,負面信息等數據內容。
2、查完徵信報告後,需要查詢網貸資料庫。
查詢央行徵信需要本人攜帶身份證件前往當地的央行網點,驗證問題後即可自助列印簡版的個人徵信報告。
你要是在網上有逾期記錄或者在多個平台有借貸記錄,那麼你的各種記錄都會被大數據風控,這時你的網貸平台就會頻頻被拒的,甚至連你的花唄借唄也會被關閉。如果你的百行徵信數據存在異常,可以在微信的首頁搜索:七九數據,關注進入查看即可獲取自身的大數據與信用情況,可以獲取各類指標數據,查詢到自己的個人信用情況,黑名單情況,網貸申請記錄,申請平台類型,是否逾期,逾期金額,是否有仲裁案件,等等重要數據信息等。
目前,除了央行徵信以外,社會上還有很多民間徵信系統和地方徵信系統。一旦網貸黑名單上的信息被這些徵信系統獲取,那麼黑名單上的人就會在這些徵信系統上留下不良記錄。在徵信系統上留下不良記錄的人,不僅難以辦理貸款、信用卡。還難以享受很多公共福利、免押金服務等。
B.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1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C. 什麼是互聯網信息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簡稱IIS)是由微軟公司提供的基於運行MicrosoftWindows的互聯網基本服務。最初是WindowsNT版本的可選包,隨後自帶在Windows2000、WindowsXPProfessional和WindowsServer2003一起發布,但在普遍使用的WindowsXPHome版本上並沒有IIS。
(3)互聯網的信息保存多久擴展閱讀:
IIS可設置的屬性包括虛擬目錄及訪問許可權、默認文件名稱、以及是否允許瀏覽目錄。IIS是在Windows操作系統平台下開發的,這也限制了它只能在這種操作系統下運行。在WindowsXPProfessional中IIS的一些功能做出了限制,以與WindowsServer2003有所區隔。
構建於WindowsServer2003、WindowsVistaHomePremium及WindowsXP64bit的IIS6.0包括FTP、NNTP、和HTTP/HTTPS等服務。IIS.7.0則附帶於WindowsVista及WindowsServer2008。
D. 個人信息保存期限
個人徵信記錄會保存5年。
一、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1、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時,要告知個人信息保存的期限,所以保存期限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但保存時間的原則是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十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准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並且便於查閱和保存。
第十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應當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
二、如何保護個人信息
1.自我保護
當遇到一些必須輸入個人信息才能登錄或完成操作時,輸入的個人數據必須限於最小的范圍,並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帳號密碼,並定期更改。其次,謹慎注意該網站是否有針對個人數據保護的聲明和措施,對允許匿名登錄的網站盡量選擇匿名登錄。
2.技術保護
網站運營商應當自覺採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如增強用戶信息訪問許可權、對可能有不法意圖的注冊用戶進行監測等,把合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以及管理好個人信息作為自己應盡的義務,最小化以至杜絕用戶個人信息泄露,確保個人信息的安全。同時做好網站個人信息保護測評工作,拓展網站個人信息保護測評的廣度和深度,完善網站個人信息保護測評體系。在網站個人信息保護測評工作的帶動下,逐步形成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測評機制,建立全面、完整的測評規范,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測評體系,促進互聯網業務的健康發展。
3.法律保護
E. 互聯網信息服務者對網上信息有怎麼樣的責任
不知道你是不是想問這個。
詳情參閱《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摘選: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F. 互聯網上面的信息時間長了會丟失嗎比方說100年之後
一般都只會保存規定的年份,時間長了應該會清理的。
G. 互聯網上百度的信息多長時間自然滅失
這個看情況,也許永遠都在,如果網路升級或者其他原因的話也許過一段時間就沒有了,或者你的賬號有其他違規操作的話,也會連累其他的問題失效。滿意請採納
H. 什麼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編輯本段其他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 互聯網上的信息是永久存在的嗎
可以啊,合同到期了,網路上的排名可以變化,網頁快照是存在的,可以通過網頁快照查到。
J.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