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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部銷售需要公示哪些信息

發布時間:2022-10-30 09:33:50

Ⅰ 在北京買新房,開發商在售樓處都要公示什麼文件

開發商需要在售樓處公示的文件有“五證”,還需要公示開發商資格文件,購房者需要簽訂的協議,合同的範本文件,房源銷控表,銷售人員的信息等。若有代理商,還需展示代理商的營業執照、委託銷售的委託書、房管局的備案文件。

公示區會將需要展示的文件集中展示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公示的都是復印件,購房者尤其需要注意有沒有銷售證或預售證,避免開發商違法售房,給購房者自己造成損失。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Ⅱ 房屋過戶流程有哪些要注意什麼去售樓處看房要弄清哪些信息

1.
實地看房 實地看房是房屋過戶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驟,如果沒有實地看房就辦理房屋過戶,那就很容易出現糾紛。因此買方要實地查看房源,並且審查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的真實性。

2.
簽訂《買賣合同》 核實了房屋的情況,買賣雙方就可以簽訂買賣合同了,注意約定好交易細節,以免出現責任劃分不清的問題。

3.
辦理貸款手續 如果買方需要辦理貸款手續,那麼就應該准備相應的貸款資料,並且也可以要求賣方准備房產證明等資料,一同辦理房屋貸款手續。

4.辦理交易過戶 買賣雙方攜帶相關證件原件親自前往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一般辦理時間為一周,在辦理交易過戶時,買方需向賣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而且買賣雙方需繳納相應稅費。

Ⅲ 房地產經紀行業信息公示包括哪些

您好!
折疊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1]

折疊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1]

折疊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1]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折疊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1]

折疊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望採納,謝謝

Ⅳ 售樓處公示的購房溫馨提示內容模版

您好!
這里有個可以供您參考
市房管局購房溫馨提示 尊敬的購房業主: 為保障您的購房安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請您在購房時注意以下幾點: 一、 購房時請查看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在售樓部的明顯位置予以公示。開發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向購房人收取預付款、定金、排號費等任何名義的購房費用,均屬違規預售行業。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購房人購買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期房,所簽購房合同(含內部認購、訂購等各種形式的購房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城中村改造、危舊房改造項目除回遷和用於本村村民安置的房屋外,向社會公開銷售的商品房均需輸預售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所購房產的樓號是否在預售范圍內,不要購買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樓盤。 二、 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並實行網上即時簽約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及時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並將監管賬戶和賬號在售樓部明顯位置予以公示。開發企業或購房人將購房款繳存入監管賬戶後3個工作日內,持繳款單到市房管局交易登記中心資金監管窗口備案,然後在開發企業辦理網上即時簽約備案手續。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取預收款存入資金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
買房流程攻略指南
選房資料 購買資格 簽訂合同 貸款流程
自2009年10月25日起,市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合同實行網上即時簽約備案,購房人需與開發商在網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設置個人密碼,經交易登記中心在網上審核備案後,方能拿到機打的制式防偽合同,憑該防偽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舊版及其它格式合同一律不予認可。購房人可隨時登錄房地產信息網憑個人設置的密碼查詢個人購房信息,同時也可查詢預售樓盤的銷售情況。購房人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將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三、 關於「小產權房」的提示 關於「小產權」房,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曾發布購房風險提示: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同時特別提醒廣大市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如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了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登記。 請廣大購房人注意加強風險意識和維權意識,如需提供購房政策咨詢服務或舉報,請撥打以下電話:

