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招投標評審過程如供應商有異議能否公開
評標過程不能公開。
如果供應商對評標結果不滿,進而推斷評標過程有失公允,可以提出質疑,如對質疑答復不滿,可提出投訴。
2016.03.31.
『貳』 國家最新職稱評審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全文共44條,明確了職稱評審管理的主要規定和程序,對職稱評審的全過程進行規范管理。《規定》的出台是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加強職稱評審管理、完善職稱政策法規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
《規定》明確,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准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該規定。
《規定》強調,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准備案管理制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為確保職稱評審質量,《規定》明確了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組建條件和評審專家條件。
《規定》指出,職稱評審要嚴格遵循申報、審核、評審、公示、確認等基本程序,各環節應當符合具體程序規定。申報人及工作單位、職稱評審委員會及組建單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等要按照規定履行相應職責,並承擔相應義務,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另外,《規定》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由職業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評審程序進行了明確。
《規定》對優化職稱評審公共服務提出了要求,強調要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台,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申報評審,探索實行電子證書,為廣大專業技術人才提供便捷化職稱評審服務。
《規定》著眼於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要求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准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為職稱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抽查、巡查,對有關問題線索倒查、復查,確保職稱評審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
法律依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
申請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為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主體職稱系列或者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符合條件的高級職稱評審專家;
(四)具有開展高級職稱評審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准備案管理制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准備案。
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等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備案;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備案;其他用人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許可權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備案。
申請組建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條件以及核准備案的具體辦法,按照職稱評審管理許可權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制定。
『叄』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可以分享評審中掌握的出商業秘密以外的其他信息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09
『肆』 專家書面評價和專家鑒定結論哪一個屬於政府信息公開
廣義
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信息公開;
狹義
狹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指政務公開。
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伍』 為什麼招標人不能公開評標過程
評標過程是需要保密的,包括地點和評委會成員名單等,目的是防止有人賄賂評委謀取中標給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造成損失。雖然評標過程是保密的,但評標程序包括評標標准和方法等是公開的,應該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規定 ,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標准和辦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也就是說,該公開的公開,不該公開的必須保密。
『陸』 評審活動完成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依法公告評審專家名單時對自行選定的
摘要 親你好
『柒』 評審專家泄露評標評標過程中供應商的信息影響評審結果的影響評標結果的將承擔
摘要 評審專家向他人透露評標過程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捌』 評審專家有哪些情況,財政部門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1、故意並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2、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3、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4、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5、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6、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7、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准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玖』 中標結果公告後,評審專家不得泄露本項目的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4
『拾』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依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管理,採取公開徵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登記備案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並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和資源整合要求,統一建立政府采購專家庫,也可以藉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已有的專家資源建庫。
第六條 評審專家名單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也可以同時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切實規范專家執業行為.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准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對達不到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並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經財政部門審核後,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自我推薦或推薦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文化及專業簡歷;
(二)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十一條 凡經財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專家,即獲得評審專家資格。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頒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證書》。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聘用。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資格檢驗復審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新規定,並參加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財政部門要建立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購專家庫的維護管理與使用抽取工作分離。
第十九條 抽取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財政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意,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後,推薦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條 每次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情況多抽取兩名以上候補評選專家,並按先後順序排列遞補。
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後查。
第二十一條 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但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統一建立的專家庫必須公開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不得有意隱瞞專家庫資源。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迴避。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迴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對評審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核實並記錄有關內容。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學習。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並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
(二)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采購當事人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並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監察機關要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評審專家的個人行為加強監督檢查,涉及有關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由於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采購工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