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根據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⑵ 哪些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政府機關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是管理規制和發展規劃方面。(1)市政府規章、公開義務人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發展計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3)本行政區域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是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2)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經濟發展等有關的基本情況以及公用事業、環境質量情況;(3)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准、條件及實施情況;(4)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文件、補償標准、安置方案等情況以及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和分配情況。
三是公共資金使用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1)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及執行情況;(2)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3)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限額標准、采購結果等情況;(4)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四是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1)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及管理職能的調整、變動情況;(2)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是行政管理事項方面。(1)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處罰、收費、強制等行政管理行為的主體、依據、條件、程序和標准情況;(2)行政機關保證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措施。
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⑶ 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有哪些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准予以公開。
⑷ 行政機關對哪些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⑸ 哪些政府信息要公開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市級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⑹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 法規 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三)市級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 拆遷 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四)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宅基地 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 債權債務 、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其實嚴格來說,不同的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范圍的這一塊都是有一定的差別的,比如說計劃生育部門信息公開就應該有 社會撫養費 的收費標准,而如果是國土資源部門的話,在國土資源部門公開的這些信息當中,就應該包括國有土地的使用情況以及國有土地收費標准,畢竟各行政單位都是在各司其職,行政管理的職能也不一樣。
⑺ 人民銀行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政府機關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是管理規制和發展規劃方面。(1)市政府規章、公開義務人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發展計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⑻ 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是什麼
在這個信息化社會,政府掌握著大量的信息,其中很多信息和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比如征地 拆遷補償 方案、基礎設施建設、教育醫療等價格聽證等。公民通過查閱信息,可以及時把握本地政策走向。那麼,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是什麼?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學習了解。 一、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是什麼? 1、推進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加強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信息公開,推進審批過程和結果公開,著力做好行政許可辦理情況的信息公開。 2、推進財政預算決算和「三公」經費公開。2017年,各省級政府要全面公開省本級「三公」經費。爭取2018年之前實現全國市縣級政府「三公」經費全面公開。 3、推進保障性住房信息公開。市縣級政府要全面公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信息。 4、推進食品葯品安全信息公開。重點推進食品葯品安全熱點問題、重點整治工作、執法檢查等信息公開。 5、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重點推進空氣質量、水質環境、建設項目環評等信息的公開。 6、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公開。推進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公開工作。2018年,實現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全面公開。 7、推進價格和收費信息公開。著力推進涉及教育、交通運輸、農民負擔、醫療、房地產市場、旅遊市場等價格和收費監管信息的公開。 8、推進征地 拆遷 信息公開。著力推行 征地 信息查詢制度,推進 房屋徵收 決定、徵收調查結果、初步評估結果、補償情況等信息的公開,實行陽光徵收。 9、推進以教育為重點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擴大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范圍,加大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力度。 二、哪些政府信息需要公開?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 法規 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綜上所述,政府信息公開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內在要求,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政府部門要推動財政預算及三公消費公開、推動食品及環境安全保護公開、完善價格收費公開體系、提高征地信息公開透明度。公民想了解更多信息,還可以在當地政府網站提交申請,得到批准後就可以到有關途徑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