望採納,謝謝

Ⅳ 房屋銷售開始到結束 應全程公示相關信息

商品房銷售應公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
全裝修商品房項目,應公示全裝修內容、裝飾裝修標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裝飾裝修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
房屋實際交付標准應與樣板房展示內容保持一致。
對每個家庭來說,買房子都是一件大事。但在實際購房中,卻有個別樓盤隱瞞信息,蒙蔽消費者,引發了不必要的損失和投訴。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發展環境,12月23日市住建局下發了《西安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規定》,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充分保障購房人
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該規定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屋銷售之日至全部房屋銷售結束期間,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開透明、及時准確的原則公示相關信息,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充分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企業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客服聯系電話;委託銷售的,應當公示受託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及聯系電話。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證件信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物業服務信息: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收費標准。
全裝修商品房應公示
裝飾主材名稱品牌型號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項目信息: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樓幢分層平面圖、立面圖以及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主要規劃設計指標;各樓幢當月工程進展及對應圖片資料;車位(車庫)規劃配比、個數、類型、面積、位置、租售方式等;項目內設置的綜合商業、物業服務用房、社區辦公或活動用房、公共廁所、幼兒園等教育設施及居民養老服務等配套設施設備的位置、面積等。
全裝修商品房項目,應公示全裝修內容、裝飾裝修標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裝飾裝修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提供室內設施設備的,應當標明設施設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及安裝標准等),並設置專門區域用於展示主要建築材料及設施設備。
對可能產生的廢氣雜訊煙塵
等影響因素需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紅線外200米內對項目可能產生廢氣、雜訊、煙塵等影響的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垃圾站、變壓器、通信基站、道路、橋梁、隧道、火車站、汽車站、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或殯儀館、公墓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紅線內可能產生廢氣、雜訊、煙塵等影響的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站、變壓器、換熱站、配電室、通信基站、車庫出入口、健身場所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連廊、管道層、煙道、天然氣管道及戶內樑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響購房人裝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教育信息:
購房人所購商品房相對應的學區或學校,應以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當年入學政策為准,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無權承諾。
交付標准為毛坯的
樣板房應當以毛坯形式展現
房屋銷售場所、樣板房應當設置在永久性建築內。項目銷售時展示的綠化、園林等景觀應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建造,不得採取先擴大景觀建設范圍後拆除的方式誤導購房人。
設置樣板房時,應當在計劃售樓現場或預(現)售樓盤內(即實體樓內)建造驗收合格的交付樣板房。
房屋實際交付標准應與樣板房展示內容保持一致。交付標准為毛坯的,樣板房應當以毛坯形式展現;交付標准為全裝修的,樣板房內擺放的傢具、家電等非交付范圍的設施設備,應標注尺寸大小,並在顯著位置明示非交房標准。
鼓勵推進在實體樓內設置樣板房,真實展現房屋戶型、結構及尺寸、裝修標准和施工質量。
對積極響應倡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辟綠色通道,提前受理、審核測繪成果備案、商品房預售許可、現房銷售備案等業務,加快各項手續辦理進度。
銷售場所展示的戶型圖(模型)、沙盤模型、區位示意圖等,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和尺寸比例(標注比例尺)製作,不得採取誇大有利因素或縮小、弱化、隱瞞不利因素等方式製作與規劃設計或實際不相符的圖標、模型。
採取互聯網線上方式售房的,也應按照本規定要求將需公示內容逐項在線上公示。通過VR視頻等方式展示樣板房的,應當真實展示房屋全貌。
未按規定公示且拒不整改
企業將被暫停網簽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以視頻和照片方式留存銷售信息公示內容和樣板房裝飾裝修內容。
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在銷售場所更新並告知購房人,同時將變化情況按照規定要求製作新的視頻和照片資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熟知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房屋銷售、金融信貸、稅收繳納、不動產登記等政策及流程。
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對未按本規定公示信息的企業,應當指導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暫停其使用商品房網簽備案系統,並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因信息公示問題產生交易糾紛的,買賣雙方應本著平等、公平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Ⅵ 重磅!西安擬出台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新規

8月28日,西安市住建局官網發布一則標題為:關於公開徵求《西安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發展環境,西安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西安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

徵求意見稿指出,按照我市加快建立房地產市場調控「四個閉環」和「五化」管理體系的工作要求,就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內容、期限、要求等事項作出規定。房屋銷售場所、樣板房應設置在永久性建築內,須標示不利因素,如可能產生廢氣、輻射、噪音、煙塵污染等影響的不利因素,以及項目不確定因素,如教育資源等。

