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被列為失信名單對企業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有影響。一、市場黑名單那些逾期未報送的市場主體將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3年未報送年報的,將直接「拉黑」進入嚴重違法的市場主體「黑名單」,屆時企業貸款將會受限。經營異常主體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將受到限制或者禁入。二、信用受損如果存在失信行為,被列入「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的企業將伴隨「終生」,想做自己的品牌或者產品的時候,信用會遭到質疑,在與他人合作時,往往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在認定著名商標時同樣會受到阻礙。三、負責人受限制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個體戶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相關信息將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任職資格相關事項受到限制,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及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在內的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㈡ 失信企業名單有什麼影響
如果所在企業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按照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條例,面臨的後果有:將被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的公示資格審核、不給於企業相關榮譽稱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3、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管理:
(一)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四)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㈢ 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企業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企業要承擔的後果:1、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將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2、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被限制出境。3、執行法院會將公司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4、公司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將受到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㈣ 企業失信對法人有什麼影響
企業失信對法人影響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對方申請把企業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同時,也會把法定代表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那麼法定代表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就會被拉入執行黑名單並限制高消費。
1、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將其存款情況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台報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評比資格;
3、被執行人為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評優選先、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向其出售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出售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政府采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
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項目許可、資質審批,暫緩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緩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報建手續、暫緩辦理在建項目的後續規劃手續;
7、其他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㈤ 公司失信對公司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凡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都將受到信用懲戒,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空間將大幅度縮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㈥ 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政府部門會實施聯合懲戒,同時也會影響到企業的日常經營,企業信譽受損以及貸款無門,其法定代表人以及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負責人。失信企業必須在名單里滿五年後,由企業糾正違法行為並主動申請方可移出。
法律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㈦ 失信單位有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如果所在企業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按照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條例,面臨的後果有以下四點:第一將被列入會成為國家或地區重點監督管理對象;第二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第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的公示資格審核;第四不給於企業相關榮譽稱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列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權利救濟的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
法律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管理:(一)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二)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四)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㈧ 失信企業名單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失信企業會被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如果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㈨ 關於企業被列入失信名單有哪些影響
企業被列入失信名單有期限。一般情形下期限是二年,但如果被執行人具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嚴重情節,或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則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九條
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