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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人員需要哪些信息

發布時間:2022-10-29 14:15:01

❶ 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政府依法應該公開的信息有哪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府應當向被徵收人公開哪些信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市縣人民政府政府作出行政決定,將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房屋予以徵收並給與補償安置的行為,徵收行為影響著被徵收人的根本利益,徵收行為中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公開以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那麼政府在房屋徵收中應當向被徵收人公開哪信息呢?
我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住建部《關於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您作出歸納如下:
第一、政府主動公開的范圍:
(一)房屋徵收補償法規政策;
(二)房屋徵收決定;
(三)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徵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准;
(五)徵收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徵求公眾意見的情況匯總
(六)根據公眾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
(七)徵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
(八)被徵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九)對未經登記建築物的調查、處理和認定情況
(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十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十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十三)城鄉規劃
(十四)專項規劃
(十五)各戶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十六)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辦法
第二、被徵收人可以依申請獲取的公開的政府信息有:
1、徵收建設項目的項目批准文件
2、市縣政府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復
3、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審批、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4、有關徵收補償方案修改的聽證資料
5、房屋徵收范圍紅線圖
6、有關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圖紙
掌握了以上信息,您對房屋徵收的有關事項已經了解的比較全面了

❷ 請問 政府徵用農民土地需要向徵收人出示哪些手續 謝謝

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兩公告一登記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10 號 第一條 為規范徵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徵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徵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編輯本段第十五條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❸ 稅收實名制辦稅人員要提供哪些信息

辦稅人員需要提供的的信息:

❹ 徵收房屋時被徵收人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被徵收人在補償中要注意的內容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名稱、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及其他法定資質證書,該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整體方案;徵收補償標准;徵收補償方式;協調異議的規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❺ 辦理蘇州市房屋徵收搬遷從業人員合格證需要哪些材料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08

❻ 房屋徵收的被徵收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有哪些

當您的房屋被徵收時,您都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您知道嗎?這些法定權利可能直接影響著您最終的補償選擇、數額已經是否拆遷的問題,為保障您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為您做出歸納,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在政府組織實施徵收過程中,您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並不是直接隨著徵收決定作出而轉移,在您簽訂協議並獲取補償安置或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直屬於您自己。
2、知情權
政府實房屋徵收中,應當將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未經登記建築認定處理結果、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等內容在被徵收范圍內公布,保障被徵收人知情權。
3、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
對於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及補償決定所依據的規劃、計劃、立項等文件、如果需要了解的,可以向相關製作機關或保存機關申請信息公開。
4、確認權
在房屋徵收中,對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對未經登記建築物的調查、房屋徵收評估丈量結果應當經被徵收人簽字確認。
5、參與和發表意見權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經擬定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徵收范圍內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收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6、申請對未經登記建築物認定權
未經登記建築即無證房,並不是一律不予補償,市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7、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權利
被徵收人認為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或《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以及相關部作出其他行政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侵犯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維護合法權益。
8、投訴權
對於相關部門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的行為如:不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對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有權發證機關舉報,由發證機關予以處理。
9、獲得補償安置和選擇補償方式權利
您的房屋被徵收,你有權就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事項獲得補償安置。
同時被徵收人有權選擇補償安置的方式,即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10、住房保障優先權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11、評估機構選擇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
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12、復核鑒定權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身親復核,房屋評估機構收到復核申請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❼ 新辦納稅人需要到稅務局辦理哪些基本信息報告

一般在批准設立機關比如工商局拿到營業執照後,在工商部門新登記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過,需要現在稅務局辦理一些基礎信息報告。新成立的納稅人應當在稅局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與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體備案,有網上扣費需求的,可以簽署授權(委託)劃繳協議。需注意的是,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全部賬號,完成存款賬戶賬號報告,在拿到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稅務機關備案。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7)徵收人員需要哪些信息擴展閱讀】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准、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准、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並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准則和服務規范。

❽ 辦理一般納稅人需要什麼資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辦理

【申請條件】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或雖未超過標准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設定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2份。

2、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1份。查驗後退回,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3、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1份,查驗後退回,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辦理地點】

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 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隻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6、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7、納稅人應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季度)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或者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自通知時限期滿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8、可不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特殊規定是指: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自然人不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非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准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9、稅務機關核對後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可以作為納稅人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憑據。