通知原文如下:

(西安市住建局官網截圖)


附件:

西安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按照我市加快建立房地產市場調控「四個閉環」和「五化」管理體系的工作要求,現就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內容、期限、要求等事項規定如下:

一、公示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如實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業信息

1.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客服聯系電話。

2. 委託銷售的,應公示受託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及聯系電話。

(二)項目信息

1.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6. 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樓幢分層平面圖、立面圖,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主要規劃設計指標。

7. 車位(車庫)規劃配比、個數、類型、面積、位置、租售方式等。

8. 項目內設置的綜合商業、物業服務用房、社區辦公或活動用房、變電站、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幼兒園等教育設施及居民養老服務等配套設施設備的位置、面積等。

9. 全裝修商品房項目,應公示全裝修內容、裝飾裝修標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裝飾裝修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提供室內設施設備的,應當標明設施設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及安裝標准等),並設置專門區域用於展示主要建築材料及設施設備。

(三)房屋銷售信息

1. 購房流程指引。包括購房信息登記、購房資格審查、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按揭貸款等環節所需條件、資料、時限等內容。

2. 商品房銷售方案。

3.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4. 商品房銷售進度表。

5. 房屋戶型圖(詳細標明各房間開間、進深尺寸)。

6. 《西安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牌》、《西安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表》(含每套房屋單價、總價等信息)。

7. 測繪機構出具的房產測繪成果報告(含每套房屋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等信息)。

8. 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諾書。

9. 項目設定土地抵押或建築物抵押的,應公示抵押情況以及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書面意見。

10.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稱和監管賬號。

11. 提供信貸服務的商業銀行名稱、銀行信貸政策、服務內容及信貸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

12. 所有駐場銷售人員的照片、姓名等。

(四)不利因素信息

1. 紅線外不利信息。主要指紅線外對本項目整體或部分樓幢已知可能產生廢氣、輻射、噪音、煙塵污染等影響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垃圾站、變壓器、通訊基站、道路、橋梁、隧道、火車站、汽車站、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及其他污染、輻射、噪音源或危險場所等。

2. 紅線內不利信息。主要指紅線內對本項目整體或部分樓幢已知可能產生廢氣、輻射、噪音、煙塵污染等影響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站、變壓器、換熱站、配電室、通訊基站、商業用房、物業用房、車庫出入口、健身場所以及其他污染、輻射、噪音源等。

3. 戶型不利信息。主要指對部分戶型在視線、採光、空氣質量、裝修使用等方面已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包括外立面造型、外連廊、管道層、煙道、天然氣管道等及戶內的梁、柱位置、尺寸等。

(五)項目不確定因素信息

1. 教育資源不確定信息。主要指商品房相對應的學區或學校,應以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當年入學政策為准,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無權承諾。

2. 其他與購房人利益相關的不確定信息。

(六)物業服務信息

1. 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

2.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3. 物業服務收費標准。

(七)相關政策文件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

2.《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

3. 我市執行的住房限購限售等房地產調控政策、不動產權登記等規范性文件。

(八)項目信息互聯網查詢渠道、投訴途徑

1. 本商品房項目二維碼。

2. 西安市商品房銷售行為誠信平台投訴指引。

3. 轄區內住建部門投訴電話。

4. 有集團公司的,公示集團公司投訴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

(九)法律法規或其他主管部門要求公示的信息。

二、公示期限

自項目銷售之日起至全部房屋銷售結束。

三、公示要求

(一)房屋銷售場所、樣板房應設置在永久性建築內。項目銷售時展示的綠化、園林等景觀應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建造,不得採取先擴大景觀建設范圍後拆除的方式誤導購房人。

