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信息系統 > 重要信息安全法律包括哪些特點

重要信息安全法律包括哪些特點

發布時間:2022-10-21 07:33:50

Ⅰ 信息安全的五大特徵是什麼

信息安全的五大特徵是:

1、完整性

指信息在傳輸、交換、存儲和處理過程保持非修改、非破壞和非丟失的特性,即保持信息原樣性,使信息能正確生成、存儲、傳輸,這是最基本的安全特徵。

2、保密性

指信息按給定要求不泄漏給非授權的個人、實體或過程,或提供其利用的特性,即杜絕有用信息泄漏給非授權個人或實體,強調有用信息只被授權對象使用的特徵。

3、可用性

指網路信息可被授權實體正確訪問,並按要求能正常使用或在非正常情況下能恢復使用的特徵,即在系統運行時能正確存取所需信息,當系統遭受攻擊或破壞時,能迅速恢復並能投入使用。可用性是衡量網路信息系統面向用戶的一種安全性能。

4、不可否認性

指通信雙方在信息交互過程中,確信參與者本身,以及參與者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同一性,即所有參與者都不可能否認或抵賴本人的真實身份,以及提供信息的原樣性和完成的操作與承諾。

5、可控性

指對流通在網路系統中的信息傳播及具體內容能夠實現有效控制的特性,即網路系統中的任何信息要在一定傳輸范圍和存放空間內可控。除了採用常規的傳播站點和傳播內容監控這種形式外,最典型的如密碼的託管政策,當加密演算法交由第三方管理時,必須嚴格按規定可控執行。



信息安全的原則:

1、最小化原則:受保護的敏感信息只能在一定范圍內被共享,履行工作職責和職能的安全主體,在法律和相關安全策略允許的前提下,為滿足工作需要。

僅被授予其訪問信息的適當許可權,稱為最小化原則。敏感信息的「知情權」一定要加以限制,是在「滿足工作需要」前提下的一種限制性開放。可以將最小化原則細分為知所必須和用所必須的原則。

2、分權制衡原則:在信息系統中,對所有許可權應該進行適當地劃分,使每個授權主體只能擁有其中的一部分許可權,使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共同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如果一個授權主體分配的許可權過大,無人監督和制約,就隱含了「濫用權力」、「一言九鼎」的安全隱患。

3、安全隔離原則:隔離和控制是實現信息安全的基本方法,而隔離是進行控制的基礎。信息安全的一個基本策略就是將信息的主體與客體分離,按照一定的安全策略,在可控和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主體對客體的訪問。

在這些基本原則的基礎上,人們在生產實踐過程中還總結出的一些實施原則,他們是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和擴展。

Ⅱ 現行重要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包括什麼

現行的重要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有下列: 1.《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

Ⅲ 信息安全有什麼特點

信息安全的特徵有:1、完整性,即保持信息原樣性,使信息能正確生成、存儲、傳輸;2、保密性,即杜絕有用信息泄漏給非授權個人或實體;3、可用性;4、不可否認性;5、可控性,即網路系統中的任何信息要在一定傳輸范圍和存放空間內可控。