10、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11、 對稅收遵從度低的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12、 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航空運輸企業、電信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❾ 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

《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本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被征地」)上的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就業和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戶籍農業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適應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堅持市場導向,促進被征地人員就業。將被征地人員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籌集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機制,提高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水平。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征地單位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被征地人員的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生活補貼費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
征地單位按照本辦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助費,可計入征地成本。
第六條 需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應當是被征地范圍內具有本市常住戶籍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員。被征地人員分為:
(一)男性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簡稱「就業階段人員」)。
(二)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簡稱「養老階段人員」)。
第七條 就業階段人員可以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就業存在困難的,可按照規定享受本市就業援助政策。
就業階段人員自主創業的,可按照規定享受創業指導、創業培訓服務及各類創業扶持政策。
就業階段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可按照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費補貼。
區政府要在落實本市各項就業培訓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結合本區實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幫助就業階段人員實現就業和穩定就業。
第八條 征地單位為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納12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按照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其中,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繳費。
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費後,按照規定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和個人醫療賬戶,記錄一次性繳費的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費後就業的,應當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未就業的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
就業階段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也可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 養老階段人員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在征地時,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也可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由征地單位一次性繳納12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的基數和比例同第八條第一款)。同時,由個人繳納3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資金由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和區政府補貼承擔。一次性繳費後,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征地單位按規定一次性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繳費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由征地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養老階段人員已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由征地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十條 征地單位可為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納生活補貼費。生活補貼費標准,按照當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確定。
生活補貼費資金實行市級統一管理,設立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被征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的,由區政府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區政府制定。
征地單位給予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和一次性經濟補償的辦法,區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落實就業和保障與土地處置聯動。征地單位首先為被征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生活補貼費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再辦理土地處置的手續。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批准後,公安部門提供被征地單位人員戶籍信息,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供被征地單位土地信息。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定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❿ 如何做好房屋徵收工作

第一,加強對拆遷工作的正面宣傳,積極進行輿論引導。一是加強政策法規宣傳。針對征地區域內的群眾要加大宣傳力度,使拆遷區域內的群眾能及時了解最新的拆遷政策,特別是哪些拆遷行為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從而積極主動配合拆遷工作。二是加強媒體宣傳。要在電視、網路、報紙等媒體上開辟專欄,不僅要宣傳拆遷工作的政策,還要對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要大張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揚;三是加強規劃宣傳。要將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遠景規劃通過舉辦活動的方式向外宣傳出去,向群眾展示城市建設的美好前景,提高群眾對於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參與度與支持度;四是加強公告宣傳。拆遷公告發布要及時,相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專人入戶走訪,力爭以最快速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二,依法拆遷,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財產權。將城市公共建設與商業開發嚴格分開,杜絕開發商以任何借口,將個人的意願轉變為城市發展與建設的需要,從而打著為了公共利益的旗號而為個人謀利。二要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征地拆遷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規范,確保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強拆遷隊伍的行業管理,採取以會代訓、專題講座、實例模擬演練等形式全面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四要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杜絕野蠻拆遷。
第三,兼顧各方利益,科學合理解決「釘子戶」問題。第一階段,要繼續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與其他人的補償標准一樣,不能隨意放寬補償政策,態度要明朗,語氣要堅決,絕不退讓。第二階段,在規定期限內,引導他們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讓權威機構和專家來評估房屋價值、補償數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決。第三階段,如果法院判決後,動遷戶仍拒絕配合,就要按照新拆遷法的要求,將相關材料收集齊全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要帶著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務和諧拆遷。一是號召拆遷工作人員換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風細雨,從而做到親情拆遷、和諧拆遷,確保每戶群眾自願拆遷。二是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員要到拆遷戶家裡促膝談心,幫助計算補償賬目,計劃遷後的生活等,有效消除與動遷群眾之間的隔閡。三是對弱勢群體提供周到細致的服務。針對孤老、殘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難群體的實際情況,工作人員應實行上門服務,幫助聯系周轉房、組織義務搬家、代辦拆遷安置手續等。
第五,採取有力措施及時化解糾紛,避免矛盾態勢擴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訪信息溝通與排查調處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及時解決在初始階段。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控制局面,同時報告上級部門。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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