(二)設置樣板房的,應在計劃售樓現場或預(現)售樓盤內(即實體樓內)建造驗收合格的交付樣板房。房屋實際交付標准應與樣板房的裝飾裝修標準保持一致。交付標准為全裝修的,樣板房內原則上不得擺放傢具、家電等非交付范圍的設施設備,確需擺放的應標注尺寸大小,並在顯著位置明示非交房標准;交付標准為毛坯的,樣板房應以毛坯形式展現。

鼓勵推進在實體樓內設置樣板房,真實展現房屋戶型、結構及尺寸、裝修標准和施工質量。對積極響應倡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辟綠色通道,提前受理、審核測繪成果備案、商品房預售許可、現房銷售備案等業務,加快各項手續辦理進度。

(三)銷售場所展示的戶型圖(模型)、沙盤模型、區位示意圖等,應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和尺寸比例(標注比例尺)製作,不得採取誇大有利因素或縮小、弱化、隱瞞不利因素等方式製作與規劃設計或實際不相符的圖標、模型。

(四)本規定要求公示的內容應放置在銷售場所顯著、醒目、便於翻閱的位置,可以採取公示欄、公示簿、查詢機、電子屏幕等方式展示。

(五)公示欄應標注「信息公示欄」字樣,可採取落地架或上牆張掛等方式展現;公示簿封面應標注「信息公示簿」字樣,首頁註明目錄及相應頁碼,按目錄順序將資料有序排放,置於固定位置。

(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採取上牆張掛形式集中公示。

(七)本商品房項目二維碼應張貼在背景圖上(通過市住建局商品房網上備案系統自行下載列印),以落地架形式(規格不小於80cm×120cm)置於顯著位置。

(八)本規定全文內容及項目不利因素信息、不確定因素信息、西安市商品房銷售行為誠信平台投訴指引(通過市住建局商品房網上備案系統自行下載列印)應以落地架形式(規格不小於80cm×120cm)置於顯著位置。

四、其他要求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應本著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的原則,及時、准確、全面地公示相關信息,充分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立即在銷售場所更新並及時告知購房人。

採取互聯網線上方式售房的,也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公示期限將需公示內容逐項在線上公示。通過VR視頻等方式展示樣板房的,應真實展示房屋全貌,不得隱瞞戶型等不利信息。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考核,確保銷售人員熟知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房屋銷售、金融信貸、稅收繳納、不動產登記等政策及流程。銷售人員應按照本規定要求,逐項向購房人介紹公示內容,避免因信息介紹不全面、不準確產生交易糾紛。

(三)各區、縣住建局及各開發區住建管理部門應在開盤前對各項目信息公示情況進行檢查,並留存沙盤、樣板房等影像資料。對不符合公示要求的企業,要指導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暫停其使用商品房網簽備案系統並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五、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來源:西安市住建局

Ⅶ 售樓處除公示「五證」外,還有什麼要公示的

售樓處除了公示「五證」外,還有什麼是要公示的?《通知》明確要求,開發商在售樓處除了公示「五證」等內容外,商品房網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及其業主臨時公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也要公示。 《通知》中明確了開發商在售樓處公示的詳細內容,如項目簡介、企業簡介、有關證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應公示的內容。 公示的有關證件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等。 除了以上內容,售樓處還要公示其他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應公示的內容。這主要包括民用建築節能信息公示表,濟南市商品房預(銷)售明碼標價基礎信息公示牌(表),濟南市商品住房預(銷)售明碼標價牌(表),濟南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預(銷)售明碼標價牌(表),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權利信息,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及監管資金賬號,購房特別提示以及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等。

Ⅷ 售樓處賣房需要公開價格嗎

當然需要公開價格,如果不知道價格,誰敢去賣房子。

Ⅸ 商品房銷售案場公示包括哪些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時應將以下信息在銷售現場予以公示: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方案;

3、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4、代理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

5、《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6、《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7、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8、明碼標價書及每套商品住宅備案銷售價格;

9、建築節能信息;

10、商品房銷售情況。

Ⅹ 售樓處需要公示的文件有哪些

至少要公示五證,即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預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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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售房部銷售需要公示哪些信息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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