Ⅳ 我國信息安全保密法律體系具有哪些特徵

目前我國信息安全法律體系的主要特點
通過對目前我國現行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整理分析,我們可以初步概括出目前我國信息安全法律體系的主要特點:
1、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初步形成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中,與信息安全直接相關的是65部,它們涉及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信息內容安全、信息安全系統與產品、保密及密碼管理、計算機病毒與危害性程序防治、金融等特定領域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犯罪制裁等多個領域,在文件形式上,有法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及相關文件多個層次。
其中,全面規范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有18部,包括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規,也包括2003年的《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規定》,98年的《重慶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地方法規;側重於互聯網安全的有7部,包括200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層面的文件,也包括97年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側重於信息安全系統與產品的有3部,包括97年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側重於保密的有10部,既包括8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也包括98年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97年的《農業部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安全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等部門規章;側重於密碼管理及應用的有5部,包括99年的《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等法規,也包括2005年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還包括2002年的《上海市數字認證管理辦法》、2001年的《海南省數字證書認證管理試行辦法》等地方法規或規章;側重於計算機病毒與危害性程序防治的有9部,包括2000年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也包括94年的《北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病毒預防和控制管理辦法》、2002年的《天津市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辦法》等地方法規或規章;側重於特定領域信息安全的有9部,包括98年的《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2003年的《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2005年的《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也包括2003年的《廣東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地方法規或規章;側重於信息安全監管的有3部,包括2004年的《上海市信息系統安全測評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或規章;側重於信息安全犯罪處罰的主要是我國刑法第285條、286條、287條等相關規定。
總體來看,這些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或多或少所體現的我國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則可以簡單歸納為國家安全、單位安全和個人安全相結合的原則,等級保護的原則,保障信息權利的原則,救濟原則,依法監管的原則,技術中立原則,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而基本制度可以簡單歸納為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制度,等級保護制度,技術檢測與風險評估制度,安全產品認證制度,生產銷售許可制度,信息安全通報制度,備份制度等。
2、與信息安全相關的司法和行政管理體系迅速完善
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218、285、286、287、28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依據,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一些危害信息安全的案例迅速得到裁判,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呂薛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何朴利用其擔任銀行計算機操作員的職務便利貪污巨額公款案等,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維護了計算機信息網路的正常秩序。
經過多年的工作,在我國信息安全行政管理方面,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也已初見成效,與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相配套的標准體系建設、應急處理體系建設、等級保護體系建設、電子認證體系建設、安全測評體系建設、計算機病毒疫情調查和控制體系建設以及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制度建設等都得到較快的發展,為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及信息化做出了貢獻。
3、目前法律規定中法律少而規章等偏多,缺乏信息安全的基本法。
雖然可以說目前我國信息安全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但還很不成熟,在這一體系中,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及規章等佔了絕大多數,而法律、法規只佔到65部中的8部,為12%。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及規章等效力層級較低,適用范圍有限,相互之間可能產生沖突,也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直接影響了這些措施的效果。並且十分關鍵的是,目前我們還沒有一部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對於信息安全的基本法,我們理解為一部確立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及一些核心內容的法律,而我們前面提到的很多規定都應是從這部法律的基本框架中延伸出來的,只有有了這部法律,我們的信息安全法律體系才能說是有了主幹。國外類似的法律如美國2002年的《聯邦信息安全管理法》、87年的《計算機安全法案》、俄羅斯95年的《聯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護法》等。
4、相關法律規定篇幅偏小,行為規范較簡單。
我國現有信息安全相關法律規定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篇幅較小,規定得比較籠統,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共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共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共17條,《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共25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共27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公安部)共26條,《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共27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國家保密局)共20條,《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公安部)為22條。
此外,總體看來,目前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存在三個方面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內容集中在對物理環境的要求、行政管理的要求等方面,對於涉及信息安全的行為規范一般都規定的比較簡單,在具體執行上指引性還不是很強;第二,目前這些法律法規普遍在處罰措施方面規定得不夠具體,導致在信息安全領域實施處罰時法律依據的不足;第三,在一些特定的信息化應用領域,如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網上支付等,相應的信息安全規范相對欠缺,有待於進一步發展。
5、與信息安全相關的其他法律有待完善
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法律體系的同時,與信息安全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完善也非常必要,如電信法、個人數據保護法等,這些法律法規與信息安全法律體系一起構成我國信息安全大的法律環境並且互為支撐、缺一不可。
在這里,我們還可以簡單理一下這個大信息安全法律環境的脈絡:
首先,從權利的角度看,信息安全中涉及的個人權利主要包括通信秘密、言論自由、隱私權、著作權及相關知識產權,而與通信秘密、言論自由相關的法律是憲法、國家安全法和警察法,與隱私權相關的法律是民法通則,與著作權及相關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是著作權法、合同法,此外,還可能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國家賠償法;信息安全中涉及的單位的權利主要包括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著作權及相關知識產權等,而與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相關的法律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技術合同法,與著作權及相關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有著作權法、合同法,此外,還可能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國家賠償法;再從國家的角度看,信息安全涉及國家安全、保密和金融安全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是國家安全法,與保密相關的法律是保守國家秘密法,與金融安全相關的法律是銀行法。
其次,從應用的角度看,與信息安全相鄰或相交的領域包括:電信、無線電、集成電路、計算機軟體與系統集成、網路及網路信息服務、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公開、利用等。在這些領域我們又可以看到電信條例、無線電管理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電子簽名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規章。

