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衛生信息系統由哪兩部分組成啊 急!!!!!
衛生統計信息系統和醫學科技信息系統
2. 衛生部落實信息安全責任制 規定:誰主管誰負責
據衛生部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日前,衛生部制定並印發了《衛生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衛生行業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要求,落實信息安全責任。《意見》要求,衛生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實行行業指導、屬地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有關要求,做好本地區衛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指導和管理工作,衛生行業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要求,落實信息安全責任。因信息和信息系統的業務類型、應用范圍等條件改變導致安全需求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調整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及時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意見》指出,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承擔本地衛生信息安全責任,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組織本地衛生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衛生部建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聯絡員機制,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置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聯絡員。聯絡員職責是落實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技術標准,掌握本地區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動態和總體情況,代表本地區與衛生部及同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部門進行日常聯系和交流,協調落實本地區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將信息安全保護等級分為五級:第一級為自主保護級,第二級為指導保護級,第三級為監督保護級,第四級為強制保護級,第五級為專控保護級。《意見》要求,以下重要衛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原則上不低於第三級:衛生統計網路直報系統、傳染性疾病報告系統、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信息系統等跨省全國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國家、省、地市三級衛生信息平台,新農合、衛生監督、婦幼保健等國家級數據中心;三級甲等醫院的核心業務信息系統;衛生部網站系統;其他經過信息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評定為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的信息系統。
3. 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的組織和指導,保障衛生統計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衛生統計在多層次決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詢與監督的整體功能,更好地適應我國衛生發展與改革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衛生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對衛生資源的投入、分配與利用,衛生服務工作及其效益,人民健康水平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實行統計咨詢與統計監督。第三條各級各類衛生事業單位,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私人開業機構和個體開業人員,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衛生統計調查資料。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有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把統計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檢查並監督統計工作法規、計劃和統計報表制度的執行情況。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應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加強基層統計工作建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開展統計工作中應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密切配合,並在統計業務上接受指導。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衛生經費計劃,從經費上保證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統計事業的發展。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快推廣和應用現代計算與信息傳輸技術,建立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提高衛生統計服務質量和效率。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實行統計人員崗位工作責任制,按照《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任何侵犯。第九條為了完善統計法制建設,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統計工作制度,嚴格按照制度執行統計工作任務。第二章衛生統計信息機構設置第十條衛生部設立統計信息機構,各業務司(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設立統計信息機構,廳(局)各業務處(室)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計劃單列市、地(市)、縣衛生行政部門統計信息機構的設置或統計人員的配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制定。第十二條衛生事業單位統計信息機構按下列規定設置:
一、縣及縣以上醫院設立統計信息機構,充實專職統計人員。鄉衛生院應配備與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
二、地(市)及以上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站、專科防治所(站)設立統計信息機構,並根據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適當的專職統計人員。
三、其他機構應根據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第三章衛生統計信息機構職責第十三條衛生部統計信息機構執行綜合統計職能,負責全國衛生統計信息、咨詢工作,為制定全國衛生方針政策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監測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衛生部領導、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制定全國衛生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社會統計調查的原則,制定全國衛生統計工作制度和衛生統計報表制度。
三、直接負責全國衛生資源、醫療衛生服務、居民病傷死亡原因等健康狀況以及為全國國內生產總值提供衛生部門「增加值」的常規衛生統計調查,定期的國家衛生服務調查和綜合衛生管理信息監測點調查。針對全國衛生發展與改革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專題抽樣調查。管理和協調本部其他司(局)的業務統計工作。
四、負責發布全國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全國衛生統計資料。審批和管理本部各業務司(局)制定的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表,審核本部其他司(局)發布的業務統計數據。歸口管理衛生統計分類標准及其代碼的制訂工作。
五、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實行統計咨詢與監督。
六、指導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組織統計工作檢查,交流統計工作經驗。
七、負責組織建立全國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並對此實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組織並指導全國衛生統計人員和各級衛生統計信息機構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九、開展衛生統計信息及其自動化系統的國際交流。
十、協調中國衛生統計學會等的業務工作。
4. 國家衛生統計信息網絡直報管理規定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統計信息網路直報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管理,建立規范的直報工作運行機制和保障機制。
第二十二條 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系統要求建立省級直報平台及數據中心。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決策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系統環境依託省級指揮決策系統並滿足運行需要。
省級數據中心要求統一直報軟體、統一信息分類標准、統一數據交換標准、統一直報流程和管理制度。網路直報軟體和相關信息標准由衛生部編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保障統計直報人員與工作經費,加強人員培訓。省級直報平台及數據中心應配備2-3名專業技術人員,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配備1名直報工作管理人員。醫療衛生機構指定專人承擔直報工作。
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配備計算機等直報設備,具備上網條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須將網路直報工作經費(系統運行、系統擴展及升級、人員培訓、通訊等)納入預算內衛生事業經費統籌安排,以保證網路直報系統正常運行。
5. 國家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規定的質量控制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部門要嚴格審核上報數據,保證數據質量。醫療衛生機構直報人員應對錄入數據進行嚴格審核,及時發現並更正錯項、漏項以及邏輯錯誤,確保錄入數據的完整性和准確性,由單位負責人審核後上報。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報告期內及時上網審核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上報的數據,註明「審核通過」或「審核未通過」。
市(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報告期內及時上網查看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數據上報情況,批量審核轄區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數據。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單位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訂正錯誤數據。醫療衛生機構直報人員發現上報數據有錯,須在數據上傳3日內訂正。
縣、市(地)級衛生局在報告期內可訂正轄區內未通過審核的醫療衛生機構數據,但須向有關單位或人員核實,也可通知醫療衛生機構5日內訂正。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於報告期截止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訂正任務,修訂數據須向有關單位或人員核實。
衛生部統計信息中心於報告期截止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各地區上傳數據的審核工作,退回錯誤數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3日內訂正退回數據並將訂正數據上傳部級數據中心。
第十五條 報告期截止5日前,系統發出催報公告,公布尚未上報數據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報告期截止後第1天,系統發出補報公告,公布漏報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要求轄區縣(區、市)衛生局在報告期截止後3日內完成補報任務。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網路直報工作考核制度、直報情況通報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督導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統計數據,發現問題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6. 衛生部統計信息中心的單位職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社會統計調查的原則,草擬全國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和衛生統計報表制度,組織並執行全國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3、負責全國衛生綜合統計年報、國家衛生服務調查;針對衛生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開展有關專項調查;管理和協調本部各司(局)的業務統計工作;
4、負責公布全國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並提供全國衛生統計資料;審批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發的業務統計報表、調查方案、審核本部各司(局)發布的業務統計數據;歸口管理全國衛生統計分類標准及其代碼的制訂工作;
5、組織協調國家及區域衛生信息網建設、信息技術開發、與衛生相關網站及軟體產品管理和推廣應用工作; 6、負責衛生部網站、衛生信息資料庫規劃設計及衛生部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項目開發、運行、管理與維護; 7、負責衛生部辦公樓6879支局電話通訊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8、組織協調全國衛生系統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
9、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開展統計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10、組織並指導全國衛生統計人員和全國衛生系統計算機、網路技術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11、開展衛生統計信息的國際交流;
12、協調中國衛生統計學會的業務工作;
13、承辦部機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