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主76過世 公正 需要 房主的人事檔案 可是 廠子不給 我該怎麼辦
公證不需要人事檔案吧,只是需要單位的出具證明就可以了,檔案怎麼可能給你啊,你是不是還沒弄清呢?是辦理繼承公證不?就是去單位開證明就可以,你給單位說清楚,一般都會給你開證明的,證明應寫明死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死亡時間,生前住址,之類的,只要證明,你要檔案,是不會給的
Ⅱ 我該退休了去廠里查檔案人事不給查咋辦
該退休了檔案應該已經轉交到勞動代理部門去了。你帶著身份證去勞動代理查詢就可以了。
Ⅲ 職工違約離職後廠孑不給社保檔案怎麼辦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Ⅳ 廠里不提供檔案,有沒有別的辦法辦理退休
廠里侵權了,可以去勞動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獲得行政干預,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與提起侵權訴訟。
Ⅳ 現在的公司辦正式交保險要我的個人檔案,可是我以前廠子說沒有我的個人檔案,補不了,我怎麼辦
這個很麻煩的,你以前把檔案存放在哪裡了?很多單位是沒有單獨管這些的,需要存放在人才市場。每年交點費用就可以給你保管。如果檔案丟失了 是沒辦法辦那些保險 而且補不回來。
Ⅵ 我86年參加工作廠里沒有給我做檔案現在是空白的現在怎麼辦
摘要 補建檔案只有戶口所在地的勞動局能辦理,但是這種補檔方式,補出來的檔案肯定是「工人身份」
Ⅶ 我所在的國企不給檔案
如果是這樣,你們公司的管人事的人也太缺乏職業素養了。我覺得不管你打不打辭職報告,可能都不會給你檔案,你如果真想跳槽的話,給負責的人點好處,應該就能拿出來了,實在不行就去總部要檔案吧,申請勞動仲裁是不得已的辦法,而且單位就是不給,勞動仲裁也沒辦法,前幾天也有新聞報道勞動仲裁完,單位還是不給的。
Ⅷ 用人單位不給存檔怎麼辦我的檔案應該存放在什麼地方
除國營企業有檔案保管權利,其他企業都無檔案保管權。
一般檔案保管,主要是當地人才中心和戶籍所在地辦事處。
人才中心不接受個人檔案,需要企業出具證明即可;
戶籍所在地辦事處可以直接接收,但一定是無業狀態,注意。
建議你都咨詢下,選擇檔案存放即可。
Ⅸ 我今年六十應該退休但是廠子沒給我立檔案我該怎麼辦
如果你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去辦理退休。這種情況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周年以上,那麼就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
雖然你不能夠提供有效的個人檔案,那麼這就意味著你的這個視同繳費年限,和你的這個檔案中的一個年齡是沒有辦法確定的。如果你沒有這個視同繳費年限,實際上也是無關緊要的。但是不能夠提供有效的個人檔案,實際上就不能夠確定你的真實年齡,所以這種情況所開具一個相應的證明,證明你的年齡真實無誤,這樣的話就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了。
那麼個人檔案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認定你的一個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是說你在1992年之前如果有工作年限的話,那麼就需要這個個人檔案來認定。也就是說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個人檔案,實際上就算你有1992年的一個真實的工作年限,那麼也是不能夠被認定這部分工齡的,所以說對你來說是有一定的損失。
Ⅹ 合同到期了,個人不想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單位不給提檔案,該怎麼辦
合同到期了,個人不想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和單位協商解除合同,如果沒有協商好,可以以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合同到期等理由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解除合同協助辦理相關的檔案提檔、養老保險封存轉移等手續,並索要補償金等待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