Ⅳ 網路安全法在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有哪些特點

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路已成為人們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網路是一柄「雙刃劍」,在帶給人們生活方便快捷的同時,也給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造成了極大威脅,導致個人信息安全問題面臨嚴峻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必將為我國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對於完善我國個人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__【關鍵詞】:網路安全法;信息安全;個人信息
__一、個人信息與個人信息權的概念
__對於什麼是個人信息,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在我國,個人信息作為一個法律概念首次出現於 2009 年的《刑法修正案(七)》,該法第七條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但並未對個人信息作出法律上的定義。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有這樣的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這裡面提到了個人電子信息,但對於什麼是個人信息也沒有很明確的說明。一般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職務、學歷、民族情況、婚姻狀況、專業資格及特長、工作經歷、家庭背景及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教育、醫療、經濟活動等的記錄,指紋、網上登錄賬號和密碼等。從理論上來說,個人信息就是指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徵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系統,包括個人身份、工作、家庭、財產、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__個人信息權主要是指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決定的權利。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認為,個人信息權的內容包括個人對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權,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的決定權等內容。即便對於可以公開且必須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應當也有一定的控制權。例如,權利人有權知曉在多大程度上公開、向誰公開該信息以及他人會基於何種目的利用信息等等,但隱私權制度的重心在於防範個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並不在於保護這種秘密的控制與利用,這顯然並不屬於個人信息自決的問題。
__二、當前個人信息安全面臨的挑戰
__1. 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嚴重
__近日,由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與封面智庫聯合發布的《中國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報告》揭示了當前我國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面臨嚴峻形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這份《報告》顯示,超過70%的參與調研者認為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嚴重;26%的人每天收到2至3條甚至更多的垃圾簡訊;20%的人每天收到2至3個甚至更多的騷擾電話;多達81%的參與調研者經歷過對方知道自己姓名或單位等個人信息的陌生來電;53%的人因網頁搜索、瀏覽後泄漏個人信息,被某類廣告持續騷擾;租房、購房、購車、車險、升學等信息泄漏後被營銷騷擾或詐騙高達36%。
__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都能意識到個人信息泄露情況嚴重,但很多人並不知道如何防範個人信息侵害,在使用個人信息載體時疏忽大意或不知如何採取防範行動。日常生活中,證件復印件、快遞單和手機是泄露個人信息重要載體。很多人將證件復印給相關機構時,從不註明用途;一些人將寫有個人信息的快遞單直接扔掉而不加處理,給信息被泄露造成了隱患。個人信息的泄露是網路詐騙泛濫的重要原因,今年以來輿論特別關注的山東徐玉玉遭電信詐騙死亡案、清華大學教授遭電信詐騙案,皆因個人信息泄露之後的精準詐騙造成。
__2.個人信息被販賣、被濫用現象嚴重
__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販賣個人信息。目前,個人信息被販賣的范圍日益擴大,從傳統的工商、銀行、電信、醫療等部門向教育、快遞、電商等各行各業迅速蔓延,涉及社會公眾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形成了龐大的「灰色」產業鏈。被販賣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內容可以說是無所不有,對社會和公民生活造成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個人信息的非法販賣行為給廣大群眾在經濟、名譽等方面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大規模的信息泄露和信息非法買賣助長了簡訊騷擾、電話詐騙等惡意違法行為,我國的個人信息被濫用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據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顯示,84%的網民曾親身感受到由於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不良影響,37%的網民因網路詐騙而遭受經濟損失。從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間,我國網民因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人均損失133元。個人信息被濫用已嚴重侵犯和損害了公民的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
__三、《網路安全法》對於加強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
__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該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必將對加強和完善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起到重要作用。該法共分七章七十九條,對於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作了較為完備的規定。總體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__1.強化了用戶的知情權,降低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__互聯網時代,用戶對數據的控制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都是建立在用戶知情權的基礎之上的。《網路安全法》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存在安全漏洞或隱患時負有「及時告知用戶」的法定義務。該法第22條規定:「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近年來多發的「漏洞門」和「黑客門」事件作出的,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在網路權益上的發展和進化。盡管網路漏洞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但用戶有權在第一時間知曉漏洞的存在,網站有義務第一時間向用戶進行告知。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盡量避免用戶損失的擴大,減少因網路漏洞和黑客攻擊可能帶來的損害。《網路安全法》第42條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在強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基礎上,強調了對「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等情況下,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的義務。「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中首次明確個人信息數據泄露通知制度,使當前個人信息泄露無法徹底杜絕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增強用戶對相關詐騙行為的警惕性,及時作出防範措施,有助於降低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__2.規范了個人信息收集制度,切斷網路詐騙源頭
__《網路安全法》第40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第4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__網路詐騙的源頭是因為一些不法者收集個人信息的門檻很低。網上購物、發郵件、買房、求學等行為會不經意「出賣」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電話、住址等個人信息。網路詐騙的發生,一般會經歷個人信息被收集、遭泄露、被買賣、最後被不法分子實施詐騙等環節。《網路安全法》規定了網路運營者對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的義務。同時,強調了收集個人信息的邊界,「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比如地圖導航軟體需要用戶的物理位置,這是功能性要求,可以滿足;但如果要用戶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就屬於不必要的。
__3.加大個人信息保護力度,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主體責任
【拓展資料】
__《網路安全法》第42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44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__《網路安全法》對個人信息加大了保護力度。對於通過各種渠道販賣個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作出了諸多禁止性的規定,切斷了個人信息倒賣的渠道,有助於更好地打擊各種販賣個人信息的現象。
__《網路安全法》第6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__《網路安全法》對哪些網路行為應當受到處罰進行了規范,尤其是強調了網路運營者等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主體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也多樣化,有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
__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整個社會的通力合作。一方面需要廣大公民不斷增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另一方面也離不開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法》的出台有利於加強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但人們也期待一部更為全面的保護個人信息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問世。

Ⅵ 國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10、《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Ⅶ 請問信息安全的5大特徵是什麼

1.完整性
指信息在傳輸、交換、存儲和處理過程保持非修改、非破壞和非丟失的特性,即保持信息原樣性,使信息能正確生成、存儲、傳輸,這是最基本的安全特徵。
2.保密性
指信息按給定要求不泄漏給非授權的個人、實體或過程,或提供其利用的特性,即杜絕有用信息泄漏給非授權個人或實體,強調有用信息只被授權對象使用的特徵。
3.可用性
指網路信息可被授權實體正確訪問,並按要求能正常使用或在非正常情況下能恢復使用的特徵,即在系統運行時能正確存取所需信息,當系統遭受攻擊或破壞時,能迅速恢復並能投入使用。可用性是衡量網路信息系統面向用戶的一種安全性能。
4.不可否認性
指通信雙方在信息交互過程中,確信參與者本身,以及參與者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同一性,即所有參與者都不可能否認或抵賴本人的真實身份,以及提供信息的原樣性和完成的操作與承諾。
5.可控性
指對流通在網路系統中的信息傳播及具體內容能夠實現有效控制的特性,即網路系統中的任何信息要在一定傳輸范圍和存放空間內可控。除了採用常規的傳播站點和傳播內容監控這種形式外,最典型的如密碼的託管政策,當加密演算法交由第三方管理時,必須嚴格按規定可控執行。

Ⅷ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10月26日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為規范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政務信息系統應用績效考核,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3、網路安全審查辦法。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密碼應用和管理,促進密碼事業發展,保障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政務信息系統應用績效考核,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網路安全審查辦法》第一條 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Ⅸ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網路安全由於不同的環境和應用而產生了不同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系統安全:是指運行系統安全即保證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上系統信息的安全。
信息傳播安全:網路上信息傳播安全,即信息傳播後果的安全,包括信息過濾等。
信息內容安全:網路上信息內容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閱讀全文

與重要信息安全法律包括哪些特點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新工資系統如何錄數據 瀏覽:20
如何調出電腦主程序界面 瀏覽:254
微波遙感採用什麼技術 瀏覽:516
三菱plc改程序怎麼寫 瀏覽:107
交易貓蘋果區如何填寫 瀏覽:887
武昌東湖技術開發區在哪裡 瀏覽:142
spss年級屬於什麼類型的數據 瀏覽:37
如何看好市場龍頭 瀏覽:296
如何申請水果交易平台 瀏覽:357
如何在釘釘上用小閑小程序查成績 瀏覽:766
柳州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哪些專業可以專升本 瀏覽:140
ajax不返回數據怎麼辦 瀏覽:792
抖音小程序怎麼放在視頻下方 瀏覽:628
壞道硬碟的數據怎麼導出 瀏覽:932
昆明西山區玩具批發市場在哪裡 瀏覽:677
程序員發布會是什麼 瀏覽:629
如何讓小程序有黏性 瀏覽:983
碧水源屬於哪個交易所 瀏覽:312
二手房交易哪些證 瀏覽:381
女性護理產品怎麼用 瀏覽: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